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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属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录工作人员的公告
http://www.funing.gov.cn 2008年07月21日 阅读: [ ]

(2008年 第12号)

    经批准,在我县县属部分事业单位中公开招录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名额:共69名(具体岗位详见附表一)
    二、招录对象及条件
    1、国家普通招生计划招收的2007届阜宁籍本科毕业生;
    2、国家普通招生计划招收的2003-2006届未就业的阜宁籍本科毕业生。
    三、招录方法和程序
    1、报名:凡符合招录条件的人员于7月27日至7月29日(上午8:00-11:00、下午3:00-5:30)到指定地点报名(具体报名地点详见附表一)。报名时需携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报到证》(或就业协议书)、身份证、户籍证明、英语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等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及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四张,缴纳报名费98元,填写《县属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录工作人员报名表》(一式两份)。
    2、资格审查:由县招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主管部门根据报名者提供的证件材料,对每位报名者逐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发给《准考证》,参加统一考试考核。
    3、考试考核:
    考试:主要内容为报考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由承担考试任务的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实施(其中涉及同一专业有两个及以上用人单位的由招录领导小组指定其中一个部门负责)。专业考试卷面分按100分计,60分为合格分数线。(考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准考证》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考核:主要依据报名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的证件材料和个人档案,对照考核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二),逐人逐项量化计算。
    以上两项按照专业考试成绩占80%、考核积分占20%的权重,相加后确定每位考生的综合得分。
    4、体检:在各用人单位具体岗位的招录计划内,依照个人综合得分和志愿,在合格分数线上从高分到低分,以招录名额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如出现综合得分相同的,则按困难家庭(农村考生以县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城镇考生以县总工会认定并公布的特困家庭名单)、中共党员、学士学位、英语等级、计算机等级的顺序依次优先。服从志愿则在同一专业的计划余额内调剂。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并在报考同一专业计划考生中依照个人综合得分,在合格分数线上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替补。
    5、政审: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及公安派出所出具政审材料。
    6、公示: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时间7天)。公示期间如个人自愿要求放弃,或经查实不符合招录条件被确定不予录用后而出现的空缺不再替补。
    7、办理手续:对公示无异议人员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四、几个具体事项说明
    1、本次招录计划所列专业不含师范类和医疗卫生类。
    2、夫妻一方为阜宁籍而另一方为非阜宁籍的毕业生,如符合招录条件的可凭《户口簿》、《结婚证》准予报名考试。
    3、符合招录条件的毕业生,如所学专业与招录计划中所列专业不一致时,按省市招考公务员时下发的《江苏省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试行)》中的相近专业报名和考试;如所学专业在《江苏省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试行)》中未列出的,则可由个人自愿选择相近或合适的专业参加报名和考试,但考试内容服从计划专业。
    4、报名时所需提供证件材料以7月31日18时为截止时限,逾期的一概不予受理。其中在办理录用手续时必须提供省级教育部门发给的《报到证》,否则不予办理,并责任自负。
    5、为吸引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毕业生来(回)阜工作,对2007届未就业硕士研究生和2008届硕士研究生,可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考核考察后直接报批录用;对“211”院校中的一类本科毕业生且取得学士学位的,或在学校期间获得过国家级发明专利的,或取得专业英语八级的,或日语、韩语专业的,在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况下,个人可提出免试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直接进入体检及以后程序。上述对象不在附表一的计划名额之内,由招录领导小组根据个人情况和用人单位实际需要直接派遣。
    五、纪律与监督
    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由县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对整个招录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15-87238508)。负责招录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招录规则和人事纪律;参加招录的考生须严格遵守公告规则。如发现徇私舞弊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表一:《县属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录工作人员岗位计划》
    附表二:《县属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录工作人员考核项目及标准》

                                阜宁县人事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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