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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七项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环境,使聚焦发展、服务发展“职能化”、“常态化”,特制定以下七项制度: 一、项目审批服务承诺制 县各部门认真执行“许可项目基本进中心,工业审批项目、涉及并联审批项目一律进中心”的要求。对经批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及其他审批事项,政务中心必须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服务大厅公布目录,公布审批办结时间,实行一个窗口受理,规定时间办结。不能按时办结的和并联审批时该到部门缺席的,均视为同意,并追究责任人责任。对重大项目、急办事项,特事特办。 二、涉企收费公示制 所有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政务中心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服务大厅集中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不按公示项目和标准的收费,一律作为乱收费论处。政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收费,以减少收费环节。全面实行企业付费登记卡制度。收费人员必须亮证收费,并使用规定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缴费。任何中介机构都不准利用政府部门的权力和影响,要求、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接受中介服务。所有政府部门都必须与所属中介机构彻底脱钩。未经依法授权,中介机构不得行使政府职能代办相关事务。 三、涉企检查准入制 严格控制对企业进行各种专项(含查帐、验收等)。确需进行检查的,须经批准。检查中涉及扣押、封库或封帐等重大事项的,除紧急情况外,必须报批。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经济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一次(法律法规等另有要求的除外)。超过一次的,必须在检查前书面报县优化办,经县优化办同意后方能进行检查,并要及时报告检查结果。同系统具有执法检查职能的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的执法检查,只能由一级(个)部门进行检查,不得多头重复检查。 四、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 各行政执法部门一律不得下达罚款指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由县政府法制办对报送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下列情况下不准处罚:未对企业尽告知义务,未按规定给予必要整改时间,处罚依据、标准、程序不公开,未出示执法上岗证,未使用规定票据,一人单独对企业执法的。必须处罚的,原则上按规定的下限处罚。企业对处罚事项、标准提出异议的,不得加重处罚。 五、投诉问题交办销号制 畅通投诉渠道。凡企业、客商、群众对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有诉必查,有错必究,限时办结。办理结果与投诉者对接,填写“问题解决销号单”,由投诉者签署认可意见后方予销号。对投诉问题坚持“四不销号”:即对投诉问题没有查清不销号,重要问题没查纠不销号,违法违纪问题处理不到位不销号,整改措施不落实不销号。对涉及到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办理的投诉事项,由县分管领导牵头予以办理。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督查,每月反馈服务企业情况,推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不断深入。 六、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制 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行政复议纠错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执法过错实行责任追究。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在年度三个文明建设考核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对投诉查实的直接责任人实行一次过错待岗。对一年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实行连带责任追究。 七、党政领导责任制 各镇区、各部门党政“一把手”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企业(项目)周边环境实行属地负责,对阻挠施工、强装强卸、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由企业(项目)所在地党政领导负责及时处理。坚持诚实守信,对企业的承诺必须兑现。 以上制度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和优化办负责解释。对违反上述制度,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组织和个人,仿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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