索引号 11320923K13024429E/2017-01893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7-07-24 00:00:00
文号 阜政规发〔2017〕1号 主题分类 卫生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阜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宁县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部门和单位县各有关: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范我县食品摊贩经营行为,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阜宁县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4日   


  阜宁县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本县食品摊贩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以及对食品摊贩实施综合规划、信息登记、公示和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

第四条镇区(街道、社区)应根据本办法,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总量控制、疏堵结合、稳步推进、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的要求,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镇区(街道、社区)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填写《阜宁县食品摊贩备案登记表》(附件1)。

镇区(街道、社区)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六条镇区(街道、社区)应当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阜宁县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附件2)。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食品摊贩的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信息。

镇区(街道、社区)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食品摊贩未办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的,应当告知其及时办理。

第七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有效期1年,期限届满前1个月须到辖区重新登记备案并更新公示卡内容。

食品摊贩如需变更登记信息及《阜宁县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记载信息的,应当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镇区(街道、社区)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八条食品摊贩不得转让、涂改、出租、出借《阜宁县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第九条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并将健康证明和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悬挂于经营场所。

第十条镇区(街道、社区)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对食品摊贩进行综合治理、联合执法和从业人员的免费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食品摊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相应的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二)使用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施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第十二条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加工食品;

(二)制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制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制售食品;

(七)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九)经营生食水产品等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和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 

(十)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食品。

第十三条镇区(街道、社区)协调辖区内相关机构,对辖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食品摊贩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阜宁县食品摊贩备案登记表

2.阜宁县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附件1

阜宁县食品摊贩备案登记表

备案(档案)号:                                 备案时:   年  月  日

食品摊贩

基本情况

姓名

 

电话

 

健康证明号

 

身份

证号

 

经营

地址

 

家庭住址

 

帮工

姓名

 

健康证明:

身份证:

姓名

 

健康证明:

身份证:

经营

方式

 

经营食品品种:

食品或原材料提供者名称

 

经营设备设施情况

 

其他

 

备注:经营方式栏填“购销”或“现场制售”。

填报单位:


附件2

阜宁县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封面内容)

 

姓    名

 

照 片

健康证明号

 

经营时段

 

经营地址

 

经营食品

品种

 

备案编号

阜   食安办

摊贩字    号

监督

电话

 

有效期限

 

发卡部门

 

                阜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监制

   

食品摊贩公示卡使用须知

(封底内容)

 

1.经营时须携带此卡并悬挂在摊位,以便社会监督;

2.此卡有效期与健康证明有效期限相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须到原备案单位重新登记备案并更新公示卡内容;

3.此卡不得转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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