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政发[2007]44号
阜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项目审批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规范审批行为,打造“阳光政府”,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强化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实施项目审批服务标准化,具体意见如下:
一、项目管理标准化
(一)做好项目清理。按照“合理、合法、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对全县第三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所保留的265个项目回头看,该取消的取消,该调整的调整,该合并的合并。具体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和县政务中心牵头负责,项目清理情况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实行能进则进。凡是事关经济发展,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事项,凡是与群众关系比较密切的事项,凡是关联较大、审批程序复杂的事项,凡是收费较多、审批弹性较大的事项,一律进县政务中心集中审批。因场地、服务对象等原因制约,暂不能进入县政务中心运作的项目,由所属部门申请,经政务中心调研,报县政府批准后,可仍在原渠道受理,但也要纳入县政务中心统一管理,以便加强监督,改进服务。
(三)坚持一事一地。凡是明确在县政务中心受理的审批服务事项,原单位不得再行受理或变相受理,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四)保证充分授权。所有进中心设窗口的部门,必须选派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进县政务中心办公,专人专职、相对固定。同时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与窗口负责人签订审批授权责任书,给予政务中心各窗口负责人充分审批权,确保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把关、发证均在县政务中心窗口完成。凡涉及公章的,在县权限内一律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需对上盖公章的,后方单位要见章盖章。
二、窗口建设标准化
(一)窗口管理标准化。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窗口工作,到中心窗口会办、签批制度落实到位;规定进中心项目全部进中心运作并对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在规定的权限内充分履行审批职责,部门内的审批流程简化规范;严格按规定配备窗口工作人员;所有工作人员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严格遵守中心各项纪律制度。
(二)窗口办件标准化。严格按照办事流程办件,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制;无超期办件现象;联办件项目牵头部门主动牵头,联办部门按联审会意见及时办理;所有收费均须依法、合规、有收费许可并一律按下限收取,无搭车收费或乱收费现象,窗口经费结算及时;办件过程全部按规定的格式文本操作,该公开的事项全部公开到位。
(三)窗口服务标准化。工作人员着装整洁、佩证上岗、工作区域秩序井然;服务热情,态度和蔼,文明礼貌;窗口工作人员无违规违纪现象。
(四)窗口展示标准化。展示所有进中心项目《办事须知》,展示每一项目审批的具体标准,展示项目办理的示范文本;保持工作区域卫生、清洁、物品摆放整齐。
三、办件服务标准化
根据项目类型、办事流程、投资规模的不同,实行“五件”办理模式。
(一)即办件:①即办件的认定。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事项,办事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可当场办结的。②即办件的办理。由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受理,即收即办。③即办件项目目录(见附件1)
(二)承诺件:①承诺件的认定。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事项,需经审核、现场勘察或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等,不能当场办即的。②承诺件的办理。有关窗口接到服务对象的申请后,当场初审申报材料,凡申请材料齐全的,按不同申请类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诺相应的工作期限,并出具《承诺件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应立即联系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进行审核勘察等程序,保证在承诺时限内,能快则快,尽早办结。服务对象在时限到时,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如对办理结果有异议,可向中心督办科投诉。③承诺件项目目录(见附件1)
(三)答复件:①答复件的认定。a.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经业务受理窗口初审,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的。b.服务对象申请的项目经现场勘察、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②答复件的办理。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并予以答复;对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认定的,可按“承诺件”的办法予以办理。服务对象对答复件有异议的,由政务中心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予以复核、认定并书面反馈服务对象。
(四)联办件:①联办件的认定。a.服务对象的申请属于生产性、建设性项目,需经多部门或单位联合办理的。b.境外投资者所申请的各类事项。②联办件的办理。a.联办件审批实行责任部门牵头负责制。即从项目的主要受理到综合验收,由责任部门对其各个环节的审批跟踪负责。主要联审事项及责任部门为:基建项目、技术改造和其它工业项目的审批责任部门为县计经委;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责任部门为县外经局;城市公用事业投资项目的审批责任部门为县建设局;企业设立及商品市场项目的审批责任部门为阜宁工商局;其它联审事项以审批程序的最后把关部门为责任部门。牵头责任部门对项目审批负总责,负责并联审批事项的初审和确定审批所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办结有关手续;协办单位负责所涉及事项的审批、上报和反馈;县政务中心负责监督审批部门的审批行为,负责各类联合勘察、联审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b.联审程序。联合审批事项由服务对象将申报资料送交对应责任部门预审。责任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认为不需要组织会审的,则由责任部门出具《联办件通知书》,并通知涉及的职能部门予以办理,各项前置审批手续办结后,再由责任部门受理审批。认为需要会审办理的项目,向县政务中心业务科提出联合会审意见,由县政务中心负责确定联合会审时间。凡受理的联审事项,责任部门应及时督促、检查各有关窗口的资料准备、审查落实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由责任部门与县政务中心业务科联系,通知有关部门组织联审。对需要组织现场勘察的联办事项,由责任部门或县政务中心统一组织,现场勘察应一次性完成。对于因特殊原因需采用特事特办方式的重大联审事项,由县政务中心召集有关部门采取联审会议等形式提前介入,实行“先批后办”,各类手续在各审批部门商定的时间内补办完成。c.联审会议。联审会议由县政务中心组织安排,由责任部门主持,重大联审事项由县政务中心主持。联审会议召开之前,责任部门要通知被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两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县政务中心业务科。由县政务中心或责任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并将联审资料送达。参加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须派本单位主管审批的领导出席,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应委派代表参加,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应责任。如要求被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参加联审单位应在联审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的空白表格等资料。联审会应形成会议纪要。联审会审查通过的事项,有关窗口必须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核发有关文件或批准证书。对联审会涉及但暂未进县政务中心的单位也必须按此要求办理。
(五)联动件:①联动件的认定。服务对象申请事项属于转报、上报审批的。②联动件的办理。如服务事项只涉及一个部门,由窗口单位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并协助申报单位办理。如服务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由服务对象向县政务中心业务科提出申请,政务中心组织县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后,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联动服务,政务中心负责全程跟踪。
四、审批流程标准化
(一)实行导批服务。政务中心在大厅显眼处设导批服务台,安排专人值班,对办事客商实行首问负责,做好咨询、释疑、协调、服务等工作。
(二)实行“六个公开”。凡在县政务中心设立审批服务的窗口单位对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事项一律实行“六公开”,即公开审批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审批依据、公开申报资料、公开承诺时限和公开收费标准。每个审批服务事项均要根据“六公开”的内容,形成简明扼要的《办事须知》。并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向服务对象传递。
(三)实行重大项目部门负责制。凡是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实事工程,根据项目审批的流程和各部门的职责,通过并联审批,分别交给涉及的各相关部门,各部门要充分体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要求,以最快的速度办结相关审批手续,具体业务问题由部门内部自行解决,不说不好办,只说怎么办,确保项目审批服务提速增效。
五、考核监督标准化
(一)强化政务中心内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监督检查。①政务中心要对每天应当进行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各相关窗口受理服务事项的办理情况;②政务中心如发现当天超期未办结的事项,要及时查明超期原因,并与相关窗口商讨提出解决方案;③同一行政审批事项连续延期三个工作日尚未办结的,如属当事人材料不齐等原因的,相关窗口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补齐材料,如当事人不能补齐材料的可按答复件处理,如属窗口部门原因造成延期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取得当事人的谅解,并提出解决方案,同时政务中心应当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征求其意见;④政务中心要对窗口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定期抽查,了解当事人的满意程度,并将抽查情况反馈给其主管部门或在中心简报上予以公布;⑤政务中心要对窗口单位延期办理事项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纳入窗口月(年)度考核。
(二)强化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考核。政务中心负责对各窗口进行按月量化积分、按季总结评先、年终汇总考核,并采取随机走访、问卷调查、接受投诉等方式,对各部门审批服务工作进行评议,平时考核和集中评议的结果作为年终“双评”积分考核的重要依据。凡是在审批服务工作中被服务对象投诉的部门和窗口,年终考评实行“一票否决”。
(三)强化行风监督。县纪委、监察局、优化办要对进入县政务中心设立窗口的单位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对情节严重,有损经济发展环境的人和事,要从严从快处理,直至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1.县政务中心办件目录表
2.内资企业注册登记审批流程图
3. 外资企业注册登记审批流程图
二OO七年五月八日
附件:1.
县政务中心办件目录表
一、即办件
(提交的材料必须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
部门名称
|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
计经委
|
县权限内的项目备案
|
不收费
|
|
|
县权限内的项目核准
|
不收费
|
|
|
环保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服务表
|
300元
|
苏财综[2000]210号
苏价费[2000]410号
苏环计[2000]49号
|
|
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及许可证核发
|
不收费
|
|
|
工商局
|
个体、企业登记资料查询
|
50-300元/次
|
苏价费函[1998]103号
|
|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包括公司、公司制企业法人)
|
1000万元及以下按0.8‰征收,1000万-1亿元按0.4‰征收,1亿元以上部分不再征收,最低50元
|
苏价费
[1998]319号
苏价费
[1999]319号
苏价费
[2004]468号
|
|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登记(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公司、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
|
300元
|
|
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
|
100元
|
|
工商局
|
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本
|
企业增加注册资金,增加部分与原资金之和不超过1000万元,增加部分按0.8‰收取注册登记费,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企业增加注册资金,增加部分与原资金之和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登记费,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加部分与原资金之和超过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取注册登记费,也不收取变更登记费。
|
(同上)
|
|
补换执照
|
50元
|
|
执照副本
|
10元/份
|
|
质监局
|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
148元
|
苏价费
[2006]143号
|
|
国税局
地税局
|
企业税务登记证(个体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暂免收取,由县财政承担)
|
20元
|
国税函[2006]762号
苏价费[2006]361号
苏财综{2006}71号
|
|
城管局
|
临时性户外广告
|
|
按阜政办发[2004]74号文件规定收取
|
|
劳动局
|
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登记备案
|
不收费
|
|
二、承诺件
|
部门名称
|
项目名称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
法定
|
承诺
|
|
计经委
|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类项目
|
60
|
15
|
不收费
|
|
基本建设项目核准类项目
|
20
|
10
|
不收费
|
|
基本建设项目备案类项目
|
10
|
5
|
不收费
|
|
基建项目“三同时”验收
|
60
|
15
|
不收费
|
|
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类项目
|
20
|
10
|
不收费
|
|
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类项目
|
10
|
5
|
不收费
|
|
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上报市)
|
|
|
不收费
|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
20
|
10
|
不收费
|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20
|
10
|
不收费
|
|
煤炭经营许可证(上报省)
|
|
|
不收费
|
|
酒类备案登记
|
5
|
2
|
不收费
|
|
市场经营许可
|
7
|
3
|
不收费
|
|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上报省)
|
|
|
不收费
|
|
交通局
|
公路增设平交道口
|
20
|
7
|
不收工本费
|
|
损坏公路,超限上路
|
20
|
7
|
不收工本费
|
|
公路设置广告牌
|
20
|
7
|
不收工本费
|
|
港埠经营
|
20
|
7
|
暂不收费
|
|
水路经营
|
20
|
7
|
暂不收费
|
|
县内客运经营
|
20
|
3
|
收工本费
|
|
陆路经营
|
20
|
3
|
收工本费
|
|
危货经营(市处审批)
|
20
|
7
|
暂不收费
|
|
驾培(市处审批)
|
15
|
7
|
收工本费
|
|
汽车维修
|
15
|
7
|
收工本费
|
|
运输站(场)
|
15
|
3
|
收工本费
|
|
货运代理、配载
|
20
|
3
|
收工本费
|
|
水路运输服务业(市处审批)
|
20
|
7
|
暂不收费
|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市处审批)
|
20
|
7
|
暂不收费
|
|
机动客货从业人员资格(市处审批)
|
20
|
7
|
每本5元
|
|
搬运装卸经营
|
20
|
7
|
暂不收费
|
|
控制区内建筑物、构筑物
|
20
|
7
|
暂不收费
|
|
注:根据苏财综[2005]56号规定:1、经营许可证:每证8元(对出租车驾驶员不收);2、营运证:每证5元(对出租车驾驶员不收);3、从业资格证:每证5元(对出租车驾驶员不收);4、客运线路标志牌、卡:铝质80元/块,纸质5元/块,副卡4元/张;道路客运线路铝质标志牌(600×300mm),工本费每块80元(据苏价服函[2007]59号;5、营运车辆审验防伪标贴4元/张;6、公路部门许可审批时不收工本费。
|
|
部门
名称
|
项目名称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
法定
|
承诺
|
|
水利局
|
取水许可及用水计划
|
60
|
15
|
取水许可证工本费10元
|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灌排工程设施
|
30
|
15
|
|
|
排污口设置(新建、改建、扩建)
|
30
|
15
|
|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
30
|
15
|
|
|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30
|
15
|
|
|
水工程建设项目
|
30
|
15
|
|
|
滩涂、湖泊、河道围垦开发
|
30
|
15
|
|
|
卫生局
|
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
|
20
|
10
|
审查费按年产值或销售额计收。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20
|
10
|
审查费按营业面积计收。
|
|
放射卫生许可证(医用诊断X线)
|
20
|
10
|
审查费500元。
|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20
|
10
|
按日供水量计收。
|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20
|
10
|
|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执业许可
|
20
|
20
|
|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20
|
10
|
工本费5元
|
|
医疗机构设置
|
15
|
10
|
|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
|
45
|
20
|
|
|
医生(含外籍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20
|
20
|
执业医师注册费25元
|
|
护士执业注册
|
20
|
20
|
8元(首次)4元(再次)
|
|
环保局
|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经营及处置许可
|
县内2
|
1
|
不收费
|
|
重点企业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及许可
|
3
|
2
|
不收费
|
|
“三同时”项目竣工验收
|
2
|
1
|
不收费
|
|
建筑施工(含夜日建筑施工)申报
|
2
|
1
|
不收费
|
|
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
|
3
|
2
|
不收费
|
|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
|
|
按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
|
|
1、报告表、登记表项目
|
3
|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