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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常年在水上从事生产作业,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不论船民户、船舶集体户或是户口登记在陆上的船上员工,除省以上交通、渔业部门的国有单位职工(不含已转租、承包或挂靠的人员)外,一律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发放《船民证》。 凡临时(包括轮换)到水上从事生产作业,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不论是离开本省航行辖区,还是在本省辖区内离开所在市、县航行的,一律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发放《临时船民证A》。 凡在本省水上从事生产作业3个月以上的省外人员,一律由作业地或流入地公安机关发放《临时船民证B》;《临时船民证B》在本省辖区内不重复发放。 凡在本省从事水上生产作业的船舶,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已由本省交通、渔业部门核发船名(牌)的以外,一律由船舶所有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发放船舶户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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