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办事指南 >> 市民 >> 公用事业 >> 正文
其他电力价格政策标准
http://www.funing.gov.cn 2007年10月07日 阅读: [ ]
其他电力价格政策标准
 
 
 
收费内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临时用电定金
 临时用电户应在临时用电期限内向供电企业交纳临时用电定金,临时用电期限由用户按2年及以内、3年、4年三个档次选择后与供电部门约定,定金标准分别为每千伏安100元、200元、300元。用户在约定期限内拆除临时用电设施的,全额退还定金;超过约定期限的,每天扣除千分之三的定金;超过约定用电期限1年的,定金不退。
《关于明确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2〕69号)
负控系统建设费
根据按实从紧的原则,用户侧负荷管理终端设备价格最高暂定为24000元;由用户原因引起的装置迁移费用,每台次不超过3000元。(是否应按《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价工函[2005]81号)文件-收费标准有变化)
《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费用的通知》(苏价工〔2004〕83号)
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部分的三项基金
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规定的自备电厂的自发自用电量按国家统一标准缴纳三峡基金(1.5分/千瓦时)、农网还贷基金(2分/千瓦时)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6厘/千瓦时),以上三项基金及附加由省电力公司代收。
《省物价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电力公司关于明确自备电厂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苏价工〔2004〕391号)
系统备用费
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的自备电厂(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应向接网的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其收费标准根据并网协议中约定的需电网提供的备用容量、按每月每千伏安20元确定。
电费违约金
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供电营业规则》第98条
1. 居民客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 其他客户:(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3.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违约使用电费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供电营业规则》第100条
(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客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客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客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应承担高峰超用电力每次每千瓦1元和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五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4)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客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客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2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5)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客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客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客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6)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窃电违约使用电费
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电营业规则》第102条
[打印文章][关闭窗口]
上一条新闻:
下一条新闻:
相关内容
 

中共阜宁县委 阜宁县人民政府 主办
阜宁县新闻信息中心 承办
电话:0515-87238801 地址:阜宁县阜城大街 邮编:224400
Copyright © 2002-2008 阜宁政务信息网 FUNING.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050165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