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3K13024429E/2014-00264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4-01-03 00:00:00
文号 阜政办发〔2014〕17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县政府办关于转发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整治散葬坟墓改善农村环境活动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各有关委、办、局,县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整治散葬坟墓改善农村环境活动的通知》(盐政办发〔2013〕14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关于开展整治散葬坟墓改善农村环境活动的通知

(市政府办  2013年12月)

    为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进一步规范殡葬行为,整治乱埋散葬,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散葬坟墓改善农村环境活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从2013年12月开始到2016年5月,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我市高速公路、主干道、主河道、铁路两侧和城镇建设规划区、居民集中区、水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散葬坟墓实施搬迁。

    二、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从2013年12月到2014年5月,对高速公路、国省道、铁路两侧目及范围(1千米,下同)内的散葬坟墓进行搬迁集中安置,其中沈海高速、临海高等级公路、大市区高速圈两侧和各县(市)城区周边作为第一阶段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

第二阶段,从2014年11月到2015年5月,对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和主河道、县乡公路两侧目及范围内的散葬坟墓进行搬迁集中安置;

第三阶段,从2015年11月到2016年5月,对居民集中区周围和乡村公路两侧目及范围内的散葬坟墓进行搬迁集中安置。

三、整治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包干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散葬坟墓整治工作负总责。要将整治工作任务层层下达到镇(街道)和村居,以镇(街道)为单位,强化基层属地管理,明确一线工作责任。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政府工作重点特别是农业农村工作重点来抓,“一把手”亲自负责,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订整治工作具体方案,明确宣传、民政、农林、规划、国土、财政、公安、信访等部门职责,形成“政府主导、民政协调、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和舆情掌控,做好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负责公益性公墓布点规划的编制组织和管理,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业务指导、行业管理、跟踪监督工作;农林部门要将整治工作与城乡统筹发展、农田基本建设、植树造林、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规划部门要做好公益性公墓符合性审查,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公益性公墓布点规划的编制组织工作;国土部门要做好公益性公墓土地利用规划选址和用地审批工作,将公墓用地与林业用地规划有机结合,制止乱埋散葬占用耕地行为;财政部门要落实公益性公墓建设补助及特殊困难群体迁坟补助经费;公安部门要依法做好散葬坟墓搬迁和集中安置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信访部门要做好信访稳定工作,避免群体事件发生。

    2.科学规划,稳步实施。各县(市、区)应结合城乡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以县(市、区)为规划编制单位,原则上按1个乡镇1-3处公墓的总体要求进行公益性公墓规划布点,有利于提升公墓建设规模档次和管理服务水平。禁止在公路、铁路主干线两侧和城镇建设规划区、居民集中区、水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公墓。尽可能利用已有一定规模的墓地扩建,或利用林地、偏远沟地、废弃荒地新建,或通过散葬坟墓迁移后盘活的存量土地与其它用地进行置换等方式,多渠道解决用地需求。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应符合殡葬管理有关规定。鼓励建设骨灰存放室(骨灰堂、骨灰塔、骨灰墙),逐步实现由“入土”向“入室”转变。应按照公墓园林化要求做好绿化栽植工作,墓区绿化率应在60%以上,并完善配套设施。公墓建成后应坚持公益性质,不得承包或变相承包给个人经营。大市区公益性公墓布点方案应统筹考虑,整体规划。

    3.注重方法,维护稳定。各县(市、区)在制定散葬坟墓整治工作方案时,除按正常时间要求抓紧实施整治工作外,特别要抓住“大寒”和“清明”这两个时间节点,大力度推进整治工作。整治时要坚持依法行政,实行依法整治,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对有些地方已形成较大规模的墓地,经本县(市、区)批准暂时不宜搬迁的,可采取限制墓穴面积、平整坟头、竖碑改卧碑和绿化遮挡等方式加以整治,确保公路、铁路、航道两侧目及范围内看不到坟头、墓碑,并确保不再乱埋散葬。散葬坟墓搬迁及公益性公墓建设所需资金由各地自筹,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工作任务的,县(市、区)财政应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补助。对生活困难家庭和寡、孤、独、残等特殊人员,迁坟安置要给予政策优惠和适当补助。对征地拆迁、项目建设、土地复垦、康居示范村建设等涉及到的坟墓一律迁入当地公益性公墓,并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补贴。今后新死亡人员一律葬入当地公益性公墓。要逐步推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河海葬和骨灰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葬法,各地应从惠民殡葬政策上给予引导、资金上给予补贴。

    4.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标语、宣传栏等宣传平台,大力宣传新农村建设特别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倡导勤俭节约,厚养薄葬,移风易俗,文明殡葬,使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殡葬法规,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参与整治工作。

5.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各地要将整治散葬坟墓改善农村环境列入年度总体目标考核体系,制定考评办法,量化考核标准,对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各地出台的整治活动方案、农村公益性公墓布点规划进行检查,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在全市通报批评,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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