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采购当事人迎来一场只有应试者的“大考”
过去,害怕“3.15”是不少供应商的心结,而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这一天已不单纯是供应商的难日,权益保护由单向走向双向,活动的主题已然发生深刻变化,正从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转变为倡导公平正义和促进和谐消费。从政府采购的视角看,“3.15”其实就是一场没有旁观者的“大考”,在这场“大考”中,不管是采购人、还是供应商、亦或监管部门,大家都是应试者。
一、采购人,无论级别高低、权力多大,都要善待供应商,不能恶意维权,要赋予市场主体以公平竞争的机会
(一)招标期,不能以限制性条款妨碍供应商自由进入采购市场。每一个招标采购项目均须在采购工作伊始就严格依照公平原则来“无情操作”,决不容许任何形式的偏袒、照顾或倾斜。要保证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门槛”与项目规模及技术复杂程度相匹配,对于特殊项目需设定特殊条件的,采购人一定要出以公心,不得带有私心杂念搞差别待遇,形成所谓的“技术壁垒”。招标公告必须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的内容、时间要符合法律规定,打破地域限制和行业界限,不得搞人为封锁,对所有供应商,不论是本地的,还是外地的,不论是大公司,还是小企业的,不论是熟悉的,还是陌生的,都要一视同仁。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有针对性地使用不同的评标方法,要力避普遍套用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的做法,把握好价格分值的比重,技术指标的设置要科学合理,不能生搬硬套,更不能量身定做。
(二)定标期,不能恶意否决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中标资格。中标供应商常由于自身履约能力不足或是投标失误等因素影响,而放弃中标权利,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众多弃标案例中,有不少供应商弃标是迫于采购人的刁难而无奈放弃,而非自身问题。一旦采购人“意向”的供应商未能中标,采购人便以种种理由如领导意见、资格后审、考察论证等手法想方设法地找荐以否决中标供应商,如:试图增加额外成本让供应商知难而退;紧抓中标供应商微小失误不放的。采购人要善用中标供应商确定权,真正让中标的开心,未中标的舒心,定标要严格按评标报告确定的顺序选择中标供应商,不得恶意否决排序靠前的供应商中标资格。
(三)履约期,建立约束采供双方的履约保证机制。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从供应商方面看,要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要保证合同约定的售后服务,要保证承担在排除不可抗力情况下违约损失;从采购人方面看,要保证采购项目及时完成验收工作,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地向供货方支付货款。一个成功的采购项目应以实现“双赢”为目标,需要采购双方以平等的姿态履行各自的义务,需要采购双方的沟通协商,任何细微的不对称都会妨碍采购目标的实现。采购人应以更积极主动的姿态对供应商表示应有的尊重和理解,广大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的买方所代表的是“政府”,必须懂得学会尊重供应商,让供应商乐意参加政府采购。履约保证的具体方法包括:对采购人而言,可要求供应商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也可采用先验收后付款和分期付款的办法;对供应商而言,在遭遇采购人不恰当履约或不履约时,应大胆地行使抗辩权特别是不安抗辩权,要求采购人承担违约责任,还可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要求采购人支付定金。
二、供应商,无论实力强弱、规模大小,都要自觉地扛起诚信大旗,力争成为值得政府采购用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
(一)供应商应以“3.15”为契机展示诚信形象。供应商应立足于做长久生意、树诚信品牌,将每一天都视作“3.15”,以如履薄冰的严肃认真态度重视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全面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形象,选优配强投标人这一重要角色,在人际交往中以礼待人,学会尊重他人,学会换位思考,懂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要增强与他人的合作意识,以正常的渠道和手段与他人沟通交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觉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地配合采购机构和采购人的工作,建立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机制。要立足实际积极争取市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除了谋利还要懂得倍加珍惜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对自己的信任,珍惜政府采购所形成的每一次商业机会,全心投入,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赢得客户的尊重,以低廉的价位占领采购市场,成为政府采购可靠的、值得依赖的合作伙伴。
(二)迈好投标路上的每一步。一要时刻准备,长期准备,积极参与,积聚实力。机会只青睐有准备的供应商,想中标、想成交,其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中标、成交得靠实力去争夺。市场竞争是残酷的,淘汰更是无情的,政府采购市场份额的争夺将会更加激烈,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难免会遭遇种种挫折,要在失败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调整、完善、充实,要始终以积极的姿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二要全心投入,仔细研判,有的放矢,毫无保留地展示自身实力。供应商应该具备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的能力,时时处处做有心人,经常关注留意全国各地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研究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适时调整企业的营销策略,伺机而动。三要正确面对生意场上的得失,举重若轻,做到拿得起、放得下。要坦然面对“坏消息”,善于审视剖析自己与中标者存在什么差距,善于向竞争对手学习,如果怀疑招标评标中有不公正行为,应在掌握确凿证据的前提下投诉维权。
三、每一个负有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无论是条条,还是块块,都要致力于建立公平和谐的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让“四项基本原则”成为政府采购市场交易的行动指南。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是政府采购的四项基本原则,广大招标采购单位必须以对采购人对供应商对国家和集体利益极端负责的精神,不搞差别待遇,不搞信息封锁,让供应商自由地参与竞争,坚持规范操作,推进依法采购,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在信息公开上,每一次采购信息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在采购方式上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杜绝人为地规避招标行为,严格限制使用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加大评审专家库建设力度,要进一步扩充专家库数量,加强专家队伍的后续教育,尽快实现专家资源的中央和地方的纵向共享、地区之间的横向共享,还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人对事从重处罚,倡导规范操作和有序竞争。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库,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履约的状况进行实时记录,对供应商的诚信状况可评定星级,作为评标时加分的一个参考依据,鼓励供应商守法经营,诚信履约。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做到打假绝不手软,让采购人用上放心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和“豆腐渣”工程严重影响政府采购质量安全和用户人身安全,质量监管职能部门要硬化执法刚性,对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供应商必须严惩不贷,采取公开暴光、列入“黑名单”、吊销营业执照、实施经济处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让制假者走投无路,四处碰壁。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决支持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毫不留情地清除害群之马,努力构建平安政府采购、和谐政府采购,让人们用上放心产品。
当每一天都成为“3.15”,“3.15”就成了一种习惯,人们终将从记忆深处抹去“3.15”,而这一天的来临是人们真正期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