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3K13024429E/2018-01062 组配分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08-13 00:00:00
文号 阜政办发〔2018〕44号 主题分类 教育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宁县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阜宁县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3日     


阜宁县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

小康进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9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盐政办发〔2017〕87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全县残疾人小康进程,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就业优先、强化保障,立足基层、完善服务,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完善残疾人事业科学发展机制,强化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提高残疾人福利水平,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加大社会帮扶力度,促进残疾人工作实现全面发展,增强全体残疾人的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年收入低于省定脱贫标准的贫困残疾人全部脱贫,残疾人同步实现小康。

(一)实现残疾人就业服务全覆盖。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普遍享有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能力鉴定和职业推介等就业服务。城镇和农村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青壮年残疾人就业率分别达到90%、60%。

(二)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障全覆盖。进一步完善“普惠+特惠”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得到全面落实。有托养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托养服务。残疾人全部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残疾人家庭普遍拥有基本住房保障和基本家用电器。

(三)实现残疾人基本服务全覆盖。全面实行0-6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和7-14岁残疾儿童巩固性康复制度,全面落实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服用二代抗精神病药物政策,完善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和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制度,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逐步扩大,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在镇区(街道、社区)、村(居)建立“残疾人之家”;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制教育入学率稳定在98%以上,实现残疾学生从学前到大学全免费教育,残疾人群体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信息交流无障碍基本普及,残疾人能平等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

(四)实现残疾人社会关爱全覆盖。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加大对残疾人的帮扶。

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主要指标

指    标

目标值

属性

1.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

>6.5%

预期性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目标人群覆盖率

100%

约束性

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目标人群覆盖率

100%

约束性

4.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98%

预期性

5.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98%

预期性

6.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脱贫率

100%

约束性

7.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率

100%

约束性

8.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

>90%

约束性

9.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覆盖率

>95%

约束性

10.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比例

>98%

约束性

11.残疾人之家覆盖率

100%

约束性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残疾人就业增收工程。

1.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全面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残联组织及其直属单位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要建立岗位预留制度,凡在职残疾职工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制定预留岗位目录,专门用于招录残疾人。努力实现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的目标。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编办、残联,各镇区(街道、社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主动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征收。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和使用情况公示制度,落实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补贴和奖励。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残联,各镇区(街道、社区)

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和文明单位评选内容。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县文明办、信用办、经信委、财政局、税务局、残联,各镇区(街道、社区)

2.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加强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的监督,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其稳定健康发展。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就地就近吸纳残疾人就业。拓展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项目,优先安排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专产专营,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全面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收和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将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范围。鼓励盲人申办推拿按摩医疗机构。

牵头单位:县残联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民政局、经信委、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等,各镇区(街道、社区)

3.大力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支持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工(农)疗机构,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大力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商业贷款或发放适合其运行模式的信贷产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面向市场征集适应残疾人辅助性劳动的项目,建立残疾人辅助性生产劳动项目和产品销售调配中心。建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项目数据库,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和服务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一次性建设、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以及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等支出按规定给予相关资金扶持。对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显著成效、发挥积极影响和良好示范作用的单位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就业项目、经营场地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或奖励。到2018年,县级应至少建有1个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场所;到2020年,各镇区(街道、社区)应至少建有1个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点,全县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规模达到200人以上,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

牵头单位:县残联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物价局、人行、税务局等,各镇区(街道、社区)

4.积极拓展残疾人就业创业渠道。要合理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等按规定给予扶持。对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扶持政策,提供优惠服务。创新就业形式,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扶持残疾人实现网络和居家就业创业。推动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增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区,对依托大众创业孵化平台或利用现有残疾人服务设施创办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园(基地),可给予场地(所)租赁、无障碍设施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助。政府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按不低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适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社区就业岗位应就地就近就便优先安排残疾人,鼓励基层医疗机构招募具备医疗资质的盲人推拿师或按摩师就业。县级要培育和扶持至少1个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牵头单位:县残联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编办、人社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卫计委等,各镇区(街道、社区)

5.加大农村残疾人脱贫攻坚力度。对农村残疾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全部建档立卡,纳入贫困监测体系,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实施精准扶贫,将其收入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扶贫考核指标,确保在2019年底前,全县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全部脱贫。加大扶持、补贴和奖励力度,大力发展集技术培训、信息咨询、优良品种、生产工具、资金扶持、就业安置等功能为一体的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到2018年底前,县级至少办成1个规模较大、品牌效应较好、具有地方特色,吸纳和带动一定数量残疾人的县级中型扶贫基地和不少于5个吸纳和带动一定数量残疾人的镇级小型扶贫基地。加强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免费为有培训意向农村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积极动员组织农村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优先支持扶贫对象家庭参与设施农业、养殖、光伏、乡村旅游等增收项目。落实好扶贫小额贷款贴息政策。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把残疾人扶贫项目优先纳入市、县委扶贫工作队帮扶项目,继续实施“农村基层党组织助残扶贫工程”。

牵头单位:县委扶贫办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农委、人社局、农商行、残联等,各镇区(街道、社区)

6.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监察。开展典型宣传教育活动,调动残疾人主动就业的积极性。加强全县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搭建残疾人生产产品和服务的展示与销售平台,拓宽残疾人创业就业渠道。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办理就业创业证等就业服务。整合资源、科学规划,建成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盲人按摩实训、辅助性就业和创业孵化等就业示范服务阵地。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将有就业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列为培训对象,向残疾人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提升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对推荐残疾人成功就业的各类社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适当补贴。开展残疾人职业能力测评工作,加强对使用残疾人职工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开展残疾人职工权益保护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牵头单位:县残联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等,各镇区(街道、社区)

(二)实施残疾人托底保障工程。

1.完善困难残疾人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或法定监护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低保标准全额发放。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以及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供养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专业服务,积极探索开设残疾人专业服务供养机构,逐步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卫计委、财政局、公安局、残联等,各镇区(街道、社区)

2.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6〕49号),切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5%发放,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低保标准100%发放;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60%发放;低保家庭外无业、无固定收入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40%发放,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向持有第二代残疾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和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且需要长期照护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重度残疾人,城镇、农村分别按120、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并逐步提高,实现城乡统一标准。逐步扩大到其他非重度残疾人,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残联、财政局等,各镇区(街道、社区)

3.加大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参保费用,实行全额代缴和补贴政策,帮助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积极探索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提升参保档次。对符合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含盲人按摩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并对其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2/3的补贴,补贴期限最多为3年。对盲人按摩企业的从业残疾人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所需单位缴纳的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多为3年。同时落实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医保报销政策,逐步提高医疗康复项目和人工耳蜗产品报销比例,扩大报销范围(执行的市统一政策)。执行市统一政策。为三、四级持证残疾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形成长效机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开发并推广康复、托养、教育、培训等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残联、计委、税务局、金融办,各镇区(街道、社区)

4.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全面落实城乡生活困难残疾人住房保障政策,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并在选择房源、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符合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要求,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对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倾斜照顾,确保到“十三五”末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进一步改善残疾人住房条件。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各镇区(街道、社区)

(三)实施残疾人服务普及工程。

1.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加强专业知识宣传,有效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全面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每年完成400名0-6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和7-14周岁肢体(脑瘫)、孤独症残疾儿童巩固性康复;逐步完善贫困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和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制度,每年完成1000名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服务;逐步增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精神类药品品种和数量(执行省统一的用药目录),通过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和专项救助,每年对2000名左右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用二代抗精神病药物;全面落实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免费救治政策,逐步取消精神障碍门诊特殊病种起付线(执行市统一政策)。大力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工作,加强社区和家庭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在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体系的基础上,建立残疾人康复站(室),培养基层专职或兼职康复医师、专职康复治疗师、康复训练指导员,配备引进适宜的康复技术和专科设备,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机构考核内容,达到所有镇区(街道、社区)、村(居)康复站(室)全覆盖,保证“人人享有康复”总体目标顺利实现。在每个康复站(室)选定1-2名全科医师或康复训练指导员,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与服务现—状,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建立档案,把康复工作与其他医疗工作有机结合,为辖区内残疾人提供经济有效、及时方便的康复服务。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建立二级公立医院康复医学科、康复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与康复服务机构的双向转诊服务机制。

牵头单位:县残联

责任单位:县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等,各镇区(街道、社区)

2.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考核体系、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进一步完善“康教一体”特殊教育工作体系,特殊教育学校普遍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立幼儿园或学前班(部)。将义务教育从盲、聋、智障三类残障扩大到所有残障类别,通过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方式,实现义务教育全覆盖、零拒绝。加强和规范送教上门工作,在师资、经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为残疾儿童家庭配备必要的远程教育设备,保证送教上门的质量。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要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招收脑瘫、孤独症等中重度残疾学生,实现基本康复、巩固性康复与义务教育的无缝对接。逐步普及残障儿童学前教育和残障少年高中阶段教育,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按同类学校生均公用经费8 倍以上标准拨付,实施残疾学生从学前到大学全过程免费教育。积极探索融合教育,建立跨部门、跨领域合作的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不断改善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依托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区域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建立覆盖区域的特殊教育管理与指导网络,指导普通学校实施个性化教育,在残疾学生较多的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提高残障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质量。加大残疾学生资助力度,在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免收学费,每年发放1000 元教育补贴,并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在普通高校就读的,免收学费,每年发放1500元教育补贴,并逐步免除住宿费;对在普通高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家庭困难的残疾人子女,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成人高等教育、远程教育和自学考试,提升文化水平和学历层次,提高就业创业的能力。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特教津贴相关政策,采取调剂、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按照标准配足配齐特殊教育学校师资力量。从事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就业服务人员和手语翻译人员等直接从事残疾人教育、培训人员享受特教津贴。

牵头单位:县教育局

责任单位:县编办、残联、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委、民政局等,各镇区(街道、社区)

3.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县残疾人康复和托养等机构规范化建设,形成布局合理、环境优美、功能配套、设施先进、技术精湛、服务优质的残疾人服务网络。残疾人康复、托养、辅助性就业等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整合现有基层残疾人服务资源,依托各地公共服务机构,以开展辅助性就业为重点,在全县每个镇区(街道、社区)设置一个残疾人之家,可与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共建共享;有条件的村、社区和居民小区根据需要建立残疾人之家,可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文体活动中心)共建共享,为300 人(次)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对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补贴。鼓励各地创办精神残疾人工(农)疗站、脊髓损伤者“中途之家”、残疾人心理康复中心和各类残疾人兴趣小组等新型社会助残服务组织。

牵头单位:县残联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等,各镇区(街道、社区)

4.加强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大力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进社区、进机构、进校园、进家庭等活动。县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并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配备盲人电脑。到2020 年,县级建成残疾人文体艺展能中心。普及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开发适合不同类别残疾人的文化娱乐和体育健身项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应免费对残疾人开放。残疾人托养、康复、就业等集中服务机构以及基层文化体育场所应定期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体育部门每年在体育彩票本级留存公益金中,根据残疾人事业年度发展需要,购买相应健身器材支持残疾人体育事业。组建县残疾人业余艺术团,定期举办各类残疾人文化艺术展演,选拔优秀选手和作品参加国内外文艺竞赛和交流活动。加强残疾人竞技体育工作,发掘和培养一批残疾人运动员后备人才,实现队伍专业化、比赛定期化、投入制度化。建立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就业、就学、医疗保险和生活保障措施。

牵头单位:县文广新局

责任单位:县体育局、人社局、残联等,各镇区(街道、社区)

5.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认真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参加的无障碍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环境县工作,同时将无障碍环境建设融入文明城市、智慧城市创建内容,全面推进我县无障碍化建设。大力开展无障碍法规政策宣传和培训,加大对国家机关、特殊教育、医疗康复、社会福利等服务机构,交通运输、旅游景点等公共服务场所,以及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小区(居住建筑)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加快推进农村无障碍环境建设。全面落实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县内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政策。建立健全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加快推进政务信息无障碍发布,县电视台每周免费开播手语新闻节目并加配字幕。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交运局、经信委、文广新局、残联、广播电视台等,各镇区(街道、社区)

(四)实施残疾人社会关爱工程。

1.大力发展助残慈善事业。鼓励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成立阜宁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积极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残疾人事业捐赠,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探索公众募捐、网络募捐等新途径。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确保福利彩票本级留成公益金中不少于20%用于残疾人康复、救助等福利项目。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为贫困残疾人家庭募集基本生活用品和家用电器活动,2018 年底前基本实现贫困残疾人家庭有彩电、洗衣机和热水器的目标,鼓励为贫困残疾人家庭募捐电脑、智能手机等,改善贫困残疾人家庭生活品质。建制村、城市社区中的爱心超市要向特困残疾人家庭提供无偿捐助的生活用品和商品。鼓励对低保外成年无固定收入残疾人家庭参照低保对象给予生活用电、水、气、通讯、有线电视费用减免或补贴。制定聋人、盲人收发手机信息、上网和收看有线电视费用优惠减免等政策。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残联、发改委、经信委、红十字会等,各镇区(街道、社区)

2.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大力营造社会助残氛围,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培育各类志愿助残项目,建立基层志愿助残阵地,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打造具有阜宁特色的志愿助残品牌,组建县、镇、村三级助残志愿者协会,到2020年,县要打造1个志愿助残服务品牌,建设1个助残志愿服务站点,招募100名优秀助残青年志愿者,培育10名助残志愿骨干作为“阳光使者”。开展助残志愿服务技能培训,提高志愿助残服务质量和专业化水平。各级残联要搜集残疾人服务需求信息,与助残志愿组织有效对接,引导和鼓励各类助残志愿组织深入特教学校、康复机构、托养机构、辅助性就业工场,开展志愿服务。定期对优秀助残志愿组织和志愿者进行表彰。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鼓励青少年参与助残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

牵头单位:县文明办

责任单位:县残联、团县委等,各镇区(街道、社区)

3.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将残疾人服务业发展纳入全县服务业发展统筹安排,加大财税、金融、土地和公用事业对残疾人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鼓励发展盲文印刷出版、手语翻译等残疾人服务业。制定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制度,发挥残疾人服务行业组织自律监督作用。重视和支持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科研、引进、应用和创新。鼓励县内残疾人辅助器具生产企业开展新品研发和技术推广,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健全残疾人服务专业职称评定体系,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加强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快县残疾人辅具服务中心建设,对辅具服务机构给予补贴。

牵头单位:县残联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经信委、人社局、科技局等,各镇区(街道、社区)

4.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辅助器具适配、就业培训、文化体育等服务为重点,建立并完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相关标准、程序、规范和评价机制,大力培育助残社会组织,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指导性目录,并进行动态管理。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注重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公共资源交易办、残联等,各镇区(街道、社区)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镇区(街道、社区)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定期研究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工作;要加强和改进对残联组织的领导,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创造性开展工作,保证机构健全,编制及人员和经费落实到位。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及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细化相关配套政策方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牵头单位:县政府残工委秘书处

责任单位:县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各镇区(街道、社区)

(二)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对国家和省市有关助残项目没有明确资金补助标准的,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等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补助标准,确保让各项助残惠残政策得到切实落实。认真落实各镇区(街道、社区)残联配备在编专职理事长的规定,加强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建设,推动纳入社工管理体系,按公益岗位设置和有关规定发放岗位补贴。加强残疾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与教育、公安、民政、人社、卫计等部门的数据交换和共享。进一步规范残疾评定程序,加强残疾人证管理,推进残疾人证智能化工作,残疾人服务状况和需求动态更新工作进入常态化,完善残疾人口综合信息。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体育局、残联、人社局、经信委、统计局等,各镇区(街道、社区)

(三)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推动制定《阜宁县残疾人保障办法》,加快残疾人就业、教育、残疾预防和康复以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制度化进程。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健全配套政策和标准体系,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强化残疾人维权服务。履行好残疾人工作主体责任,制定涉及残疾人利益的重要政策要征询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残疾人的教育,引导他们通过合法渠道、正常途径,合理伸张利益诉求。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形成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牵头单位:县残联

责任单位: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人社局、教育局、卫计委、法制办等,各镇区(街道、社区)

(四)建立奖惩机制。在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工作中,对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帮助残疾人脱贫致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落实困难残疾人救助政策;普及残疾人公共服务,提升残疾人社会参与能力;发展助残慈善事业,开展志愿助残服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者个人,由各级政府或残工委给予表彰、奖励。对拒不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单位、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由政府有关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依据《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

牵头单位:县残联

责任单位:县政府残工委各成员单位,各镇区(街道、社区)

(五)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把扶残助残作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创建条件,并实行动态考核。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加大对残疾人实现小康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开展残疾人事业好新闻、优秀公益广告、微电影等评选表彰活动。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与全县人民一道共创共享全面小康社会。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县文明办、文广新局、新闻信息中心、广播电视台、残联等,各镇区(街道、社区)

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按照职责研究制定相关具体推进措施。各镇区(街道、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开展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督促检查本意见落实情况,重大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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