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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登记
http://www.funing.gov.cn 2007年10月07日 阅读: [ ]
(一)条件: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当事人应出具下列有关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5.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涉外婚姻在省民政厅办理。地址:南京市太平北路82号 电话:025-8451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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