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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可向国税机关提出停业登记,并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经国税机关核准的停业期限在15日之内的,应纳税额不作调整,超过15日不足30日的减半调整,超过30日的该月不征税。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国税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 纳税人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停业时间,应在停业期满前,向所在市、县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填制《延期复业申请审批表》,经核准后方可延期。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国税机关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报送资料 《停业申请审批表》 必须同时办结的涉税事项: 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可能需要同时办结的涉税事项: 缴销发票 法律责任 1.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交应纳税额。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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