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阜宁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1日
阜宁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意见》(农经发[2009]4号)和《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1〕5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的“三资”。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主要包括: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应付款项、对外投资、实收资本、公积公益金和委托代收款项等;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包括与他方投资共有)的商业用房、标准厂房、机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集体所有的水面、林地、果园、堆堤、圩堤、荡滩、荒地以及其他生产性资源。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和处分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害。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确保“三资”保值增值。
第六条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镇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领导工作。镇区农经机构按照“双代管”要求,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行“三资”管理的会计核算工作,监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管好用好集体“三资”。
第七条 县委农工办作为县农经管理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实行村集体“三资”产权登记制度。农村集体“三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登记发证工作由县委农工办负责。登记发证对象原则上应与会计核算单位一致。
第九条 组级“三资”管理必须纳入村级“三资”管理范围,其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和处分权不变。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信息应全部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以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信息网络化管理。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严格规范村集体资金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可开设专门账户外,一律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账户实行镇区农经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双印鉴”管理。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白条抵库和设立账外账。严禁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统筹、挪用、平调和侵占村级资金;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区农经机构要建立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审批、审核、记账、出纳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资金收付业务不得由一人办理;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区农经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使用和管理现金。禁止超限额存放现金;建立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账账相符;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区农经机构必须按照规定核定现金结算范围和标准,超过现金结算范围和标准的,一律采用转账结算。一般情况禁止使用大额现金结算;
(五)村级资金实行备用金制度。村级备用金额度由各镇区根据各村实际情况确定,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备用金实行先拨款后开支,提取备用金时,由村会计填写资金拨付单,履行审批手续后拨付。确需大额支出的,可单独履行审批手续,由镇区农经机构负责人审核,镇区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拨付;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每月同开户银行和镇区农经机构对账,核对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财务收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切收入必须全额及时缴入村级账户,统一管理。具体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各类往来款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扶贫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
(二)收入一经发生,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遇假日顺延)全额缴入村级账户,坚持先收后支,严禁坐支、截留、挪用。所有收入在规定时间内不入账的,由经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收到国家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拨来的专项资金,必须建立专户核算,做到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挪用和平调专项资金;
(四)受有关部门委托收取的代收款项必须实收实支,不得与村集体资金相混淆。未入村账核算的代收款项必须设置备查登记簿规范登记,并及时张榜公布收缴情况。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财务支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财务支出审批必须实行审批人员、财务人员和经办人员相分离,禁止自办自批;
(二)在办理财务支出事项时,必须取得真实、合法要素完整齐全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在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并签上本人姓名及时间,严禁使用“白纸据”;
(三)向农户购买少量农副产品可以由出售人开具售条;
(四)在获得原始凭证后,必须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审核审批通过后,由报账员提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单笔支出超限额的(具体标准由各镇区确定),必须先履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
(五)报账员在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后,填写原始票据整理单,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镇区农经机构审核记账;
(六)镇区农经机构必须对原始票据整理单及其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原始凭证上加盖“准予入账”印章,并由记账员接收进行账务处理。审核未通过的,在原始凭证上加盖“不予入账”印章;
(七)财务支出必须按月或按季结算。除在建工程外,未按时结账记账的,由责任人自行处理;
(八)镇区农经机构必须严格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收缴与核算情况,确保收入及时全额入村级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坚持量力而行办事的原则,不准借债兴办公益事业、垫缴税费或弥补收支缺口,不准为单位或个人提供借款担保。
(二)严格执行举债申报审批制度,如确需举债必须在落实好偿债资金来源的前提下先列入预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请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按照“谁经手、谁负责偿还”原则处理。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实行预决算制度,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二)年初编制全年村级财务预算方案,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形成决议,张榜公布,并报镇区农经机构备案,作为当年财务支出的依据;
(三)收入预算编制必须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本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各项收入。预算收入主要分四部分,即:“一事一议”专项收入、财政补助收入、集体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四)支出预算主要是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支出。预算支出主要包括“一事一议”项目支出、干部工资、办公经费和“五保户”供养支出,生产经营支出,其他生产公益事业项目支出,其他支出;
(五)预算一经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分解落实预算,保证预算顺利实施,及时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六)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预算方案时,必须按照原程序办理。未按程序调整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不得实施;
(七)年末,镇区农经机构必须根据各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全年村级财务决算报告,送各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张榜公布。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明确保管人员及职责,保管人员必须对集体所有的库存材料、物资、产品、固定资产以及低值易耗品的安全、保质负责;
(二)每年或每半年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盘点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存货、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三)资产清查按下列方法进行:
1. 查明每种实物的名称、规格,必须以资产目录上所规定的名称和规格为准,不得任意变更;
2. 对于固定资产、专项物资等必须逐一盘点来确定其实物数量;
3. 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
4. 对于各种实物的盘点要填制盘存单,填明各种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盘点工作人员和保管人必须在盘存单上共同签章;
5. 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并编制“账存实存对比表”,作为调整账簿记录的原始依据,分析账实存在差异的原因,查明责任。
(四)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处理。
1. 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对清查出的呆死账,必须注明原因,按程序进行核销;
2. 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3. 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 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处置。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下列资产台账。
(一)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台账,按资产的类别分别登记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台账内容必须包括:名称、单价、单位、规格、数量、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存放地点和保管人。实行承包、租赁和入股经营的资产还必须登记承包、租赁和入股人的名称、年承包费、租赁金和入股收益的金额、期限及兑现情况。已出让或报废的,必须及时核销;
(二)建立产品物资材料登记台账,详细记录各项产品物资材料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金额及存放地点,并登记清楚领用、交还和责任保管人;
(三)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类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
(四)建立流动资产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流动资产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
(五)有土地补偿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补偿费专项台账,详细记录被征地面积、所在地域、土地补偿费的应收金额、实收金额、使用情况、留存情况等,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管理。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对集体资产进行评估。
(一)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实行资产评估:
1. 对外投资、承包、租赁集体资产、资源时;
2. 对外出售、出让时;
3. 因经营需要与企业或个人参股、联营、合作、合伙时;
4. 因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撤销、合并或者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时;
5.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资产评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资产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
2. 资产进行评估前,必须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3. 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必须入档保管。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入股、出让、出售资产时,必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制定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必须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入股、出让、出售价格确定方式、条件以及招标投标具体事项。
(二)承包、租赁、入股、出让、出售和购建(包括其他公益事业工程项目)资产,必须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协商或公开招标;
1. 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可以采取公开协商的方式,合同价由双方议定;
2. 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元以上的必须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3. 资产的承包、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4. 承包、租赁、入股、出让、出售资产必须签订要素完整齐全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向全体成员公开,并报镇区农经机构鉴证和备案。
(三)严格履行承包、租赁、入股、出让、出售合同,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确保承包金、租赁费、出让金等及时足额入账。
(四)强化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检查,制定资产承包、租赁、入股、出让风险预案,加强资产监管,一旦出现风险,及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以及由国家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和管理的国有资源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登记。
(一)建立资源登记台账,加强集体所有水面、林地、果园、堆堤、圩堤、荡滩、荒地等自然资源的管理。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经营状况等;
(二)实行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必须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入股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用途,以及承包费、租赁金、入股收益和承包、租赁、入股期限、起止时间等;
(三)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地、果园、荒地、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公开协商或公开招标投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可以采取公开协商的方式,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元以上的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必须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承包费、租赁金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林地、果园的承包、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年。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下列规定管理资源承包、租赁合同。
(一)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必须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
(二)合同必须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三)合同必须报镇区农经机构鉴证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必须全额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内核算,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收益使用,必须制定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管理程序,并报镇区农经机构备案。
第五章 财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财务公开必须坚持真实、详细、准确、及时的原则。禁止假公开和拖延公开。
(二)公开内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各项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田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和收益分配计划等。
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土地补偿费、捐赠收入、救济款、扶贫款、罚没款物、债权清收等其他收入情况。
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村干部补助及奖励、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和扶贫专项支出、村办公经费等明细项目支出、五保户供养支出、罚没款物、债权核销等其他支出情况。
各项财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收支情况、有价证券、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资源及项目发包和租赁情况、其他财产。
债权债务:包括内部往来、外部单位及个人往来、银行贷款和其他债权债务。
收益分配及其他事项:包括公积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收支情况、年终收益分配。
(三)公开内容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居)民委员会主任、镇区农经机构负责人和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审核印章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内容必须附镇区纪检和农经部门监督电话。
(四)一般性财务事项按季度公开,每个季度首月的10日为财务公开日;集体财务往来事项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按月公开,每个月的10日为财务公开日。
(五)财务公开必须在财务公布栏内进行,有条件的村可以通过广播、电子屏、互联网、报纸、民主听证会等形式公开。
(六)村纪检监督小组应协调村务公开监督组成员和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定期评议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情况。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疑问,必须给予合理的解释;对村民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
(七)镇区农经机构必须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监督,并拍摄和留存每期公示图片资料。公布日起5个工作日内,镇区农经机构必须将各村公开内容和图片资料电子档报县委农工办存档备查。
(八)财务公开其他要求:
1. 村级财务公开表必须由电脑生成打印的公开榜;
2. 重要事项,事前、事后双公开;
3. 常规事项,按月或按季定期公开;
4. 特殊事项,随时发生随时公开;
5. 跨年度事项,当年按进展情况公开,结束时一次性公开。
第六章 票据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使用管理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使用县农经部门统一鉴制的专用票据,严禁使用自制票据和伪造专用票据。
(二)镇区农经机构必须建立票据管理责任制,规范票据的领购、使用、结报、缴旧换新与核销工作,并定期检查监督,做到专人管理、专柜保存、规范操作,防止票据丢失、虫蛀、鼠害等事故发生。
(三)镇区农经机构必须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是否按规定购领使用票据;各项收费收入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填写是否规范;有无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对象的行为;各项收费是否及时入村账管理。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镇区农经机构必须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室,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指定专人,集中统一保管村级会计档案,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会计档案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村集体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 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 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资产评估报告,其他财务报告。
4. 经济合同类: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合同,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作投资、购置合同,公益事业建设施工协议等。
5. 其他类:有关村级“三资”管理纸质台帐和电子台帐,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党员大会、村“两委”会议记录簿,民主理财记录簿、村务公开记录薄,公益事业预决算、招投标、竣工验收资料,各类审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必须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保管、销毁等清册。
(三)除各类会议记录簿、民主理财记录簿、村务公开记录薄年末归档外,其他档案应即时归档。
(四)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五)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日内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八章 监督审计
第二十七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实行村级“三资”管理民主决策制度,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一)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购置或者处置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其他有关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大事项,都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全体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的要求决策和实施。
(二)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资金、资产、资源运营情况,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
(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必须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维护和收益分配不当的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八条 县级农经、财政、审计部门和镇区农经机构、审计机构依法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主要审计事项:
(一)资金、资产、资源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
(二)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及其效益情况;
(三)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六)承包费、租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费、以奖代补等集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及其使用情况;
(八)建设用地的收益使用、管理情况;
(九)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
(十)国家无偿拨给、社会捐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项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一)当地人民政府、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十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审计的经济活动事项。
第二十九条 县农经部门、镇区农经机构和审计机构必须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开展村级财务收支审计和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每年实施离任或任中审计的比例应当不低于审计对象的三分之一,确保村级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每三年实现一次全覆盖。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自觉接受县级农经、财政、审计部门和镇区农经机构、审计机构的审计,并积极协助和配合,按要求提供审计事项所需要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阻挠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对拒绝审计,不予提供审计事项所需相关资料、干扰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的,将视其情节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罚。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向村民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执行县级农经、财政、审计部门和镇区农经机构、审计机构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对审计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审计结论的上一级领导机构申请复审。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村办集体企业“三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本镇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农工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