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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http://www.funing.gov.cn 2007年10月07日 阅读: [ ]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苏价工[2006] 223号文附表
2006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电价类别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1千伏以下
1-10千伏
35-110千伏
110千伏
220千伏及以上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居民生活
0.5283
0.5183
 
 
 
 
 
非居民照明
0.890
0.875
0.860
 
 
 
 
非普工业
0.763
0.748
0.733
 
 
 
 
其中:中小化肥
0.370
0.355
0.340
 
 
 
 
大工业
 
0.562
0.547
0.532
0.517
33
23
其中:1、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0.552
0.537
0.522
0.507
33
23
2、氯碱及电解铝
 
0.544
0.529
0.514
0.499
33
23
3、中小化肥
 
0.232
0.217
0.202
 
30
21
4、限制类高耗能行业
 
0.582
0.567
0.552
0.537
33
23
5、淘汰类高耗能行业
 
0.612
0.597
0.582
0.567
33
23
农业生产
0.440
0.430
0.415
 
 
 
 
贫困县农业排灌
0.294
0.292
0.288
 
 
 
 
 
电价说明:
一、   上表中的“居民生活”电价类别,其执行范围是直接用于城镇或农村居民生活的用电。凡是居民用户用于照明、取暖、烹饪、家用电器等方面,如照明用电、空调用电、热水器及一些应用于提高居民家庭生活质量等电器的用电,均按城镇居民生活电价计收电费。纯居民住宅楼内电梯、水泵、中央空调、楼道照明等直接服务于居民生活的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根据江苏省电力工业局苏电用[1999]455号文精神,对地方政府所办福利院、敬老院等为老人提供休养场所的照明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苏价工[2004]297号文的规定,为支持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县城以下(不含县城)的医院(不含院办的制药企业)用电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农村的医院、敬老院照明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苏价工[2004]297号文和苏价办发[2004]9号文的规定,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对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学校用电(不含校办企业)一律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二、    “非居民照明”电价类别:为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江苏省物价局从2006年1月1日起,取消商业照明类用电价格,改按其他照明类用电价格执行。在苏价工[2006] 223号文中,将原商业照明电价和其他照明电价统一改称为非居民照明电价。上表中的“非居民照明”电价类别,即为原“商业照明”电价类别和“其他照明”电价类别的合并,其执行范围是原“商业照明”电价类别以及“其他照明”电价类别的执行范围,即除居民照明以外的所有照明用电。
商业服务业的冷藏、冷冻、中央空调用电等动力用电价格仍按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执行。对列入省规划和重点扶持的大型中高级批发交易市场、物流基地、大型配送中心的照明用电,按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执行。具体名单由各市价格、供电部门核准并报省确认后执行。
三、    上表中的“非普工业”电价类别即为“非工业”电价类别和“普通工业”电价类别的合称,其执行的范围是“非工业”电价类别以及“普通工业”电价类别的执行范围。
1、非工业电价类别的执行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试验和非工业生产,其受电总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者。例如下列各种用电:
①机关、部队、商店、学校、医院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电动机、电热、电解、电化、冷藏等用电。
②铁道、地下铁道(包括照明)、管道输油、航运、电车、电讯、广播、码头、飞机场及其他处所的打气站、充电站、下水道等电力用电。
③电影制片厂摄影棚水银灯用电。
④基建工地施工用电。
⑤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照明、抽水用电。
⑥有线广播站电力用电(不分设备容量大小)。
2、普通工业电价类别的执行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含生产照明),其受电变压器容量不足315千伏安或低压受电,以及在上述容量、受电电压以内的下列各项用电:
①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有产品生产并纳入国家计划,或对外承受生产、修理业务的生产用电。
②铁道、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的修理工厂生产用电。
③自来水厂、工业试验、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其中,普通工业电价类别中有一项“中小化肥”的优惠电价,这是为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保证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平抑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及省物价局苏价工[2004]219号文件,对单系列合成氨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等)企业生产用电继续实行优惠电价政策,取消用电戴帽基数,其生产化肥的电量全部按照上表中所列的“中小化肥”用电价格执行。
四、    上表中的“大工业”电价类别:
1、“大工业”电价类别的执行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含生产照明),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者,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下列用电:
①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凡以学生参加劳动实习为主的校办工厂除外),有产品生产并纳入国家计划,或对外承受生产及修理业务的用电。
②铁道(包括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修理工厂的用电。
③自来水厂用电。
④工业试验用电。
⑤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2、“大工业”电价类别中的优惠电价及差别电价项目:
①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江苏省电力局苏价工[1999]475号文第二条之规定:对电石、电解烧碱、电炉黄磷、非化肥企业的合成氨用电不再执行定额内外两种价格,全部改按优惠电价执行,即全部用电量每千瓦时均优惠0.01元。
②氯碱及电解铝:氯碱用电指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电解铝用电指年产能力10万吨以上的电解铝生产用电。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苏价工[2005]97号文的规定: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中,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和年产能10万吨以上的电解铝生产用电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优惠1.85分。
③中小化肥:为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保证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平抑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及省物价局苏价工[2004]219号文件,对单系列合成氨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等)企业生产用电继续实行优惠电价政策,并取消用电戴帽基数,其生产化肥的电量全部按照上表中所列的“中小化肥”用电价格执行。
④限制类高耗能行业和淘汰类高耗能行业:根据省物价局苏价工[2004]219号文件,为了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运用价格杠杆,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电价随工业电价统一调整;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在统一调整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再分别提高0.02元和0.05元。
五、   上表中“农业生产”电价类别的执行范围: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电力局苏价工[2000]346号《关于明确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范围的通知》中明确为:果场、蚕场、水产养殖、花圃(电加热)、蔬菜种植、茶叶种植以及灯光诱虫、农田排涝、灌溉、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防汛临时用电、现代化或专业化禽、畜养殖业等。
六、   上表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类别的执行范围:苏价工[1998]26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十五个享受农业排灌优惠电价县的通知》中规定,全省列入扶贫范围的15个县的农业排涝和灌溉用电以及省属大型翻水站,享受农业排灌优惠电价。
七、   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其中:中小化肥企业生产用电、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农村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3分,其余用电类别每千瓦时1.491分。除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外,其余电量含国家规定库区移民扶持基金0.83分。
八、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具体标准为城市居民生活用电3分,其余用电类别0.6分。大工业用电、非普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

江苏省企业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苏价工[2006] 223号
                            2006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时段
                      价格
            类别
高峰
平段
低谷
 
 


1—10kV
0.937
0.562
0.247
35—110kV
0.912
0.547
0.242
110kV
0.887
0.532
0.237
220kV及以上
0.862
0.517
0.232
电石
合成氨
电解烧碱
电炉黄磷
1—10kV
0.920
0.552
0.244
35—110kV
0.895
0.537
0.239
110kV
0.870
0.522
0.234
220kV及以上
0.845
0.507
0.229
离子膜法工艺氯碱
1—10kV
0.907
0.544
0.241
35—110kV
0.882
0.529
0.236
110kV
0.857
0.514
0.231
220kV及以上
0.832
0.499
0.226
中小化肥
1—10kV
0.387
0.232
0.137
35—110kV
0.362
0.217
0.132
110kV及以上
0.337
0.202
0.127
限制类高耗能
1—10kV
0.970
0.582
0.254
35—110kV
0.945
0.567
0.249
110kV
0.920
0.552
0.244
220kV及以上
0.895
0.537
0.239
淘汰类高耗能
1—10kV
1.020
0.612
0.264
35—110kV
0.995
0.597
0.259
110kV
0.970
0.582
0.254
220kV及以上
0.945
0.567
0.249
100kVA(kW)及以上普通工业  
非优待
1kV以下
1.272
0.763
0.314
1-10kV
1.247
0.748
0.309
35-110kV
1.222
0.733
0.304
中小化肥
1kV以下
0.617
0.370
0.183
1-10kV
0.592
0.355
0.178
35-110kV
0.567
0.340
0.173

江苏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苏价工[2006] 223号
2006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时段
                    价格
          类  别
平段
低谷
服务于居民生活的电
热锅炉蓄冰制冷用电
1kV以下
0.5283
0.2361
1—10kV
0.5183
0.2328
非工业
普通工业
1kV以下
0.763
0.314
1—10kV
0.748
0.309
35—110kV
0.733
0.304
注:非普工业两段制分时电价的执行范围是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写字楼)、医院等用户中电热锅炉(蓄冰制冷)部分的用电。
 
江苏省居民峰谷分时电价表
苏价工[2006] 223号
2006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时 段
            价 格
   类  别
高峰
低谷
8:00-21:00
0:00-8:00
21:00-0:00
居民分时电价
1kV以下
0.5583
0.3583
       
 
说明:
一、   企业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为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大工业、普通工业用户。峰谷时段划分及比价仍按国家发改委[2003]643号文件执行,同时低谷时段售电价格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6分钱。峰谷分时电价时段划分:
峰时段:8∶00—12∶00   17∶00—21∶00
平时段:12∶00—17∶00  21∶00—24∶00
谷时段:0∶00—8∶00
二、试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时段划分见上表。
三、农村综合变以下的用户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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