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安办〔2011〕38号)、《关于印发盐城市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的通知》(盐安监〔2012〕11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按照简化程序,规范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阜宁县域内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以下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工作。
第二条 阜宁县安监局为全县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组织单位;盐城宏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江苏恒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省安康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全县工贸企业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
第三条 评审程序和工作流程
1、评审程序为:企业自评(含中介辅导)、申请、评审、审核、公告和颁发证书(牌匾)。
2、工作流程为:企业自评达标,形成自评书面报告→企业到镇区安监站(局)备案→企业向县安监局提交评审申请材料→县安监局通知评审单位,并移交企业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评审单位赴企业进行标准化评审→评审单位出具评审报告和整改建议措施→县安监局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条 评审组织单位职责
1、配合省、市、县各有关部门做好对被评审单位的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
(1)对受理的企业三级标准化达标申请,在相应评审业务范围的评审单位名录中以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选择评审单位,并将申请材料转交选定的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
(2)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向相关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和评分表等材料;不予通过的,向评审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3、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组织抽查。对一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暂停该评审单位的评审工作;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取消该评审单位的评审资格。
4、对标准化达标企业不定期组织现场抽查。对不符合要求或安全系数降低的企业,向省、市、县各有关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标准化企业等级的建议。
5、聘请评审专家,建立相关行业标准化评审人员库,并建立评审人员档案。
第五条 评审单位工作职责
1、接收评审组织单位移交的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报告;
2、对企业提交的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
3、组织评审人员对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并提出整改建议措施。
4、负责对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与管理,并建立档案。
第六条 评审人员资格要求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评审组织的规章制度;
2、具备与评审对象相关的行业专业知识和标准化工作经历;
3、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合格证书;
4、对在评审过程中所接触和了解到的被评审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向外泄露。
第七条 自评与申请。
1、企业应对照所属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要求,成立标准化创建工作机构,积极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创建过程中企业可以选择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辅导,也可以组织企业内部安全技术人员自行开展;
2、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并按标准化要求运行后,应成立自评小组,对照评定标准自评得分后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形成自评报告。
3、企业自评达标形成自评报告,经所在地镇(区)安监站(局)签署意见后,向县安监局提出书面评审申请。评审申请格式和内容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冶金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4号)要求填报。
第八条 评审
1、县安监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要件审查,符合要求的,通知相关评审单位组织评审;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2、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书后,根据企业规模和工艺要求成立评审小组,指定评审组长,与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及时开始评审工作,并在1个月内(不包含企业整改时间)内完成对企业的评审。
3、评审工作流程:①首次会议(要求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②确定评审范围和内容;③查看资料、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对安全标准化建设内容的掌握情况;④评审组综合讨论;⑤末次会议(企业参会人员与首次会议相同);⑥宣布评审结论。
4、评审单位应将评审小组评审扣分清单和整改要求提交给企业和县安监局。
5、评审工作完成后,应形成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有评审小组全体人员和组长签字。
第九条 审核和颁证
县安监局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颁发国家安监总局监制的三级安全标准化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3个月,企业可申请延期,换发证书、牌匾。
第十条 监督与管理。
1、县安监局将加强对评审单位、达标企业和相关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标准化考评工作。
2、参与企业咨询服务的评审人员不得承担同一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工作。
3、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主动报告,并重新进行评审。
4、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后,应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将自评报告报县安监局备案。
5、企业在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或牌匾有效期内发生人员死亡安全生产事故,半年内申请复评,复评不合格的或企业再次发生人员死亡安全生产事故的,县安监局将撤销其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收回证书和牌匾,同时进行撤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