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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政府采购管理与操作职能已分离,尚未分离的地区也处在筹划酝酿之中,的确,管采分离是事关政府采购工作前途命运且涉及人员去留等复杂问题的一件大事,社会各界广为关注,要完全彻底地实现管采分离绝非易事。
一、政府采购的管理与操作职能应予分离,这是《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也是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明确要求,更是推行阳光操作和实现采购效能的必然选择,各地在实践中模式不一,方法各异,管采分离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管采分离的主要形式。一种形式是在财政部门内部分离,政府采购工作开展初期,通常大部分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在财政部门的,性质为财政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集采机构同时兼顾管理与操作工作,为实现管采分离,财政部门将集采机构担负的管理职能移交给预算、国库或新设采购办负责,集采机构仍留在财政部门负责操作工作,这是一种不彻底的分离,财政部门依旧既负责管理,又负责操作。另一种形式是将政府采购操作职能移交出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只负责管理工作,原隶属于财政部门的集采机构与财政部门取消隶属关系。
(二)管采分离的存在问题。一是集采机构又有“新婆婆”,集采机构分离出财政部门后,往往选择“挂靠”同级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也有的“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还有的被综合性的招投标大市场“收留”,集采机构失去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二是政府采购管理与操作职能让集采机构全盘带走,财政部门与政府采购工作脱离干系,把管采分离错误地理解为财政部门将政府采购的管理与操作职能“干净”地清除;三是管采分离仅停留在机构分离层面,职能分离不够彻底,管理机构还兼做操作,操作机构还有管理职能如处理供应商投诉等,“丢碗不丢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关系混乱,职责不清,管理与操作中 “越位”和“缺位”的问题并存。
二、管采分离不能简单地停留在机构隶属关系分离这一表层,重要的是实现职能和职责的分离,管理与操作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两翼,管采分离后只有理顺工作关系、明晰工作职责,做到自司其职、各负其责,才能比翼齐飞,互促共进,采购蛋糕才会越做越大,采购之路才会越走越宽广
(一)机构设置
依法设立专职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力量,为做好管理工作提供组织和人力资源保障。法律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的管理工作应设立专职的机构、落实专门的人员来经办,市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应内设政府采购办(处、科),并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业尽量对口的管理人员,不能将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挂靠在某处或科当作“副业”来办。
依法设立与任何行政机关均不存在隶属关系的集中采购机构,充分保障其享有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集中采购机构应直属同级人民政府,对政府负责,向政府报告工作,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人事、党务、经费完全独立,不能再有“新婆婆”,最大限度确保集采机构工作免受行政干预困扰。
(二)职责分工
管采分离后,管理机构与操作机构的职责必须明确,分工要细化,不能形成新的管采不分,不能“穿新鞋走老路”,无论是管理机构,还是操作机构都应做站好岗、定好位,真正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一方面,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能,不能再搞具体的招标采购工作,扮演好“裁判员”的角色;另一方面,集中采购机构要切实担负起政府采购操作职能,负责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具体采购活动的实施,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和法定方式操作,采购方式变更须报财政部门审批,涉及到管理的事务应主动退出,做合格的“运动员”。
(三)职能履行
财政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政府采购预算审核批复及采购计划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招标采购文件审核;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监督;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评审专家库建设与管理;供应商投诉受理、处理;政府采购报表统计分析;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审核办理;分散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定点采购、协议供货采购管理;对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检查;对采购人的执法检查。
集中采购机构应围绕价格更低、效率更高、质量更优、服务更好的目标定位开展工作。从采购价格而言,集中采购机构要发挥采购规模优势,采用充分竞争的采购方式,获得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体现实行政府采购在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方面的优越性;从采购效率而言,集采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采购业务能力,增强采购的计划性,缩短采购周期,及时完成采购任务;从采购质量而言,集采机构在人员构成上要有质量管理等方面的人才,要全面提高人员素质,准确掌握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确定科学的评标标准,强化检验和验收工作,替采购人把好质量关;从代理服务而言,集采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抑制商业气息,克服官僚作风,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优质服务。
(四)沟通交流
管采分离后,财政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合作关系,管采双方应围绕做好政府采购工作这一共同目标,做到分离不分心、分工不分家,形成同舟共济、同心合力的生动局面。管采双方应建立正常的沟通交流机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管理机构要多倾听和尊重集采机构一线同志的意见和建议,科学决策,科学管理,减少失误,集采机构在工作中要多请示管理机构,超出自身职责范围的管理事务应告知采购人和供应商,维护管理机构的权威,利于具体操作。
(五)集采机构自身建设
集采机构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要以做优服务为己任。项目负责制、岗位分离是集采机构做好代理工作和加强自身建设的关键措施。
在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既要让经办人员放手地干好工作,也要实行严格的责任控制制度。因此,一方面要实行项目负责制或经理负责制,明确采购项目操作的负责人,该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根据集采机构领导的授权依据采购法规全权负责采购事务,向集采机构领导报告工作;另一方面要对每个采购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实行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对完不成或未能及时完成采购任务的及违规操作的采购项目,首先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在查清责任后,再追究所有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采购操作、合同审核、履约验收这三个岗位必须要相互分离,经办采购的人员不能负责采购合同的审核和验收,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的人员不能经办采购。要定期进行轮流换岗,一方面可防止管理上出现“真空”,另一方面可促进一个机构的全体人员都能掌握采购操作的全流程业务。需要注意的是岗位之间的分离也是有限度的,这三个岗位的工作不能完全割裂相互之间的联系,不同岗位的同志要熟悉和知晓其它岗位的工作,必要时要相互配合和协助。集采机构要定期对员工的业绩进行考核,绩效挂钩,奖优罚劣。集采机构要确立以服务求生存、以服务促发展的危机意识,急采购人之所急,解采购人之所难,真正把采购人及其干部职工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作为衡量采购机构业绩的终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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