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0923100072/2020-00635 组配分类 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 阜宁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0-09-08
文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盐城市阜宁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盐办〔2019〕40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盐办发〔2019〕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盐城市阜宁生态环境局是盐城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为正科级建制。

第三条 盐城市阜宁生态环境局在盐城市生态环境局的领导下,具体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及生态环境部门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受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对驻在地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实施驻在地、重点区域、流域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牵头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较大及以下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较大及以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预警工作,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四)负责监督指导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陆地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

(五)参与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工作。参与编报生态文明政策性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工作。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参与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参与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和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和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配合省、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置,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配合辐射环境监测。配合上级部门对本区域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依据盐城市生态环境局的委托,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负责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工作。组织开展企业环境污染责任险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在盐城市生态环境局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实施应急监测,报送应急监测信息。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活动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统筹驻在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组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按市有关规定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命令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组织拟订较大及以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较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示范工作。

(十五)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工作,协调驻在地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十六)完成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与驻在地党委、政府及部门与单位的生态环境职责界定。根据新一轮机构改革方案以及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县级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责任,构建新体制下职责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协调研究解决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阜宁生态环境局在盐城市生态环境局领导下,对驻在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强化属地现场综合执法。为阜宁县党委和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供支持,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协助做好阜宁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科学决策。

第四条 盐城市阜宁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审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政务协调、局系统内安全、保密、文电办理等工作。承担局系统内信访(不包括环境信访)、政务公开、建议提案等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信息和数据管理;组织起草综合性文件文稿。对区域内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和项目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建议;参与编报生态文明政策性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承担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及所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职称评定、岗位设置申报、人员招录计划申报、工资福利、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本单位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归口出国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二)综合科(生态科技科)。牵头编制生态环境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牵头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计划并督促实施;协调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评价;承担生态状况评估、高质量发展指标分析与考核等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统计、生态环境形势研究分析工作;联系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承担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组织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工作,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配合阜宁县委、政府做好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组织协调、迎检及交办问题整改方案制订、整改督查推进、销号管理工作;扎口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实施应急监测,报送应急监测信息;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活动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三)法规宣传科。承担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复相关工作,承担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和联合惩戒工作;牵头系统内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司法联动重大事项的协调;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企业环境污染责任险相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负责生态环境业务培训、普法宣传;指导协调本区域生态环境新闻宣传指导,协调本区域生态环境新闻宣传及舆情监控、应对答复工作。

(四)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县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地表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五)大气环境科(土壤环境科)。负责全县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参与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工作;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建立并组织实施机动车环保监管制度;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承担全县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的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承担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方面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县土壤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负责全县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承担全县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配合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物质运输和伴有放射性矿场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制度;参与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县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实施监督管理。

(六)项目服务科。按照分级管理要求负责县域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项目管理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进口固废许可、入河排污口等行政审批事项,并限时办结;负责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预审工作;承担县本级行政审批改革任务;承担县本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承担县域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县域内简化管理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和重点管理行业排污许可证预审核工作。

党建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党群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和作风、行风建设(含效能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含文明创建等)。负责群团、工会、扶贫等工作。牵头负责上级巡察巡视迎查、整改推进工作和各类主题教育活动。

联系电话:87213698,办公地址:城南大厦C座,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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