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政办发〔2010〕90号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环卫
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各有关委、办、局,县各有关直属单位:
《阜宁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阜宁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环卫
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为切实做好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9]60号、苏财综[2009]8号、苏建城[2009]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在城镇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用于补偿城镇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发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三、按照“造成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城市建成区(包括建制镇、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已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及标准。
(一)单位垃圾处理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省、市驻阜单位、“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按上年末实发工资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4元标准,由单位缴纳。
(二)居民垃圾处理费:县城住户(含暂住户和原由物业管理企业自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住户)每户每月4.5元。
(三)特殊行业垃圾处理费:
1.餐饮业:2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计收16元;2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0.8元。
2.娱乐业:每月每平方米0.6元。
3.沐浴业:每月每平方米0.6元。
4.旅馆业(医院住院部):按实际床位的70%计算,每床位每天0.5元。
5.各类商场(大型超市、摩托车专营)经营门市、商店、理发店等2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计收16元;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0.8元。
6.各类专业市场:菜场、农贸市场、水果市场、招商场、劝业场、修理场等每月每平方米0.6元。
7.车站、停车场等每月每平方米0.5元。
8.瓜果、熟食临时摊点:主要街道临时摊点每月每摊点计收20元,其它街道临时摊点每月每摊点10元。
9.各类新建建筑物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
10.客货营业性运输车辆(不含过路或临时停靠、临时装卸货或上下客等客货车辆):大型客车、厂车、货车、拖拉机、中巴车、面包车、公交车、出租车每辆每月30元。车辆清洗点每个槽位每月100元。
11.运输渣土(泥土、沙石等易跑、冒、滴、漏的材料)每吨次0.5元。
12.其它各类不便按营业面积计收的,按段面每米每月3元收取(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除外)。
五、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环卫服务及其主管部门可接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从事相关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普通式厕所粪便的清运费每吨20元,机动车辆无法通行,需人工清运粪便的每吨30元(含中转费每吨10元);清理普通式厕所粪渣每次300元。
(二)化粪池清掏费:每池(格)每次300—500元。
(三)厕所保洁费:每月每蹲位(含小便池)8元(含消杀费2元)。
(四)住宅楼(群)区化粪池、单位内部水冲式厕所化粪池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委托环卫部门常年服务管理,每池(格)每月20元至40元,不再收取一次性的清理掏渣费。
(五)疏通、清掏卫生设施的管道、下水道每次100元,作业量大的,价格双方面议。
(六)医院、化工厂等单位有毒有害垃圾清运每吨40元,其它各类垃圾清运每吨30元。
(七)生活垃圾自行承担一级运输的(运至辖区垃圾中转站的)由环卫部门清运至垃圾处理场的每吨15元。
(八)不通机动车辆的垃圾厢(房),未封闭的楼层垃圾管道,每月每厢(房)管道清运、清掏费10元。
(九)县城区线杆、建筑物、构筑物上的乱挂乱贴清除保洁费每份20元。
六、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征收和代扣代缴,确保足额征收。
(一)机关事业单位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财政局逐月代扣,企业单位委托地税部门按月征收。
(二)居民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含暂住户和原由物业管理企业自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住户),委托县自来水公司代为征收。
(三)县城个体工商户,由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派员征收。
(四)各类新建建筑物垃圾处理费由县规划局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代为收取,县房管局在发放产权证时协助。
(五)客货营业性运输车辆(含公交车、出租车、县内客运车辆)垃圾处理费,委托县交通运输局一次性收取。
(六)运输渣土(泥土、沙石等易跑、冒、滴、漏的材料)的垃圾处理费由县城管局渣土管理机构收取。
(七)未纳入上述范围的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派员收取或与相关部门协议委托收取。对逾期、未足额缴纳及拒不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环卫有偿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委托方与环卫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后收取。委托服务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环卫部门应按合同的要求,及时完成受委托的有关环卫作业项目,并达到合同所确定的作业服务质量;委托单位或个人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并及时向环卫部门缴纳有关服务费用。
八、财政拨款并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敬老院,以及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特困)对象和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凭有效证件经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核准后方可减免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工厂及生活区)、幼儿园、托儿所的垃圾和粪便清运、厕所代办保洁的,减半收费。
九、环卫服务及其主管部门凭县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按规定做好收费项目、标准的公示工作,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十、受委托的收费部门,要落实责任,确保垃圾处理费足额收取到位,及时足额解缴县财政专户,不得擅自截留、挪用。委托收费单位按15%的比例结算安排各代收部门手续费。
十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有偿服务费作为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生活垃圾清运处理、环卫设施建设、改造、环卫作业成本开支及清扫保洁人员费用,地税部门免收营业税。
十二、已实行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的建制镇可按不高于县城上述收费标准参照执行,有关车辆费用由县城管部门统一收取。
十三、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由县物价局、财政局、城管局负责解释。以前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以后上级有新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题词:城乡建设 垃圾处理 收费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24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