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以下简称省政府93号令)《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4号)和《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盐政规发〔2014〕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根据省政府93号令关于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要求,按照“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将我县在省政府93号令实施后被征地的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省政府93号令颁布实施至今的所有被征农用地进行全面整改,确保在2022年12月底前整改到位。凡在此期间未能整改到位的,暂停相关镇区(街道、社区)新使用土地征收、存量土地招拍挂和土地整理项目立项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对新增土地项目应保尽保、即征即保;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征地报批前一律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足额缴存到位。
二、被征地农民身份界定
被征地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但不包括2013年12月1日前历次征收土地已安置人员、已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已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人员。
未征先保或整村(组)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4号)有关条款规定进行衔接,将所筹集的社会保障资金划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
采用长效补偿手段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按照省政府93号令要求进行整改,已经发放给被征地农民的长效补偿金应予以追回或从应分配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中扣减。
三、部门职责
1. 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公室。进一步充实成员单位,明确工作职责。阜宁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地保障办)在原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社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成员单位基础上,增加阜宁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司法局等单位。县征地保障办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牵头工作。县征地保障办负责做好征地保障政策宣传工作,指导各镇区(街道、社区)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人口数据确定及三个年龄段比例的审核工作,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征地保障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履行审查职责。健全征地保障审查机制,完善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征地保障政策,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职责履行到位。协调征地保障信访工作;承担因征地保障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的举证、答复、应诉等工作;承担因征地保障涉及的信息公开答复及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发布工作。
2. 镇区(街道、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辖区内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抓紧产生被征地农民名单,并进行审核,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矛盾,筹集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资金;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按照村民自治和新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平稳过渡等原则,经民主议定程序研究决定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商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名单产生办法。村集体对征地保障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镇区(街道、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应尽到把关审查的职责。
3.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用地审批事项具体工作,牵头完善用地审查规则。依法对征地主体上报的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审查,严格把关。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严格执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在征地报批前将征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归集到位。建立相关农用地数据库、台账,确定进入社会保障人数。
4. 县人社局。在基层农村经济组织确定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和所需保障资金到达财政专用账户后,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是否符合其所选择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资格,及时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按时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保费代缴、养老金发放等社会保障业务的经办和管理工作。
5. 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账核算,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
6. 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使用集体留成的征地补偿费用。
7. 阜宁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报批的建设用地地块环境管控情况进行审核,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情况审核。
8.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对建设用地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内容提出审查意见。
9. 县司法局。负责审批事项的法制审核工作,并指导涉及委托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工作。
四、资金筹集及拨付
征地报批前,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应足额存入县财政部门指定的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镇区(街道、社区)实施的项目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镇区(街道、社区)负责筹集,县级实施的基础设施等实事工程项目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单独选址的工程用地,必须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全额列入工程投资。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在征收土地公告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等及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支付给相应权利人,财政部门将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人社部门及时为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分账户。
五、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应保尽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事关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大局稳定。各镇区(街道、社区)要从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工作力度,成立工作专班,针对工作难点、短板,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启动报批程序,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社会保障,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
2. 加强审批管理,建立协调机制。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快建立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主动作为、积极服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3. 强化督查考核,确保履职尽职。建立征地保障督导机制,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县委、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范围。对政策执行不到位、保障资金未落实、征地保障名单上报不及时等情况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县纪委监委跟进督查,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镇区(街道、社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对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