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我县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盐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制定了《阜宁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下称《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规定》起草背景
2019年4月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0年5月江苏省政府公布《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1年12月盐城市政府公布《盐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条例》《办法》《规定》均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决策草案的形成程序、决策执行与调整程序、合法性审查与集体讨论决定及相应的责任追究等重要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阜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阜政发〔2014〕11 号 )于2014年印发实施,时至今日有必要根据最新要求进行修订。
二、《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为六章五十四条。其中:
第一章(第1-8条)总则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作出决策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第9-31条)为决策草案的形成,包括决策启动制度、公众参与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及风险评估制度。
第三章(第32-43条)为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包括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讨论决定与决策公布。
第四章(第44-47条)为决策执行和调整,明确了对决策执行单位的要求,确定了决策执行监督和实施后评估制度。
第五章(第48-52条)为法律责任,对决策过程中的各类主体,包括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受委托单位等,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第53-54条)为附则,规定了参照适用的主体与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