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广松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放宽低保准入助力脱贫攻坚”的提案的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动态管理纳入一批。一是坚持以“精准救助”、“应保尽保”作为低保政策落实成效的根本标准,全面准确把握低保对象认定条件。二是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三是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申请低保时,将“实际共同生活”作为重要参考依据,通过低保日常动态管理纳入一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即可分四类情况申报:第一类情况,同一户籍下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都可以共同申请低保;第二类情况,同一户籍、事实分户家庭,也可以分户申请低保,以其事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单位提出申请;第三类情况,非同一户籍存在法定赡(抚、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可以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低保;第四类情况,户籍已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全日制在校就读学生,也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核减刚性支出保障一批。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收入认定办法,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一是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中单独生活的老年人,其法定赡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或系正在享受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政策的,可以认定法定义务人暂无赡养能力,同时老年人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以纳入低保保障范围。二是对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相关政策规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其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增加的必要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康复训练费用等家庭刚性支出以及家庭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相关规定扣减。三是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中有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大疾病还在治疗康复期的,家庭每月必须支出的合理护理费用(不高于低保标准),申请低保时可在家庭收入中扣减;四是家庭有失能人员由其他家庭成员看护的,该看护人员未就业的可不测算其收入(不超过1人)。
三、重点保障改善一批。一是对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相关政策规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凭残联核发的《残疾证》,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这些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领取的保障金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之和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00%。二是对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相关政策规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中重大疾病患者,经镇以上卫生综合医疗机构认定因患重大疾病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范围。三是孤儿和困境儿童享受相关救助保障政策的,仍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低保,儿童及其享受的待遇不纳入其家庭保障人口和收入计算。
四、缓退渐退扶助一批。按照“扶上马送一程”的要求,规范实施低保缓退渐退机制。对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低保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含2倍),在脱贫攻坚期内保留低保待遇,使其通过扶贫政策和低保政策的“合力”实现稳定脱贫。
五、临时救助兜底一批。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无法纳入低保的未脱贫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以及因其他原因导致返贫人员要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通过临时救助进行兜底保障。临时救助帮扶方式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相关政策规定的以财政资金实施的制度性临时救助;二是村级集体资产收益以直接分红或扶贫济困的方式开展的村级临时救济;三是发动各级慈善和社会组织开展的社会力量救助帮扶。
阜宁县民政局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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