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3K13024429E/2013-00744 组配分类 医疗卫生
发布机构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3-11-21 00:00:00
文号 阜政办发〔2013〕152号 主题分类 卫生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县政府办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及筹资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各有关委、办、局,县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和《阜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09〕75号),决定组织开展2014年度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及筹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合对象

(一)县域内所有乡村人口(含中小学生和外出务工人员)必须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加新农合(家庭成员未全部参加的,其他参合人员降低享受新农合补偿的标准);

(二)居住在镇区的城镇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新农合;

(三)常住我县的外来人员可自愿参加我县的新农合;

(四)2014年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之日起20天内全额缴纳400元参合经费的,其自出生之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

(五)已经参加县内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新农合。

二、筹资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进一步提高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低筹资标准,应参合人员每人一次性缴纳年度参合经费80元。农村五保户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全额给予资助。

三、筹资方式

群众个人缴纳的参合费用由村委会(居委会)组织统一征收,或由个人到村委会(居委会)指定地点缴纳。农村五保户,由镇区民政部门统一登记造册,送交所在地合管所核定上报。村(居)委会征收资金时,要向缴款人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收款票据,按照户口簿登记的人口数详实填写《参合人员信息登记表》,正确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镇区所在地合管所。

四、目标任务

全县所有镇区全面施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村(居)覆盖率100%,参合率为当地乡村人口数的100%和非乡村人口数的50%以上。原则上,各镇区2014年参合任务数不低于2013年的实际参合人数。各镇区具体参合任务数详见附表。

五、时间要求

各镇区务必于2013年11月10日前完成参合、筹资工作,并由财政所(财税局)统一将筹资款及时解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入专户(收款单位:阜宁县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城东支行;账号:32001737342059000473)。各镇区缴款后及时将银行回执复印件送至县合管办或传真至0515—89712959。

特此通知。

附件:1. 2014年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任务分解表

2.参合人员信息登记表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9日      


附件1

2014年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任务分解表

镇  区

乡村人口

非乡村人口

总参合

任务数

人口总数

参合任务数

人口总数

参合任务数

阜城镇

73336

73336

162803

16280

89616

沟墩镇

50936

50936

11943

5972

56908

陈良镇

35218

35218

7354

3677

38895

三灶镇

52470

52470

2380

1190

53660

新沟镇

43826

43826

6522

3261

47087

陈集镇

46997

46997

7360

3680

50677

羊寨镇

45561

45561

11823

5912

51473

芦蒲镇

45810

45810

4472

2236

48046

板湖镇

46128

46128

1880

940

47068

东沟镇

74504

74504

40844

20422

94926

益林镇

59128

59128

36018

18009

77137

古河镇

53455

53455

4200

2100

55555

罗桥镇

50945

50945

8599

4300

55245

开发区

45901

45901

12574

 

45901

澳洋园

39184

39184

5472

2736

41920

金沙湖

21066

21066

100

 

21066

合  计

784465

784465

324344

90714

875179

人口数据来源:2012年阜宁县统计年鉴


附件2

参合人员信息登记表

         镇(区)       村(居委会、社区)      组          年  度:

序号

户主姓名

参合人员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与户主关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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