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3K13024429E/2024-00286 组配分类 工作计划
发布机构 阜宁县 发文日期 2024-10-15
文号 阜政规发〔2024〕3号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阜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阜宁县税费征管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阜宁县税费征管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    

2024926   

(此件公开发布)

 

阜宁县税费征管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江苏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盐城市税费征管保障实施细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税费管理、税费服务、税费监管以及相关信息共享、协同保障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税费是指由本县税务机关征收或者征收管理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

第三条  税费征管保障工作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税务为主、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阜宁县税费征管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县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税费征管保障措施,健全税费征管保障制度和工作机制,将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相关的支出在年度预算中统一安排。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税费征管职责,牵头做好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支持、协助税务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税费管理、税费服务、税费监管行为。

第九条  鼓励税务师协会等行业组织在提供税费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税费志愿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为经营主体提供税费服务。

第二章  税费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费征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费。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票据、账簿和财务核算等方面的管理,严格控管税源。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会同各镇区(街道、社区)建立税费协同共治机制,对与社会公众关系密切的社会保险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等,借助网格化社会综合治理力量做好代办代缴工作。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坚持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统筹税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服务,完善税费一体化服务机制,推进税费业务跨区域通办。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费服务运行机制,优化办税缴费流程、简并税费资料,全面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实现多部门业务集成办理。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规范税费服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预约办税、绿色通道、定制服务等工作制度,推行非接触式税费办理、在线互动服务、操作智能引导、表单智能填报、系统自动处理等方式,提升税费服务水平和供给能力。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费法规政策,普及办税缴费知识。

纳税人缴费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税费法规政策以及办税缴费程序和要求。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办税缴费辅导等服务。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税费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举报。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涉税费信息共享交换机制。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提供与税费征管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共服务类、市场交易类信息以及保障税费征管需要的其他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涉税费必要信息。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保障信息安全,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在收集、交换、使用和保管涉税信息时,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涉税信息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县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展涉税费信息共享。县大数据管理部门为涉税费信息共享提供数据支持和规范指导,帮助协调涉税费数据共享事宜。

第二十一条  涉税费信息获取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修订和发布,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可对目录进行补充。涉税费信息获取目录定期修订,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目录内容需明确涉税信息的名称、字段、频次、来源单位等标准格式。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通过实时信息查询或者核验、按需提供查询、定期提供等方式进行共享交换,并应当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应当提供以下涉税费信息:

(一)发改委:提供成品油生产企业项目核准、备案和变更等信息;石油开采立项审批信息;按季提供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调整情况等信息;企业自备电厂立项审批信息;成品油生产、委托加工审批信息;提供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费依据、实际收费及退还等信息;提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定的费源信息;

(二)教育(体育)局:提供自然人学籍考籍信息;提供各类办学机构的年审信息;校园安全工程审批信息;产教融合企业信息;普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学前教育阶段学校名单;商业性体育比赛等信息;

(三)科技局:提供省级以上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等信息;提供科技政策奖励信息、县级科技计划项目信息;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信息;

(四)工信局:提供规上工业企业相关信息;提供专精特新、智改数转网联、绿色(园区)工厂、首台(套)、企业技术中心等企业信息;提供工业企业评级、单位GDP能耗

等信息;

(五)公安局:实时核验纳税人缴费人人口信息;提供纳税人缴费人或者有关涉案人员联系电话、居住情况、家庭户籍情况、出入境情况等信息;提供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六)民政局:实时共享社会组织等登记信息;实时提供婚姻状况等信息;提供低保户信息、社会福利机构信息;

(七)司法局:实时共享社会组织等登记信息及司法涉案信息;提供公证处执业证书信息;提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等信息;

(八)财政局:提供给予的财政性资金、行政奖励、优惠等信息;提供财政拨款单位残保金年度预算信息;

(九)人社局:提供企业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自然人就业、创业、失业登记等信息;提供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继续教育等信息;及时共享参保登记的新增、变更、终止等信息;

(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办理涉税不动产登记时,向税务机关实时传递统一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办税信息;按不动产单元码提供不动产登记及空间地理信息;提供宗地地籍数据信息、土地出让或划拨信息;自然资源权属确权或者权属纠纷裁决,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信息;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信息、建设项目规划核实验收信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信息;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信息;土地闲置费核定的费源信息;按耕地占用税法及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未批先占、改变原占地用途、土地复垦等信息;提供海域使用、无居民海岛使用许可信息;提供资源税应税矿产资源分布、勘查许可证以及采矿许可证登记情况、矿业权出让收益费源信息;

(十一)生态环境局: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信息;提供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土壤污染和行政处罚等信息;提供排污权出让信息;

(十二)住建局:实时提供新建商品房销售、存量房交易、商品房屋租赁等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提供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信息;提供保障性住房分配资格信息;提供建设资金信息;提供扬尘管控等信息;提供给予的财政性资金、行政奖励、优惠、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等信息;提供房源明细表、销售网签明细、保障房项目、房地产市场成交情况统计表、资金监管等信息;

(十三)交运局:提供车辆船舶登记以及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和检验,城区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区公交企业名录等信息;提供交通建设项目信息;

(十四)水务局:提供年取用水计划,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水土保持补偿费核定的费源信息;提供各类水利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信息;提供地热水、矿泉水以及其他应纳税的取用水户取水量的申报复核等信息;

(十五)农业农村局:提供渔业养殖权证发放等信息;

(十六)商务局:提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信息;提供跨境交易、股权转让、资本募集、证券投资等信息;提供成品油流通管理相关信息;提供企业对境外投资、对境外承包工程、对境外提供劳务等信息;

(十七)文广旅局:提供营业性演出等信息;

(十八)卫健委:实时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等信息;提供医疗机构执业新增、变更、注销登记,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核定及医疗工作者等信息;

(十九)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自主就业创业退役士兵等信息;提供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信息;

(二十)应急管理局:提供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提供应税矿产企业发生的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及相关重大损失等信息;

(二十一)数据局:提供投资项目审批信息;提供建筑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信息;提供各类保障性住房审批信息;提供发电企业立项审批信息;提供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提供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提供取水许可证发放信息;提供建筑施工工程许可信息;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提供政府集中招标采购项目相关信息;提供集团公司及变更信息;提供股权变更登记信息;提供注册资本变更信息;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提供房地产项目中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以及竣工验收备案信息;

(二十二)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专利转让登记信息;

(二十三)医保局: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医药费用等信息;及时共享参保登记的新增、变更、终止等信息;提供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有关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十四)金融管理部门:提供金融服务许可、跨境交易、股权转让、资本募集、证券投资等信息;提供企业境外上市信息;提供上市后备企业、辅导期拟上市企业、已申报拟上市企业、已挂牌上市企业等信息;提供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信息;

(二十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等信息;

(二十六)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社会保险费欠费的用人单位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开设情况;提供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二十七)红十字会:提供红十字会捐赠等信息;

(二十八)燃气公司:提供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缴费人用气信息;

(二十九)供电公司:提供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缴费人用电信息;提供发电企业上网电量、自用电量及代收相关费款信息;

(三十)水务公司:提供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缴费人用水信息;

(三十一)残联:提供残疾证信息、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信息;

(三十二)总工会:提供基层工会组织建会信息、批准筹备建会信息;

(三十三)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日常税费征管中,发现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涉及信息无法满足征管需要的,提出涉税费信息需求,有 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因履行职责和便民服务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涉税信息需求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提供。

第四章  协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镇区(街道、社区)应当加强对税费征管工作的领导,将办税缴费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协调有关部门支持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环境保护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的纳税人识别、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税费征管相关协同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税务机关提请基准价格及个案评估认定协助时,依法配合做好价格认定工作。

(二)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税务机关的提请,在职权范围内对税收保全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制止寻衅滋事或暴力行为等事项予以协助;对税务机关依法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提供的其他涉税违法线索案件,应当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检验手续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查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科技部门:科技部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对研发项目出具鉴定意见;在税务机关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提请复核时,应当及时复核确认;对复核后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在税务机关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调查以及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信息核实时,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五)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申报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而提出复核要求时,应当及时出具复核意见。

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相关的税费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费证明,申请人未提供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核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情况,核对费款和违约金是否足额缴纳。

不动产登记部门在税务机关依法查封不动产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提供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协助。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六)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环境保护税申报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而提出复核要求时,应当及时出具复核意见。出让方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时应当核验当年度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费凭证。

(七)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办理船舶相关登记、检验手续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查车船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后办理相关手续。

(八)市场监督管理、数据部门:经营主体登记机关办理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完税凭证或者申报记录;涉及注销手续时,应当查验清税证明(简易注销除外)。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九)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执法行为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开立账户情况查询、存款查询、冻结存款、扣缴税款或者划拨社会保险费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十)其他部门和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等执法行为的需要,依法予以必要协助,共同维护国家税收秩序。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税费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将涉税费信息采集、政策宣传辅导、诉求收集响应、争议处理化解、服务提醒、风险提示以及协助社会化税费征缴等税费服务工作纳入城乡网格服务管理范围。出台网格队伍建设和考核激励办法,明确组织架构、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

第三十条  各镇区(街道、社区)、村居及相关部门应与税务机关密切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全面覆盖的要求,以社会治理综合网格为单元,构建社会保险费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联合落实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中涉及的信息核验、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缴费服务、基金征缴、舆情应对、矛盾化解等工作,并将工作成效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十一条  网格应当加强对缴费人基础信息的管理,完善信息共享规则,通过数据校验、信息比对、实地核查等方式,排查清理信息错误、数据缺失、重复参保等异常信息。

第三十二条  网格应当积极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覆盖面。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等缴费困难人群参保信息的核对工作。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区域内网格员进行入格事项培训、操作指引辅导、日常业务指导,定期汇总网格员工作量、工作成效,传递相关部门作为考核激励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结合税费征管保障工作需要,提出经费保障需求,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经费保障办法。

第五章  税费监管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重点风险领域税务监管,运用大数据强化税收风险管理,建立动态风险管控机制,实行差异化的税务监管方式,防范和化解重大税收风险。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费信用和实名办税缴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纳税人缴费人信息采集、信用评定,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施行业信用评价,推进纳税人缴费人动态信用监管,实行分类服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税务、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费违法行为,健全违法查处工作机制,规范市场秩序。

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税费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税务、财政等部门。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涉税费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实施联合监管,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财政等部门完善社会保险费对账机制;

(二)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打击生态环境相关涉税违法行为;

(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涉税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

(四)按照规定需要开展联合监管的其他事项。动产、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时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公安机关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实行联合办案。

公安机关应当严厉打击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条  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共同做好社保费征缴工作,联合妥善处置有关涉税费舆情和信访工作,协同稳妥做好征缴扩面和欠费追缴工作。

县信访局、县司法局、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等部门联合各镇区(街道、社区)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的联合处理机制,依托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资源,将征缴争议纠纷纳入本地矛盾处理中心及时妥善解决。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领导小组根据机构设置变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成员单位的组成、信息共享以及协作工作内容。

第四十二条  各镇区(街道、社区)、有关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税费征管保障义务的,由有权机关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41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1031

 

附件:阜宁县政务涉税费数据共享目录

 


附件

阜宁县政务涉税费数据共享目录

序号

责任单位

共享的涉税信息名称

共享方式及交换频率

1

发展改革部门

成品油生产企业项目核准、备案和变更信息

定期共享:每季终了后20日内

2

成品油生产、委托加工审批信息

定期共享: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

3

石油开采立项审批信息

定期共享: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

4

发电企业立项审批信息,企业自备电厂立项审批信息

定期共享: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

5

承担政府商品储备企业名单

定期共享: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

6

公益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调整情况

定期共享:每月终了后20日内

7

年检合格的创业投资企业名单

定期共享:每年终了后20日内

8

取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名单

定期共享:每年终了后20日内

9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

按需提供

10

教育部门

新成立办学机构的审批信息

定期共享:每年终了后20日内

11

办学变更信息

定期共享:每年终了后20日内

12

教育部门

普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学前教育阶段学校名单

定期共享:每年终了后20日内

13

校园安全工程审批信息

定期共享:每年终了后20日内

14

学籍信息

按需提供

15

产教融合企业信息

按需提供

16

科技部门

提供省级以上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等信息

定期共享:每年终了后20日内

17

科技政策奖励信息、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信息

定期共享:每季终了后20日内

18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信息

定期共享:每年终了后20日内

19

工业和信息化

部门

提供规上工业企业相关信息

定期共享:每季终了后20日内

20

工业企业评级信息

定期共享:每年终了后20日内

21

工业企业单位GDP能耗信息

定期共享:每年终了后21日内

22

绿色(园区)工厂、首台(套)、企业技术中心等信息

按需提供

23

专精特新、智改数转企业名单

定期共享:每年终了后20日内

24

公安机关

涉税个人身份及户籍人口信息

实时共享

25

纳税人缴费人或者有关涉案人员联系电话、身份证明信息、居住情况、家庭户籍情况、出入境情况等信息

按需提供

26

外籍人员出入境信息

按需提供

27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按需提供

28

民政部门

社会福利机构备案信息

定期共享:每季终了后20日内

29

社会组织等登记信息

实时共享

30

婚姻状况信息

实时共享

31

司法行政及

司法部门

公证处执业证书信息

按需提供

32

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等信息

按需提供

33

社会组织等登记信息及司法涉案信息

按需提供

34

财政部门

财政性资金、行政奖励、优惠等信息

按需提供

35

各财政拨款单位残保金年度预算信息

定期共享:每年终了后20日内

36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单位和个人参保登记、变更、终止明细信息

定期共享:每月终了后10日内

37

企业吸纳就业失业登记人员就业失业信息

定期共享:每季终了后20日内

38

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

定期共享:每季终了后20日内

39

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继续教育等信息

定期共享:每季终了后20日内

40

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信息

按需提供

41

自然人就业、创业、失业登记信息

按需提供

42

自然资源

管理部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

实时共享

43

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信息

实时共享

44

不动产单元代码在内的相关登记、办税信息

实时共享

45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信息、建设项目规划核实验收信息

定期共享:每季终了后20日内

46

农用地转用信息

定期共享:每季终了后20日内

47

土地复垦信息

定期共享:每年终了后20日内

48

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

定期共享: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

49

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

定期共享: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

50

最新宗地地籍(电子)信息(包括宗地属性和空间信息)

实时共享

51

权属纠纷裁决责令交还土地、恢复原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政处理信息

按需提供

52

土地闲置费核定的费源信息

实时共享

53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信息

按需提供

54

海域使用、无居民海岛使用许可

按需提供

55

资源税应税矿产资源分布、勘查许可证以及采矿许可证登记情况、矿业权出让收益费源

按需提供

56

生态环境部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信息

定期共享:每季终了后20日内

57

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信息

定期共享:每季终了后20日内

58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

定期共享:每季终了后20日内

59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信息并标注是否属于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定期共享:每季终了后20日内

60

排污权出让信息

定期共享:每季终了后20日内

61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门

房屋征收(搬迁)补偿信息

按需提供

62

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信息

定期共享:按需提供

63

房地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信息

实时共享


64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门

新建商品房现售备案信息

按需提供

65

保障房项目、房地产市场成交情况统计表

按需提供

66

保障性住房分配资格

按需提供

67

房源明细表、销售网签明细、保障房项目、房地产市场成交情况统计表、资金监管等信息

按需提供

68

建设资金信息

按需提供

69

建筑工地扬尘处罚信息

按需提供

70

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

按需提供

71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信息

定期共享:每月终了后20日内

72

交通运输部门

车辆营运证、船舶营运证发放、变更、注销和检验信息

定期共享:每季终了后20日内

73

船舶登记、年审信息

按需提供

74

城区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区公交企业名录

按需提供

75

水利部门

年取用水计划

按需提供

76

实际取用水量

按需提供

77

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

定期共享:每年2月底前

78

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水土保持等各类水利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内用地等信息

定期共享:每季终了后20日内

79

水土保持补偿费费源核定信息

定期共享:每季终了后20日内

80

农业农村部门

渔业养殖权证发放信息

定期共享:每季终了后20日内

81

商务部门

企业外出劳务、承包工程信息

定期共享:每季终了后20日内

82

跨境交易、股权转让、资本募集、证券投资等信息

定期共享:每季终了后20日内

83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信息

按需提供

84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信息

按需提供


85

商务部门

成品油流通信息

定期共享:每季终了后20日内

86

文化和旅游部门

营业性文艺演出信息

按需提供

87

演职人员、经纪公司等信息

按需提供

88

卫生健康部门

出生医学证明信息

实时共享

89

独生子女信息

按需提供

90

新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信息

定期共享: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

91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核定信息

定期共享: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

92

退役军人事务

管理部门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信息

定期共享:每季终了后20

93

应急管理部门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按需提供

94

应税矿产企业发生的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及相关重大损失等信息

按需提供

95

数据部门

投资项目审批信息

定期共享:每季终了后20日内

96

建筑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信息

定期共享:每季终了后20日内

97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

定期共享:每季终了后21日内

98

保障性住房审批信息

定期共享:每季终了后20日内

99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信息

按需提供

100

房地产项目中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以及竣工验收信息

定期共享:每季终了后20日内

101

取水许可证发放

按需提供

102

提供建筑施工工程许可信息

定期共享:每季终了后20

103

药品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

定期共享: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

104

政府集中招标采购项目相关信息

定期共享: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

105

集团公司及变更信息

定期共享:每月终了后10日内

106

股权变更登记信息

定期共享:每季终了后20日内

107

注册资本变更信息

定期共享:每季终了后20日内


108

数据部门

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信息

实时共享

109

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

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信息以及专利转让登记信息

定期共享:每月终了后10日内

110

体育部门

商业性体育比赛信息

按需提供

111

医疗保障部门

单位和个人医保登记和征集明细信息

实时共享

112

参保登记的新增、变更、终止信息

实时共享

113

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医药费用信息

按需提供(省局授权)

114

医保定点药店刷卡销售信息

按需提供(省局授权)

115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刷卡销售信息

按需提供(省局授权)

116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按需提供

117

金融管理部门

处于上市后备企业名单

定期共享:每年终了后20日内

118

辅导期拟上市企业名单

定期共享:每季终了后20日内

119

已申报拟上市企业名单

定期共享:每季终了后20日内

120

上市公司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

定期共享:每年终了后20日内

121

金融服务许可信息

按需提供

122

跨境交易、股权转让、资本募集、证券投资信息

按需提供

123

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信息

按需提供

124

住房公积金

管理部门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按需提供

125

人防管理部门

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费依据、实际收费及退还等信息

定期共享:每季终了后20日内

126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定的费源信息

按需提供

127

银行等金融机构

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社会保险费欠费的用人单位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开设情况

按需提供

128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按需提供

129

红十字会

捐赠信息

定期共享:每年终了后20日内

130

燃气公司

与市场主体相关的用气信息

定期共享:每年终了后20日内

131

供电公司

与市场主体相关的用电信息

按需提供

132

发电企业上网电量、自用电量,代收相关费款

按需提供

133

水务公司

与市场主体相关的用水信息

定期共享:每月终了后20日内

134

代征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信息

定期共享:每月终了后20日内

135

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证发放信息

实时共享

136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定期共享:每月终了后20日内

137

总工会

工会部门有关筹建和新建工会单位

定期共享:每季终了后20日内

138

批准筹建工会日期/批准成立工会日期

实时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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