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3K13024429E/2014-00596 组配分类 财政预决算
发布机构 阜宁县 发文日期 2014-06-30
文号 阜财规〔2014〕1号 主题分类 财政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阜宁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阜宁县县直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直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县直预算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手续,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控制预算单位现金流量,逐步实现无现金结算的目标。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苏财库201250)精神,制定了《阜宁县县直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阜宁县县直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2014630

 

 

阜宁县县直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直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手续,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保证县直预算单位支出信息真实准确,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苏财库201250)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县直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

第三条  公务卡以预算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名义申请开立,工作人员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务卡发卡银行原则上为各预算单位在职职工工资代发银行,一个单位只能确定一家代理发卡银行。预算单位确定代理银行后,要与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公务卡结算实施范围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县直预算单位。镇(区、街道)党政机关和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县直预算单位参照执行。

第六条  公务卡办理的对象为预算单位在职职工。单位非正式在编人员是否办理公务卡,由各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需要自行确定。

第七条  公务卡结算的范围。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和其他购买性支出,包括办公用品、书报杂志订阅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交通费、会议费、小型设施维修费等公务支出,具体项目将依据《阜宁县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预算单位应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普及,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现金支出。

第八条  预算单位通过财政信息一体化平台中“公务卡管理系统”完成消费审核、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等业务。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一律使用628”开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十条  公务卡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员工向发卡行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有新增、调动和退休人员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办、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不超5万元、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具体到个人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确定。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单位提出申请,发卡行根据单位的有效证明和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临时增加持卡人授信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的个人属性,不因公务卡结算而改变,预算单位不因此承担因个人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十四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及时提供公务卡消费支出、资金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POS凭条)和发票等相应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七条  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支付行为,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程序

第十八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银行记账日到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九条  报销人申请办理公务卡结算资金的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单位财务要求填写专用报销审批单,并附发票和POS凭条等相应报销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  公务卡管理系统与银行系统实行联网对接,单位财务人员收到报销凭证后,登陆公务卡管理系统,录入POS凭条相关要素:消费日期、卡号、POS凭条授权号(流水号)、金额,根据银行返回公务消费的明细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由单位财务人员将报销金额即时归还持卡人账户。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审核通过后,生成相应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和还款信息明细,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还款明细信息自动发送发卡行。

第二十二条  发卡行根据收到的还款明细信息,于收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划转资金到账当日,将资金转入到相关公务卡账户。

第二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出现预计公务支出超过发卡行授信额度或结算天数超过透支免息期等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应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通过零余额账户将所需借款资金划转到公务卡上。

第二十四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资金退回单位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职工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对于个别商业服务网点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单位确需采用现金支付等特殊情况,应事前经过单位领导与财务部门批准,方可使用现金结算,未经批准使用现金的,所发生的公务支出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共同组织管理公务卡实施工作,协调配合制定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做好政策宣传解释、业务培训和贯彻推广工作;开发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对预算单位公务卡公务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指导,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对代理银行进行考评,并对公务卡公务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民银行要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业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加强对发卡银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建立有效的银行清算汇划系统,组织推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二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单位内部公务卡结算的财务管理办法;认真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宣传培训等工作;负责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和退休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审核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卡的报销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的报销还款、资金退回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发卡银行要按财政部门加强动态监控管理的要求,完善公务卡信息系统,及时向财政部门传递公务卡的各项电子收付信息;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和优质的服务;在网络和技术上保证刷卡畅通,按照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消费及还款信息;进一步扩大POS机的布设范围,切实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和持卡人应当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露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露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

第三十一条  财政、人民银行、监察、审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公务卡使用管理及账务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预算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在完善管理措施情况下,可以允许持卡人将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支付结算业务。私人消费由持卡人负责还款,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30日后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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