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优化全县工业规模企业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十一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按照强势发展经济,全面提升位次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全县工业规模企业发展环境,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县委十一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阜发〔2003〕41号《关于加快培植工业规模企业的意见》和阜发〔2003〕42号《关于加快推进开发区跨越发展的决定》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全力营造宽松环境,加快培植规模企业,围绕“三高”新目标,实现“三争四赶超”,促进全县工业经济跨越发展,确保县委、县政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为“拼搏十五总量超百亿,苦战十年全面达小康”建功立业。 二、运作程序 紧紧围绕全县经济发展环境,对30家工业重点规模企业和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东益园区实行“挂牌保护”,重点实施以检查准入制、处罚申报制、收费扎口制为主要内容的“三制”保护,建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联系点制度,实行定点联络,跟踪督查,并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人和事,确保为全县工业经济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检查准入制 1、县各有关部门对30家工业规模企业和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东益园区开展除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检查以外,其他任何检查需提前7日向县优化办书面申报,申报时需报送拟查企业名称、检查项目、时间、依据及目的、检查组成员名单,经县优化办审核同意后,领取《涉企检查审批表》方可执行。 2、《涉企检查审批表》一式三份,县优化办、检查部门、被查企业各一份,被查企业一份由检查部门领取后在实施检查的3日前送达被查企业,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3、检查时必须严格按照审批表同意的检查项目、时间等进行,严禁擅自增加检查项目或延长检查时间。 4、涉企检查实行一企业一项目一申报,几个部门对某一企业某一项目实施联合检查时,应明确一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负责申报。 5、每次检查结束后,实施检查的部门必须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县优化办。 6、严禁一切违规的达标升级、检查评比活动。 (二)、处罚申报制 1、凡须对工业规模企业和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东益园区实施处罚的,县各有关部门必须在实施处罚的7日前将有关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处罚的文件依据、标准、处罚内容等材料书面报县优化办审批,经县优化办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2、所有对企业实施的处罚必须一律按文件规定的下限执行。 3、对企业存在的违规问题应本着教育、整改的原则,对整改迅速、情节轻微的应不予处罚。 4、县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积极帮助企业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促进企业发展,严禁以罚代管。 (三)、收费扎口制 1、所有涉企收费部门必须根据国家的规定和阜宁实际,每年年初将涉企的所有收费项目、范围、标准等年度收费预算书面报县优化办备案,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2、县各职能部门向工业规模企业和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东益园区收取的各类基金、费用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在实施收费的7日前将收费项目、范围、标准等向县优化办申报,经县优化办会同法制办、物价、财政等部门审核同意后领取《同意收费通知书》方可收取。 3、《同意收费通知书》一式三份,县优化办、收费部门、企业各一份,企业一份由收费部门领取后在收费的3日前送达企业。否则,企业有权拒缴一切费用。 三、处理办法 对在执行“检查准入制、处罚申报制和收费扎口制”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一律按以下处理办法处理: 1、对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到工业规模企业和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东益园区进行检查或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的,责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县委、县政府做书面检查,并公开向被检查企业赔礼道歉。 2、对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到工业规模企业和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东益园区实施处罚的,除所罚事项一律无效外,对情节较轻的,给予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在相关媒体公开曝光;对情节严重的,给予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降职、免职、调离工作岗位或党政纪处分。 3、对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到工业规模企业和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东益园区收取各类基金、费用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除向企业退回所收费用外,情节较轻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降职、免职或党政纪处分。 4、对申报情况不实,采取欺上瞒下手段获取对工业规模企业和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东益园区检查、处罚或收费等权利的,给予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5、对未按规定正确填写相关审批文书,并在操作过程中擅自实施超范围、超项目、超限度的检查、处罚或收费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责成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开检查。 6、对违反规定,向工业规模企业和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东益园区乱罚款、乱摊派、乱拉赞助的,一律给予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此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意见有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1、投诉电话:7238710(县优化办)、7238524(县纠风办)
中共阜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阜 宁 县 监 察 局 阜宁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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