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3K13024429E/2014-00583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4-11-07 00:00:00
文号 阜政办发〔2014〕141号 主题分类 人事工作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县政府办关于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319号)和《市政府办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盐政办发〔2014〕90号)精神,现就我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县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公布的三类地区标准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70元/月;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7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