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3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3-16 16:02 来源:阜宁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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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35号提案的答复

 

左建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开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3月份我委接县政协交办提案后,即落实价格科具体承办,经深入调研,对照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文件,提出具体解决措施,促进城乡污水处理一体化工作顺利开展。

一、农村污水处理费开征情况

1、2017年我县已开征农村污水处理费。县物价局在2016年12月出台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文件中明确,我县县城污水处理费由0.80元/立方米调整为1.2元/立方米,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40元/立方米,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开征农村污水处理费的政策依据。2016年江苏省财政厅、水利厅、环保厅出台《江苏省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5号)。据此盐城市财政局、物价局、建设局、环保局以盐财综[2016]31号文件要求各地2016年底前将县城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位,并在年底前全面开征建制镇污水处理费,综合考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和居民的承受能力,盐城市污水处理费暂按省规定苏北地区的低限标准执行,即: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1.20元/立方米,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40元/立方米。

3、农村污水处理费的制定调整权限及执行程序。按收费性质,污水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制定及调整权在市以上发改部门,县级执行省市制定调整的收费标准。

二、调整农村污水处理费的利弊分析

1、调整农村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利于积累处理资金。调整污水处理费无疑将可以通过收费方式增加筹集污水处理资金,有利于建立污染者付费的补偿机制。

2、调整农村污水处理费将增加农民负担。虽然收费可以增加资金积累,但涉农收费是敏感问题,增加农村污水处理费势必提高总水价,从而增加农民负担,必须慎之又慎。

三、拓展筹集农村污水处理资金思路

1、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提高农村污水处理费标准。一是着力提高农村自来水及污水管网设施管理维护水平,降低管理费用。二是随着农村全面达小康,农村居住条件改善和收入水平提高,提升农民对提高农村污水处理费的承受能力。三是积极向市以上发改部门反映实际情况,逐步提高农村污水处理费标准供县级执行。

2、建立农村污水处理资金综合补偿机制。财政部门建立农村污水处理资金补偿机制,并将在水价中代收的农村污水处理费及时划转有关部门,用于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最终通过财政补助一部分、收费筹集一部分、县镇统筹一部分的方式,综合施策,解决农村污水处理资金不足问题。

3、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市场化机制。推动通过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方式,鼓励将城乡不同区域、规模、盈利水平的污水处理项目打包招投标,提高治污项目资金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建制镇和农村污水处理均衡发展。

 

 

 

 

 

 

 

阜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23日

 

 

 

 

 

 

人:姚绍国

联系电话:15251185156

   送:县政协、县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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