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苏价工[2006] 223号文附表
2006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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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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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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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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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千伏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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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千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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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0千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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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千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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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千伏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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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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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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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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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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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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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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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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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5
|
0.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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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普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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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3
|
0.748
|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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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化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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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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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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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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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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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2
|
0.547
|
0.532
|
0.517
|
33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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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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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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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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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
0.507
|
33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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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氯碱及电解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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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4
|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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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
0.499
|
33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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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小化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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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2
|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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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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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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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限制类高耗能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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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82
|
0.567
|
0.552
|
0.537
|
33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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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淘汰类高耗能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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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
0.597
|
0.582
|
0.567
|
33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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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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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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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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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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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县农业排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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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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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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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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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说明:
一、 上表中的“居民生活”电价类别,其执行范围是直接用于城镇或农村居民生活的用电。凡是居民用户用于照明、取暖、烹饪、家用电器等方面,如照明用电、空调用电、热水器及一些应用于提高居民家庭生活质量等电器的用电,均按城镇居民生活电价计收电费。纯居民住宅楼内电梯、水泵、中央空调、楼道照明等直接服务于居民生活的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根据江苏省电力工业局苏电用[1999]455号文精神,对地方政府所办福利院、敬老院等为老人提供休养场所的照明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苏价工[2004]297号文的规定,为支持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县城以下(不含县城)的医院(不含院办的制药企业)用电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农村的医院、敬老院照明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苏价工[2004]297号文和苏价办发[2004]9号文的规定,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对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学校用电(不含校办企业)一律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二、 “非居民照明”电价类别:为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江苏省物价局从2006年1月1日起,取消商业照明类用电价格,改按其他照明类用电价格执行。在苏价工[2006] 223号文中,将原商业照明电价和其他照明电价统一改称为非居民照明电价。上表中的“非居民照明”电价类别,即为原“商业照明”电价类别和“其他照明”电价类别的合并,其执行范围是原“商业照明”电价类别以及“其他照明”电价类别的执行范围,即除居民照明以外的所有照明用电。
商业服务业的冷藏、冷冻、中央空调用电等动力用电价格仍按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执行。对列入省规划和重点扶持的大型中高级批发交易市场、物流基地、大型配送中心的照明用电,按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执行。具体名单由各市价格、供电部门核准并报省确认后执行。
三、 上表中的“非普工业”电价类别即为“非工业”电价类别和“普通工业”电价类别的合称,其执行的范围是“非工业”电价类别以及“普通工业”电价类别的执行范围。
1、非工业电价类别的执行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试验和非工业生产,其受电总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者。例如下列各种用电:
①机关、部队、商店、学校、医院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电动机、电热、电解、电化、冷藏等用电。
②铁道、地下铁道(包括照明)、管道输油、航运、电车、电讯、广播、码头、飞机场及其他处所的打气站、充电站、下水道等电力用电。
③电影制片厂摄影棚水银灯用电。
④基建工地施工用电。
⑤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照明、抽水用电。
⑥有线广播站电力用电(不分设备容量大小)。
2、普通工业电价类别的执行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含生产照明),其受电变压器容量不足315千伏安或低压受电,以及在上述容量、受电电压以内的下列各项用电:
①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有产品生产并纳入国家计划,或对外承受生产、修理业务的生产用电。
②铁道、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的修理工厂生产用电。
③自来水厂、工业试验、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其中,普通工业电价类别中有一项“中小化肥”的优惠电价,这是为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保证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平抑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及省物价局苏价工[2004]219号文件,对单系列合成氨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等)企业生产用电继续实行优惠电价政策,取消用电戴帽基数,其生产化肥的电量全部按照上表中所列的“中小化肥”用电价格执行。
四、 上表中的“大工业”电价类别:
1、“大工业”电价类别的执行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含生产照明),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者,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下列用电:
①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凡以学生参加劳动实习为主的校办工厂除外),有产品生产并纳入国家计划,或对外承受生产及修理业务的用电。
②铁道(包括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修理工厂的用电。
③自来水厂用电。
④工业试验用电。
⑤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2、“大工业”电价类别中的优惠电价及差别电价项目:
①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江苏省电力局苏价工[1999]475号文第二条之规定:对电石、电解烧碱、电炉黄磷、非化肥企业的合成氨用电不再执行定额内外两种价格,全部改按优惠电价执行,即全部用电量每千瓦时均优惠0.01元。
②氯碱及电解铝:氯碱用电指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电解铝用电指年产能力10万吨以上的电解铝生产用电。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苏价工[2005]97号文的规定: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中,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和年产能10万吨以上的电解铝生产用电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优惠1.85分。
③中小化肥:为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保证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平抑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及省物价局苏价工[2004]219号文件,对单系列合成氨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等)企业生产用电继续实行优惠电价政策,并取消用电戴帽基数,其生产化肥的电量全部按照上表中所列的“中小化肥”用电价格执行。
④限制类高耗能行业和淘汰类高耗能行业:根据省物价局苏价工[2004]219号文件,为了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运用价格杠杆,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电价随工业电价统一调整;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在统一调整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再分别提高0.02元和0.05元。
五、 上表中“农业生产”电价类别的执行范围: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电力局苏价工[2000]346号《关于明确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范围的通知》中明确为:果场、蚕场、水产养殖、花圃(电加热)、蔬菜种植、茶叶种植以及灯光诱虫、农田排涝、灌溉、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防汛临时用电、现代化或专业化禽、畜养殖业等。
六、 上表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类别的执行范围:苏价工[1998]26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十五个享受农业排灌优惠电价县的通知》中规定,全省列入扶贫范围的15个县的农业排涝和灌溉用电以及省属大型翻水站,享受农业排灌优惠电价。
七、 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其中:中小化肥企业生产用电、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农村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3分,其余用电类别每千瓦时1.491分。除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外,其余电量含国家规定库区移民扶持基金0.83分。
八、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具体标准为城市居民生活用电3分,其余用电类别0.6分。大工业用电、非普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
江苏省企业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苏价工[2006] 223号
2006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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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段
价格
类别
|
高峰
|
平段
|
低谷
|
|
大
工
业
|
非 优 待
|
1—10kV
|
0.937
|
0.562
|
0.247
|
|
35—110kV
|
0.912
|
0.547
|
0.242
|
|
110kV
|
0.887
|
0.532
|
0.237
|
|
220kV及以上
|
0.862
|
0.517
|
0.232
|
|
电石
合成氨
电解烧碱
电炉黄磷
|
1—10kV
|
0.920
|
0.552
|
0.244
|
|
35—110kV
|
0.895
|
0.537
|
0.239
|
|
110kV
|
0.870
|
0.522
|
0.234
|
|
220kV及以上
|
0.845
|
0.507
|
0.229
|
|
离子膜法工艺氯碱
|
1—10kV
|
0.907
|
0.544
|
0.241
|
|
35—110kV
|
0.882
|
0.529
|
0.236
|
|
110kV
|
0.857
|
0.514
|
0.231
|
|
220kV及以上
|
0.832
|
0.499
|
0.226
|
|
中小化肥
|
1—10kV
|
0.387
|
0.232
|
0.137
|
|
35—110kV
|
0.362
|
0.217
|
0.132
|
|
110kV及以上
|
0.337
|
0.202
|
0.127
|
|
限制类高耗能
|
1—10kV
|
0.970
|
0.582
|
0.254
|
|
35—110kV
|
0.945
|
0.567
|
0.249
|
|
110kV
|
0.920
|
0.552
|
0.244
|
|
220kV及以上
|
0.895
|
0.537
|
0.239
|
|
淘汰类高耗能
|
1—10kV
|
1.020
|
0.612
|
0.264
|
|
35—110kV
|
0.995
|
0.597
|
0.259
|
|
110kV
|
0.970
|
0.582
|
0.254
|
|
220kV及以上
|
0.945
|
0.567
|
0.249
|
|
100kVA(kW)及以上普通工业
|
非优待
|
1kV以下
|
1.272
|
0.763
|
0.314
|
|
1-10kV
|
1.247
|
0.748
|
0.309
|
|
35-110kV
|
1.222
|
0.733
|
0.304
|
|
中小化肥
|
1kV以下
|
0.617
|
0.370
|
0.183
|
|
1-10kV
|
0.592
|
0.355
|
0.178
|
|
35-110kV
|
0.567
|
0.340
|
0.173
|
江苏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苏价工[2006] 223号
2006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
时段
价格
类 别
|
平段
|
低谷
|
|
服务于居民生活的电 热锅炉蓄冰制冷用电
|
1kV以下
|
0.5283
|
0.2361
|
|
1—10kV
|
0.5183
|
0.2328
|
|
非工业 普通工业
|
1kV以下
|
0.763
|
0.314
|
|
1—10kV
|
0.748
|
0.309
|
|
35—110kV
|
0.733
|
0.304
|
注:非普工业两段制分时电价的执行范围是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写字楼)、医院等用户中电热锅炉(蓄冰制冷)部分的用电。
江苏省居民峰谷分时电价表
苏价工[2006] 223号
2006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
时 段
价 格
类 别
|
高峰
|
低谷
|
|
8:00-21:00
|
0:00-8:00
2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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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分时电价
|
1kV以下
|
0.5583
|
0.358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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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 企业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为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大工业、普通工业用户。峰谷时段划分及比价仍按国家发改委[2003]643号文件执行,同时低谷时段售电价格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6分钱。峰谷分时电价时段划分:
峰时段:8∶00—12∶00 17∶00—21∶00
平时段:12∶00—17∶00 21∶00—24∶00
谷时段:0∶00—8∶00
二、试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时段划分见上表。
三、农村综合变以下的用户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