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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患病治疗,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补偿待遇的基础上,还可申请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主要对象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度残疾人员、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是:①“三无”人员,全年个人负担的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合计在300元以上部分,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不高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60%,全年不超过5000元。②特殊情况的人员,全年个人负担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合计在30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申请医疗救助,由县劳动保障局集中上报县政府批准。医疗救助的标准为: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全年不超过3000元。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不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同时,对于申请医疗救助人员,必须提供与户口簿相对应的家庭成员参加医疗保险的依据(商业保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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