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对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直接凭据。
二、为什么要订立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来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有了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双方都按照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双方之间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和司法的程序来解决,从而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一是合法的原则。
1、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用人单位一方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件,并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应能力。
2、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见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否则,劳动合同内容无效。
3、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使用威胁和欺骗的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经双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才能正式订立。
四、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有什么规定?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书面公布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订立前,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就业状况、健康状况等情况,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五、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未与使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劳动者未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人数和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按照每人每月二百元处以罚款。
六、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答: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及要求;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5、劳动报酬;6、劳动纪律;7、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七、关于试用期有什么规定?
答: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适用下列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2、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3、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4、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无效。当事人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一方当事人不愿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对超过的期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非试用期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4
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实行见习期用工管理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八、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服务期?
答: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
九、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3、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中止情形。
十、如何变更劳动合同?
答: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十一、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1、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
十二、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十三、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答: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的;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用人单位采取搜身、体罚、侮辱等方式,严重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的;
④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⑤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十五、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终止?
答: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①劳动合同期满的;②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③劳动者退休的;④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⑤用人单位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⑥出现其他法定终止条件的。
2、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除《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项规定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假、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假、哺乳期满为止。
十六、如何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手续?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注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或者终止的时间等。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劳动者档案转移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十七、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3、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严重资不抵债,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但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作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采取搜身、体罚、侮辱等方式,严重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的;未依法或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用人单位解散,依法撤销、宣告破产,按照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7、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十八、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要向劳动保障部门行政报告?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