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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兼营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兼营部分适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办理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 第458号)。
办理机构名称及地点:县行政审批中心文化窗口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每周五,法定假日除外
办理程序:
1、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就申请人提交的有关书面声明的真实性通过信函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相关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原工作单位等进行核查;
3、经核查属实的,文化行政部门到拟设立场所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娱乐场所的位置是否在禁止的地点设立等。
4、符合条件的,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并对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
5、对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公示和听证通过的场所,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可以容纳的消费者数量,其中歌舞娱乐场所的消费者数量根据其营业面积按人均1.5平米核定。
不批准的,对申请人说明理由。
6、文化行政部门在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前,核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所需申办材料:
1、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申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以上材料均看原件,然后提交复印件 [一式二份,用A4纸复印])
承诺办理时限:三十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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