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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 新办企业、正常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收入达到规定标准(工业100万元、商业18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需携带以下资料到当地办税大厅办理: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加盖公章); 3.经营场所证明;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进出口企业提供)。 新办工业企业拥有厂房、生产设备和生产人员,预计年应税收入达到100万元、财务核算健全,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预认定期一年。 新办商贸零售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拥有货物实物,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不少于6个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实行“先比对后扣税”。 新办商贸批发企业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预计年应税收入达到180万元,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不少于6个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实行“先比对后扣税”。 正常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按新办企业处理。 年应税收入达到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健全,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辅导期(预认定期)转正式认定 实行辅导期(预认定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在辅导期(预认定期)到期前15日内申请转正式认定,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式认定申请表》(加盖公章)到当地办税大厅办理。 商贸企业可延长辅导期。辅导期(预认定期)一般纳税人未能转正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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