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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件: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当事人应出具下列有关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5.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涉外婚姻在省民政厅办理。地址:南京市太平北路82号 电话:025-8451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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