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319号)和《市政府办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盐政办发〔2014〕90号)精神,现就我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县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公布的三类地区标准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70元/月;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