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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者,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颁发机关是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和领取程序是: 一、申请。申请人到孩子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领取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签署意见后,送交乡(镇、街道),并附下列材料:1、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夫妻双方与子女合影照片一张。上述原件由乡(镇、街道)经办人当场审核无误后退还,复印件留存。 二、审查。乡(镇、街道)应自收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之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三、送达。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乡(镇、街道)报来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及时审查,符合颁发条件的,及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交乡(镇、街道)代为发放;不符合颁发条件的,作出《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告知书》,并在二十日内送达当事人或交乡(镇、街道)代为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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