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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价高,“病因”何在?
http://www.funing.gov.cn 2007年11月07日 阅读: [ ]
政府采购领域,价格一直是衡量采购目标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同时也是被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监管部门等政府采购当事人及社会其它方面普遍关注的焦点。从总体上看,采购实绩足以说明政府采购节约了大量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是省钱的,但是采购价格并非一成不变,价格会随市场供求状况、供应商竞争激烈与否、采购操作的规范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面对个案中暴露的采购价高问题,我们应理性分析,以作出客观判断,并务求破解之策。 一、病情描述 某采购人准备采购15台联想牌台式电脑,单台预算金额为6000元。因采购人所在地已对10万元以下的电脑产品实行了定点采购,定点供应商共有四家,故监管部门批准该项目实行定点采购,并依照市场价和定点折扣率出具的采购指导价供采购人参考。 次日一早,采购人打来电话“发作”监管部门的同志,大概意思是“在四家定点供应商处询价最低单价为5900元,而在某非定点供应商处询价为5600元,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现在该怎么办?是买5900的?还是买5600的”。采购人的质问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监管部门的同志一边做好耐心解释工作,让采购人暂缓采购,一边抓紧探查,以尽快查清原因,毕竟定点“圈内”的供应商最低报价遥遥“领先”“圈外”供应商的报价不是正常现象。 二、病因探查 监管部门采取排除法迅速展开了调查工作,主要围绕引发采购价高的常见原因进行逐项排除,通常导致采购价畸高的原因包括:是否存在定点供应商相互串通问题、是否存在“炒货问题”、是否存在偷逃税款问题、是否存在“报备”问题。首先召集所有定点供应商,排查有无串通报价行为,有的采购价高正是由于定点供应商相互串通哄抬物价所致,经过证实不存在串通问题;然后调查报价为5600元的供应商供货来源问题,目前大部分供应商的销售模式为代理制,不同区域之间供应商进货成本差异较大,如不走正常的代理路线,而改走“小路”从进货成本低的区域进货,则销售报价会占有一定优势,然该供应商是按正常的销售渠道进货,不存在“炒货”;接着,监管部门的同志又追问采购人,如果5600元的供应商(其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供货是否提供正规的发票,采购人答复该供应商可提供由国税部门代开的发票,因而存在偷逃税款问题;最后,监管部门不得不“请教”5600元的供应商,该供应商道出了原委,他早就得知上述采购人欲采购15台联想电脑,并向厂商申请了“报备”,于是厂商向其提供了最优价格保护,除此,任何一家供应商都无法享受这一保护, 而“报备”制就是行业内的潜规则,包括定点供应商在内的供应商只能默认,不能违背。 经过一步一步地探查,引发采购价高的原因终于水落石出,表面上看是由于报价为5600元的供应商因最先得到采购讯息而“抢先”向厂商申请“备案”,实质上是由于采购当事人不规范操作所致,不规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过早地泄露采购讯息,不管是有心还是无意的,都是较严重的过失,让投机者有机可趁,另一个是指定单一品牌采购,指定品牌采购是政府采购法律所不容许的,因只有一品牌,没有竞争对手,厂商认为非买不可,于是实行备案制度,其他任何供应商不得享受报备待遇,且一般代理商不敢轻易惹恼厂商,如果强行和厂商对着干,不但要面临罚款,而且会被取消代理资格。 三、破解处方 处方一,建立灵活的采购机制。在满足采购需求且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政府采购只会买便宜的而不会挑贵的,同样品牌同样配置的电脑,当出现5900元和5600元两个价格时,显然要选择5600元,而不必拘泥于定点采购规定等“条条框框”的束缚,省钱才是“硬道理”。其实,在定牌采购的情况下,5600元的单价可能是厂商开出的最低价,那么在多品牌采购的前提下,5600元还可能有一定的让利空间。 处方二,严格保密采购讯息。政府采购法律对于采购讯息的保密作了严格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需求等采购讯息如同考卷是需要保密的,采购讯息一旦泄露势必为供应商的“报备”成为可能,进而影响到采购价格,甚至可能出现串通投标,一些性质特殊的采购项目极易形成价格保护。采购活动的组织应从抓好采购讯息保密开始,宜采取现场方式,现场开标、现场询价、现场谈判,最大限度实现公平公正,让所有供应商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 处方三,多品牌多型号采购。指定品牌采购,供应商有一种非买不可的感觉,价格保护和货源控制成为其操控市场的惯用手法,供应商之间的竞争表现为“虚假性”,并未形成品牌之间的实质对抗,采购人难以享受到低价优惠,定牌采购中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仍然有利润空间。在政府采购中定项目定配置定质量定服务而不定品牌,真正引入品牌竞争,将沉重打击陪询串标行为,可以真正破解高价问题,让采购人真正享用到政府采购带来的质优价廉的好东西。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仅允许一家供应商报价,以时间先后或采取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供应商所报品牌和型号,因同类产品替代率很高,采购人选择的余地很大,通常一次采购活动,采购人至少应推荐5个品牌。 处方四,封杀实行报备制度的产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制定相关的措施办法并严格执行,从源头上制止供应商的“报备”问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深入调研学习,在货物类政府采购中坚决推行无品牌采购,从法律层面“逼”实施这种策略的厂家就范,使其主动放弃这种营销策略,对顽固的制造商应果断地亮起“红灯”,将其生产的品牌罚下赛场,限制其进入当地政府采购市场,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让其寸步难行;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对照经济法的有关条款,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让搞“报备”的制造商“下课”,以净化政府采购市场,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政府采购竞争秩序。 处方五,加强定点后续监管以防范串通。定点采购项目招标结束后,中标结果公示无质疑的前提下,财政部门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不确定的采购人代表身份与所有中标供应商签订定点采购合同,定点采购合同签订的依据是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合同条款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相关应标内容,做到公平合理、权利义务对称,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应设定履约保证金。监管部门应建立对定点供应商的考核体系,明确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前文已述及的评分制就是一种简单易行的方法,考核内容可包括价格信息等资料报送是否及时准确,有无拖延迟报、弄虚作假现象;报价是否按投标时承诺的折扣率执行;所供货物质量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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