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3K13024429E/2014-00081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4-10-10 00:00:00
文号 阜政办发〔2014〕129 号 主题分类 儿童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宁县校车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校车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及幼儿上放学交通安全,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阜宁县校车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0日


阜宁县校车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及《盐城市校车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我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预防接送学生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县实际,现制订校车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方便学生、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着力创新体制机制,研究确定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管理方式,及时消除接送学生车辆安全隐患,确保中小学生和幼儿上放学享有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公共交通和校车服务。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底,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健全,中小学、幼儿园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线路与站点设置更加科学,所有需要乘车上放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都可以乘坐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镇村公交客车或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从2013年起至2015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凡在我县境内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必须取得校车标牌,按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县公安机关监控平台,同时逐步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三、主要措施

(一)排查摸底

2014年10月底前,县各有关部门对中小学生和幼儿上放学乘车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准确掌握各类车辆数量,行使线路状况,全面了解中小学生和幼儿上放学乘车需求。

(二)完善设施

1. 优化学校布局,合理划分学区,有效缩短辖区内中小学生和幼儿上放学路程,保障学生、幼儿就近入学。

2. 改善寄宿学校食宿条件,全面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免收寄宿生住宿费的规定,努力满足留守少年儿童和交通不便学生的寄宿需求。

3. 大力实施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按照城乡一体化要求在县域范围内统一规划学前教育资源,重点在学前教育资源匮乏的镇和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建设幼儿园,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学前教育网络,方便农村幼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

4. 完善公交服务体系,不断扩大镇村公交服务覆盖范围,努力提高农村公共交通服务能力,科学设置公交线路、班次和站点。到2014年底,县城内所有需要乘车上放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实现公交化服务全覆盖;在保证安全通客车条件下,全县所有农村寄宿制学校所在镇区、街道要全面开通农村学生上放学周末接送专车,专车要延伸至所有通客车的行政村。到2015年底,全县所有需要乘车上放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都可以乘坐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镇村公交或符合国家标准且合法使用的校车。

5. 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校门和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以及校车行驶路段的道路、桥梁交通安全与防护等设施设置。

(三)规范管理

1. 每年春秋两季,在县政府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县公安、交运、教育等部门会同相关镇区、街道,集中开展校车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2. 各相关学校及幼儿园每月督促校车车主、驾驶员对车辆及时进行安全检修,确保校车各项技术指标处于安全状态。

3. 在过渡期内,对自备车辆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及幼儿上放学的中小学和幼儿园,以及其他已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从事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放学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必须向县教育部门提出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县教育部门会同县公安、交运部门审核合格,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公安部门发放校车标牌。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县公安部门应将取得校车许可的情况及时抄送学校所在镇区、街道。

4. 各镇区、街道及公安、交运、教育等部门要对校车实行动态管理、实时监控,及时掌握车辆的数量、状况、所有人、保险、责任书签订、校车登记标识办理、驾驶人、照管人员、运行时间、运行线路、使用性质、服务评价等情况,实现校车安全制度化、户籍化、规范化管理。特别是要加大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力度,保障其优先通行权。入园幼儿确需乘坐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镇村公交客车的,必须由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陪送。鼓励保险公司为中小学生和幼儿乘车安全提供优质保险保障服务。定期组织对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普遍开展突发事件演练,全面提升交通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水平。

(四)实行公交化服务

对县城范围内需要乘车上放学的学生、幼儿接送实行公交化服务,由教育部门将需接送的学生、幼儿信息统计出来提供给交运部门。交运部门对相关线路进行及时优化、完善,结合现有公交、客运状况,与学生、幼儿上放学时段相配套,新增或调整站点、线路,合理调配运力,尽最大可能满足学生、幼儿接送需要。接送学生、幼儿新增的营运成本,每年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五)取缔非法接送中小学生及幼儿的“黑校车”

目前,部分学校周边仍有非法接送中小学生及幼儿车辆(黑校车)存在,为了彻底消除“黑校车”运营的安全隐患,近期,由县政府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牵头,县公安、交运部门具体负责,县教育部门及镇区、街道配合,开展综合执法行动,对“黑校车”非法接送行为从重处罚,坚决予以取缔,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同时,县教育部门及学校、幼儿园要加强对学生及家长的教育,明确要求拒乘“黑校车”。

四、职责分工

(一)公安部门职责:

1. 负责校车排查和检验。每学期初组织专人对全县所有校车进行全面排查,逐一核对,逐一登记,逐一建立档案,确保排查不漏一校,不漏一车。每半年对校车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凡车况破旧、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擅自改装、安全门窗不能有效启开、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配备不齐或无效的校车,一律不准上路行驶。

2. 负责校车标牌发放。对安全技术检验合格,驾驶人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险种齐全的车辆,按照法定程序发放校车标牌。校车标牌应当载明车辆牌号、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3.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和教育。对照校车驾驶资格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在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方可驾驶校车。经过确认的车辆,县公安交警大队列入重点车辆管理,联合县教育局每季度做好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正常开展突发事件演练,全面提升车主交通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水平。

4. 负责校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在中小学生、幼儿上放学高峰时间增派巡逻警车,特别是集中放学时间,要加大路面管控力度。依法取缔经营性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接送学生、幼儿;对超员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车辆接送学生,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员接送学生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5. 负责取缔“黑校车”。在县政府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牵头组织交运、教育等部门及镇区、街道开展校车安全专项治理活动,打击针对学生、幼儿营运的“黑校车”。

(二)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1. 负责校车行经道路、桥梁的交通安全。做好校车行经国、省、县道的道路、桥梁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完善校车行经线路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为学生提供更加安全的出行条件。同时,负责督促沿线镇区、街道做好农村公路、桥梁安保设施的建设和配套。

2.大力发展城镇公交和镇村公交。在规划城镇公交和镇村公交方案时,加强与教育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了解、考虑学生和学校的需求,合理设点布局,通过新增、延伸、绕道的形式为需要乘车学生提供方便。

3.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运送学生的管理。⑴要教育引导运输企业驾驶人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享有通行优先权”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主动让行校车,为校车安全行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⑵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车辆的管理,保证校车的安全,确保中高考和节假日学生运输的组织协调和安全有序。

4. 负责取缔“黑校车”。在县政府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与公安、教育等部门及镇区、街道联手,坚决取缔针对学生营运的“黑校车”;落实好三年过渡期内校车按规定装备到位工作。

(三)教育部门职责:

1.负责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指导学校、幼儿园经常性地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接送车辆安全乘坐知识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接送学生车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和自救意识,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拒乘超员车辆,拒乘不符合安全条件车辆。教育家长不让学生、幼儿乘坐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配合公安部门定期对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与教育。

2.负责校车运载情况检查。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记载,发现超员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和举报。

3.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校车排查和整治。学校、幼儿园要主动向公安、交运等部门报告校车行经的线路、接送的时间、停靠的站点和运载的情况。

4.督促有关方面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要严格落实源头管理责任,县教育部门与学校、幼儿园之间,学校、幼儿园与校车服务提供者之间应当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提倡家长与校车服务提供者之间、校车服务提供者与驾驶人员之间签订安全行车协议。学校、幼儿园与校车服务提供者之间签订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应当报教育部门备案。

(四)镇区、街道职责:

1. 负责校车行经镇村道路、桥梁的交通安全。做好校车行经镇、村级道路、桥梁的维护和保养工作,拓宽路肩,夯实路基,使之达到两侧各75公分的要求,并在道路两侧的沟河边适当加大植树密度,在道路交叉口、转弯处设立安全桩或警示标志,严格按照标准设置相关标识、标线、标牌,并做好必要的防护工作。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为学生提供更加安全的出行条件。

2. 实行校车属地管理。各镇区、街道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措施,加强日常监管。按照学校、幼儿园和村居布局及学生分布,制定当地校车发展规划及服务方案,确定校车数量及线路设施。按学期对学校购置校车和校车使用许可情况进行排查,并向县教育、公安、交运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3. 负责辖区内校车运载情况检查。组织辖区交巡警中队、派出所、交管所,正常性地开展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检查,对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台帐齐全。

(五)县综治办职责:定期组织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并对镇区、街道及相关部门校车管理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六)监察部门职责:督促相关部门和责任主体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较大校车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七)安监部门职责:督促各镇区、街道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校车安全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职责;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并实施严格考核。

(八)工商、民政部门职责:协助清理、整顿非法办学、办园行为,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举办的学校和幼儿园。

(九)财政部门职责:制订落实学生、幼儿接送公交化服务正常运营补贴政策。

(十)物价部门职责:负责核定学生、幼儿乘车上放学收费标准,加强校车收费的监督管理。

(十一)保险公司职责:积极开展校车保险业务,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做好事前查勘预警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制。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政府办分管主任、公安、交运、教育、综治、监察、安监、工商、民政、财政、物价、相关保险公司及镇区、街道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阜宁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每学期组织召集一次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分析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保障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运营,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督促教育、公安、交运、安监等相关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接收群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县教育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强化监督考核。县政府将加强对校车安全工作的目标考核和日常督查,将考核结果与责任单位的评先评优和奖惩挂钩。大力表彰奖励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单位及个人,对工作中问题突出的单位,及时督促整改,依法处理。

(三)广泛组织宣传。各镇区、街道及相关部门、学校、幼儿园要广泛开展“校车安全工程”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校车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营造校车安全工程实施的良好氛围,引导全社会及学生家长关心、支持和参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保障学生上放学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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