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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政府采购工作2007年总结及2008年思路
http://www.funing.gov.cn 2008年01月04日 阅读: [ ]

阜宁县政府采购工作

2007年总结及2008年思路

 

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坚持平稳有序推进,实行阳光操作,采购范围不断扩大,采购金额逐年递增,采购项目已涉及货物、服务、工程三大类80多品目,2007年采购金额1.1亿元,与采购预算相比节约财政性资金1300多万元。政府采购在节约财政支出、促进廉政建设、支持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2007工作开展情况

(一)以现场监督、廉政准入为主要手段扎实做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一是做好招标采购活动的现场监督工作。把现场监督的关口向前延伸到采购活动的“前期”,向后延伸至采购活动的“后期”,构筑一条涉及采购活动全流程的现场监督防线,着重做好对采购方式审批、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设定、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确定标准、开标评标、货物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实质现场监督”,监督整个操作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非招标方式的审批和运用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是否存在人为倾向,监督采购信息发布的内容、媒体和格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监督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设定是否存在“量身定做”行为,监督是否存在指定品牌指定型号采购行为,监督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的设定是否切合采购项目实际,监督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是否规范,监督合同签订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一致,监督采购项目的验收是否有“猫腻”。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规范现场监督”,要求现场监督人员站好岗,定好位,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以法为鉴,以纪为律,履行职能、严格监督但不干预具体的采购活动行为,参与现场监督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任何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都不得充当现场监督员。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责任现场监督”,监管机关对外出参与现场监督的人员要实行“项目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让监督人员切实担负起现场监督的重任,而不是“赶场子”看热闹。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联动现场监督”,建立多部门联动的现场监督机制,现场监督人员由招标采购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检察机关的同志及社会公众代表组成,形成现场监督的合力。

二是建立供应商“廉政准入”制度。立足于从源头上做好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廉政工作,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遏制腐败方面的功能作用。一方面在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采购文件中列明廉政准入的各项规定,以“阜宁县政府采购县场廉政准入告知书”形式明示所有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规定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参加采购活动的人员行贿,如有违规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理情况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另一方面要求供应商在参加投标、竞价过程中必须首先作出“廉政承诺书”,作为投标文件的必备要件之一同步递交。

(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集中采购工作,实现效益、效率的“双赢”

一是“挑动”品牌竞争能让采购人节省大把的钞票。品牌竞争所产生的巨大资金节约空间是单一品牌采购所无法实现的,也是不可想象的,传统上单一品牌竞争不可避免地带有价格保护和货源控制色彩,采购价格居高不下,串标围标陪标屡见不鲜。品牌竞争则让包括厂商在内的供应商都绷紧了神经,品牌竞争不仅是政府采购法律的要求,也符合县场经济基本规律,既有利于促进自由竞争,公平竞争,也更有利于采购人节约资金,质优价廉不再是可望不可及。一方面让采购人得实惠,品牌竞争必须首先确保采购人利益不受损,采购需求必须明确。产品的配置、规格、性能必须准确地在招标文件中表述,定性清楚,采购人要严格执行而不突破采购预算,带头做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表率,所采购的商品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节约资金,防止追逐高档品牌产品。多品牌招标,在招标前期要科学选牌,让尽可能多的品牌能够参与竞争;不定品牌招标,应确定产品的配置、性能和参照物,防止泥沙俱下。评标标准要细化。重视价格,同时兼顾财务状况、技术保障、成功案例等综合资质的评审,不能光打价格战,在评标方法的选择上建议多采用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确需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也要注意对其他资质特别是技术指标和服务能力的评审。对不同品牌之间的性价差异可通过设置“品牌性价认可度”这一评标要素进行调节,“品牌性价认可度”主要考察县场占用率、社会信誉度等,也可以搞产品性能现场演示进行鉴别。另一方面让供应商享公平,品牌竞争还必须同时确保实现公平竞争,唯有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品牌竞争的成果才会抢人眼球,才会有越来越多的供应商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中来,信赖政府采购,乐意为采购人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对投标供应商特殊资格条件不人为设限,不搞地域歧视和差别待遇。特殊资格条件设定应是招标采购项目必需的、合理的,不随意拨高或有所指定。采购项目的配置力求通用化,是县场上的“大路货”,而非少数几家甚至仅有一家生产的特殊商品。从根本上杜绝货源控制现象,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品牌竞争。

二是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推进各项采购工作,严格依法定程序规范操作。在采购实践中,我们始终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做好采购工作,慎用非招标方式,据统计公开招标采购金额占政府采购总金额的比例达80%以上,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各环节的工作均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力求规范操作,保证采购活动从信息发布、文件制订、资格审查、开标组织、投标评审、合同签订等全流程的各个环节和各项工作都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真正经得起群众的监督和时间的考验。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工作,从未参与过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在招标采购中,中标供应商一律由评标委员会独立确定,在非招标采购中,成交供应商一律由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确定。

三是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成本控制。首先对招标操作成本进行控制,减少废标发生概率,在设置废标和无效投标情形时尽量以法定情形为准,减少人为约定情形,招标文件对重要事项尤其是废标和无效投标情形应以黑体标示,对潜在投标供应商以“友情提醒”,为新手型供应商提供业务辅导和咨询,出现废标情形和无效投标情形时,应过细慎重。对同类或类似项目合并分包招标,对采购项目实行纵向合并,对不同的采购项目,如产品的类别、性质、功能等基本相同或相近,应尽量进行合并,放在一起完成,如微型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等可合并为“办公自动化类产品”进行采购,这样可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集团采购的工作效率。其次,对实际采购成本进行控制,鼓励低价中标,合理使用三种评审方法,重视最低评标价法和性价比法的使用。在决定使用何种评标方法时,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和特点选择采用最贴切、最有利规范操作的评标方法,提高评标方法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不生搬硬套。对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坚持使用最低评标价法,在最低评标价法的使用中,做到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供应商。再次对采购后续成本进行控制,对技术复杂的大型特殊项目可委托收费低廉的国家认可的质检机构验收。对于技术复杂的设备,采购人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技术指导,采购人的具体使用人员要掌握操作要领,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使用,保养爱护,减少维修费用。对确因产品质量问题及因供应商安装问题(排除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物损坏事故的赔偿,在招标文件中说明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三)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提升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

一是抓好工程采购。把工程采购摆上突出位置,高度重视工程类政府采购工作,通过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争取社会各方的理解与支持,依法将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工程项目招标时必须以《招标投标法》为准绳,在招标活动中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提高采购信息发布的时效性,保证工程采购的竞争性,采用科学的评标方法,制订合理的评标标准,确保采购结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建设部门主管的招标机构在实施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时,借鉴《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以更好地做好招标工作。完善工程类评审专家库建设,扩充数量,加强培训,提高专家的评审能力。

二是抓好分散采购。加强对分散采购项目的预算管理。年初要求采购人将分散采购项目编入部门预算,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的完整性,杜绝无预算、无资金的采购,珍惜和善用纳税人的每一分钱,在审核具体的采购计划时注意采购的必要性、是否有指定品牌倾向、预算价是否合理、有无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转移为分散采购。做好合同备案、资金支付、检查、质疑投诉处理等后续管理工作。检查合同签订是否与采购文件内容相一致,有无突破采购预算情形,分散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逐步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减少资金的拨付环节,对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及时依法处理,切实维护分散采购活动的正常秩序。

三是提高规模效应。在采购模式上以集中采购为主。通过集中采购凸显资金的节约率,让政府采购的工作成果惠及更多的基层采购单位。细化采购目录的制定。尽可能多地将一些采购项目纳入集中采购范围,从而有助于发挥规模采购的效应。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坚持公开招标为主,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为辅,询价采购为次,慎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计划安排趋于集中。根据季节性变化或工作需要将一些通用性的采购项目如计算机、空调等安排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段进行采购,这样可以将日常零星的采购项目汇集成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实现其零散采购所无法实现的规模效应。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实施合并采购。对不同的采购项目,如产品的类别、性质、功能等基本相同或相近,尽量进行合并,放在一起完成,如微型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等可合并为“办公自动化类产品”进行采购,这样可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集团采购的工作效率。对零星的货物类项目及服务类项目推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

二、2008年工作思路

我县2008年政府采购工作总体目标是: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经济政策,紧紧围绕县委政府及财政部门的中心工作,强化宣传,争取支持,搞好协调,基本形成“促进发展、监管有力、规范运作、采购提速、规模升级、法纪严明”的政府采购工作新态势。

1、实施管理与操作职能两分离。依法设立专职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力量,为做好管理工作提供组织和人力资源保障。法律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的管理工作应设立专职的机构、落实专门的人员来经办,并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业尽量对口的管理人员,不能将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挂靠在某处或科当作“副业”来办。提请领导加快实施政府采购的管理与采购职能相分离,具体做法为,一方面,拟将政府采购招标操作职能移交给将筹建的县招投标中心,由其负责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另一方面,在财政局设立“阜宁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可将现有的采购中心直接更名,性质为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股级建制,负责政府采购计划审核、方式审批、合同备案、执法检查等管理监督工作。管采分离后,管理机构与操作机构的职责必须明确,分工要细化,不能形成新的管采不分,不能“穿新鞋走老路”,无论是管理机构,还是操作机构都应做站好岗、定好位,真正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明年,监管工作的重点放在做好政府采购宣传、镇级采购考核检查、定点采购后续管理等方面。

2、保障招投标中心的高效运转。解决其吃饭问题,政府包养与自苦自吃都不适宜,既要有一定的经费保障,没有后顾之忧,又不能面面俱到、大包大揽。要相对固定集采机构的经费预算体制,采取定额补助与定项补助相结合较适宜,定额补助要随着社会保障支出的增长、集采事业发展的需要保持合理的增长水平,优先保障工资性支出及医疗、养老、住房等社会保障支出,核定招标采购项目的所需经费,对于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非正常性集中采购项目以及集采机构的基建、大型设备购置支出,财政部门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的定项补助。

3、解决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权责失衡问题。对采购人的权力进行制约,加大采购人的法律责任,不局限于通报批评等纪律层面的惩处,细化违法采购的处罚条款,不能笼统含糊,增强可操作性。一是限制设定供应特殊资格条件。除技术复杂及大型采购项目外,一般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设定供应商特定条件,放宽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准入条件,前提是满足《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如果确需设定特定资格条件,应确保与具体采购项目相匹配,保证充分竞争,防止量身定做。二是资格审查工作交由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办理。在采购活动前期,《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赋予采购人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权利应予取消(不包括采购人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采购文件发售前的资格审查由代理机构负责,采购活动开始后则由评标委员会等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三是建立招标文件专家论证制度。对招标文件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已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效果,不少地方正积极尝试引入这项制度,一方面可以使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得到很好保障,另一方面又可减少招标文件引起的“后遗症”,把问题解决在招标准备阶段。四是采购人代表不参与评标或谈判或询价。《政府采购法》规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中均有采购人代表,其实采购人代表在采购活动中应该回避,最起码应坐在旁观席上,直接参与具体的评审工作容易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政府采购应逐步向专家采购方向发展。

4、把规范运作作为做好采购工作的重中之重。依法定方式和法定程序操作是无条件的,唯有如此,政府采购工作才能在规范化轨道上一路前行,而不至于“越轨”,要做到规范化采购,不但要求在严格遵循采购法律前提下为政府采购工作“建章立制”,使政府采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且要求广大实务工作者要加强学习,严格执行,精通业务,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不断增强实务操作能力。结合改革和管理需要,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办法,促进采购法的实施具体化和可操作化,加大政府采购工作中信息发布、采购评审、专家管理、采购方式申报审批、非招标采购、协议供货、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供应商投诉处理等重要工作环节的规范化管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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