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政发〔2007〕92号
阜 宁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阜宁县公路两侧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各有关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建设文明公路、示范公路,切实提高县域内交通道路两侧集镇、村庄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阜宁对外形象,现将《阜宁县公路两侧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阜宁县公路两侧建设管理控制标准一览表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阜宁县公路两侧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两侧的建设管理,严格制止乱占、乱搭、乱建、乱堆放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搞好公路的净化和美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交通部颁布的《路政管理规定》、《江苏省公路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域内的公路(含计划建设、扩建、改建的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公路是指国道、省道、县道和镇(村)道路。(详见附表)
公路两侧,是指公路两旁控制建设的范围(下称“公路管理控制区”)和不准建筑的范围(下称“不准建筑区”)。
“公路管理控制区”的范围,是指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250米,省道(含阜益线)不少于150米,县道不少于100米,镇(村)道不少于50米。
“不准建筑区”的范围,是指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国道、省道、阜益线不少于50米,县道不少于25米,镇(村)道不少于15米,以及其他不准建设的地段。
第三条 公路两侧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要避免沿路“一”字型的布置格局,防止和杜绝“以路为街”现象。在具体规划时,应退出公路管理控制区,在公路的一侧与公路呈垂直状布置发展。在具体实施时,严格按照县城总体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要求建设。
第四条 已规划建设、扩建、改建的公路,线路走向设计一经确定,“不准建筑区”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及设施。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需在“公路管理控制区”范围内符合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一律实行县级一支笔审批,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书两证”手续。
(一)向所在镇区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表,经镇(区)镇长(主任)审批同意后,持“申请表”到县建设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向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三)持土地使用批文和建筑设计图纸等相关文件,向镇区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申请,经镇(区)镇长(主任)审批同意,送县建设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到县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
(四)按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需在“公路管理控制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由镇(区)镇长(主任)审批,审批时应注明使用期限,并签订期满后无条件自行无偿拆除协议或承诺书。
第七条 在公路两侧申请开设商店、饮食店的,必须满足第二条退让范围并经县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不符合要求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已开业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凡属公路两侧的商店、工厂,要实行门前三包(即包卫生、绿化、秩序)。
第八条 “不准建筑区”内一律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
第九条 未经县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不准建筑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包括输水、油、气管道和电线)等供电、供水、通讯设施和广告牌、招牌及其他类似设施;
(二)设置棚屋、摊点、维修站、加油站及其他类似临时设施;
(三)堆放垃圾、瓦砾、余泥、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
(四)挖掘、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开荒种植农作物、沤肥、打场晒粮、拉钢筋及其他类似作业;
(五)堵塞水沟以及其他违章利用、侵占、损坏、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
第十条 在“不准建筑区”内安排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及临时设施的,须经县交通、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与交通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在“不准建筑区”内设置广告牌的,要经县交通部门核准后报县建设部门审批,如公路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一条 在规划新建、改变走向的公路确定后,对在划定的“不准建筑区”内修建的建筑设施,一律认定为违章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采沙石、挖矿、修筑堤坝、压缩或扩宽河床或进行其他类似的作业;
(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倒运物资、停泊船只、排筏、停放装卸危险品车辆或进行其他类似活动;
(三)其他妨碍公路桥梁、渡口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在公路两侧符合规划和管理要求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各项工程施工,不得危及公路路产安全,不得堵塞公路排水沟和损坏公路路基路面;必须设置永久性排水系统,填土基面标高及排水系统沟底必须低于路肩外缘标高50厘米。
第十四条 对“公路管理控制区”内的违章建设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不得办理入户申请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供电部门不得办理接电,供水部门不得办理接水。
第十六条 公路和公路两侧管理职责划分:
(一)公路两侧规划、建设,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公路两侧“不准建筑区”的管理工作,由县建设、交通、国土管理部门和各相关镇区共同负责。
(三)公路两侧绿化设计、品种安排,由县绿委、建设、交通部门和各相关镇区共同负责栽植和管理。
(四)公路两侧建设用地,必须先经县建设部门同意,由县国土局负责审批。
(五)公路路面秩序,由县公安、交通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