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局: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规和环境标准;协同有关部门拟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和产业政策;组织对全县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国家和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县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全县城市总体规划,对乡镇环境保护规划组织评审;参与组织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县环境统计公报和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阜宁县空气、水源和重点河流环境质量状况。
(三)监督管理全县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向县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省、市级自然保护区初审意见;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承担生态县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管理全县环境监理工作,对县管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各种污染源排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处罚;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和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依法征收排污费。
(六)制定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点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县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七)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对县管限额内新、改、扩建设项目、资源开发项目的审批工作,参与审批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负责全县环境监测、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和管理县级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制全县环境质量报告。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组织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归口管理全县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县内履行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的活动。
(十一)负责全县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参与全县核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配合省、市环保部门对县内核设施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等实施安全监督。
(十二)负责局系统内的人事管理、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县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计划财务科
(三)法制宣传科
(四)污染控制科(挂“科技科”牌子)
三、联系电话:0515-72136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