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行政许可机构::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申办对象资格: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申办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证明、女方近期二寸照片两张和符合相关条款的相应证明材料
行政许可程序:
1、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领取和填写《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表》,提出生育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送交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并提供规定的有关材料。属于符合《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依法登记结婚后即可提出申请。夫妻中男方为本省居民,女方为外省居民,婚后居住本省的,可以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婚育证明,向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办理手续。经过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表》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表》和有关材料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后,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处理。
4、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拟批准的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张榜公布时限为十日,群众无反映的,发给《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