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财政部和住建部《关于加快推进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2〕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3号)精神,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市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13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盐政规发〔2013〕7号)的要求,加快我县绿色建筑发展,深入推进建筑节能,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发展绿色建筑是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节约能源,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关键环节;是加快调整房地产业结构和转变建筑业增长方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是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改造和提升传统建筑业、建材业,实现建设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性工作。县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各相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要求建设单位对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实施。
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思想及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全过程,坚持以“政府引导、技术先行、因地制宜、有序推进”为原则,着眼于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切实转变建设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建筑舒适性,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市场培育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推进我县绿色建筑的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6年,全县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总面积达300万平方米,获取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超过23项,全县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占新建绿色建筑比例超过50%;新建成品住房比例达到40%;努力将我县创建为省2014年绿色建筑示范县,2015年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建立市场服务体系,形成适应我县实际的绿色建筑工作推进机制。城区新建建筑图纸全面按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全面落实活动外遮阳、高层建筑太阳能光热应用、雨水回收系统等绿色建筑必备要素,保障小区绿化面积比例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试点一座装配式建筑,探索我县建筑工业化发展思路。
三、落实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一)明确绿色建筑创建任务
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县新建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的各类公共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三类新建项目,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社会投资的商品住宅、工业厂房和其他公共建筑具备技术条件的,也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规划设计要点中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实施标准,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执行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5万平方米以下保障性住房连片区和商品住宅小区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5万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连片区和商品住宅小区执行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县政府投资的重点公共建筑项目,具备技术条件的,应当创建三星级绿色建筑。其他各类建筑工程全面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城南新区根据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区建设指标体系的相关要求,组织城南新区对照现有条件进行规划设计、编制完善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明确绿色建筑项目建设要求,确保省级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区通过验收。其他镇区都要努力建成建筑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的绿色建筑连片区。
(二)提高建筑节能执行标准
1.大力推进建筑节能65%标准。为确保到2016年全面实现建筑节能65%的目标,从2014年1月1日起,全县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机关办公建筑、使用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2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所有居住建筑全面执行65%节能标准。
2.积极推进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贯彻落实《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新建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以及各级各类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工作,取得能效测评标识。逐步在其他类型建筑中全面推进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严格贯彻实施《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所有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按照设计要求安装具有远传功能的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实现能耗信息与省、市建筑能耗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和连续传输。
(三)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
1.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工业余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2.新建居住建筑和其他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具备太阳光照条件的,应当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太阳能热水系统入户率,多层建筑入户率为100%,高层建筑不低于60%。
3.大力推广土壤源热泵、水源热泵等浅源地热建筑应用一体化。鼓励结合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建设一体化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设施。对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设施,应当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提高建筑节能设计水平,推进可再生能源一体化与建筑屋顶、墙面等部位的立体绿化相结合。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鼓励农村地区推广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应用。
(四)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和资源条件,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重点发展墙体自保温体系,积极发展加气混凝土制品、节能一体化屋面、断桥隔热门窗、门窗遮阳一体化系统等建材。落实执行《阜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阜政发〔2013〕64号);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逐步淘汰传统高能耗、高污染燃煤轮窑,推广节能环保隧道窑,墙体材料全部规范化使用隧道窑淤泥烧结保温砖、蒸压灰砂砖和蒸压加气块。新建一家绿色节能环保全封闭型砼搅拌站,引领全县砼搅拌站转型升级。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加强绿色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公布抽查信息,引导规范市场消费。
(五)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2014年3月底前,各镇区要完成既有建筑存量及能耗情况调查,摸清建筑类型、建造年代及建筑能耗现状。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旅游、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要重点抓好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住建、规划、城管等部门要结合旧城改造、小区整治的目标任务,出台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规划。积极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公共建筑节能技术改造规范》,同步推进既有住宅节能改造。大力推广节能门窗、遮阳设施等经济适宜的节能改造技术。建立和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机制,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拓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投融资渠道。力争到2016年,全县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达到100000平方米,既有住宅节能改造面积达到50000平方米。
(六)深入推进节约型城乡建设
1.加大节约型城乡建设推进力度。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宜居的理念贯彻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各个领域,扎实做好各项重点工作,推动城乡建设发展模式转型升级,提高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到2016年,建立有效的节约型城乡建设推进机制,形成比较完善的成果示范推广体系。
2.推行新型建筑工业化。大力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钢结构、木结构等结构体系,加强建筑工业化配套技术集成应用研究,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3.推进住宅全装修。城区新开工商品住宅30%实现全装修;全装修商品住房中50%达到精装修标准,每年制定计划划定范围,出台配套扶持政策,不断扩大成品住房在住宅建设中的比例,逐步淘汰毛坯房,争取到2016年,达到40%全装修。为我县成品住房创建良好开端。
4.完善建筑物资源利用体系。在城镇规划、旧城改造中,应重视对既有建筑的更新改造,避免大拆大建。大型公共建筑的拆除,由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废弃物处理和再生利用负总责,组织编制建筑废弃物处理和再生利用规划,明确建筑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布局,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设施建设用地。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鼓励综合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材产品。
(七)积极推进绿色施工
根据《江苏省绿色施工管理规定》、《江苏省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加强对建筑工地绿色施工的指导,全面开展绿色施工工地创建活动,加大对绿色施工工地的奖励力度。以推广应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创建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为载体,全面推广建设“四新”成果,提升建筑施工工地管理水平。到2016年,建筑产品施工过程百元产值能耗下降10%,碳排放降低10%,力争全县绿色施工覆盖率达到50%以上。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推进节约型城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明确县住建局为牵头工作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推进绿色建筑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班子,落实人员和经费。县规划、建管、房管等有关部门要将推进绿色建筑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组建工作班子,明确工作目标,强化推进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组织申报创建各级各类绿色建筑示范区和示范工程,争取中央财政、省财政专项引导资金,强化舆论宣传和培训教育,努力形成全社会推进绿色建筑的强大合力。
(二)落实扶持政策
积极实施绿色建筑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的,应当优先购买列入市级认定备案目录的产品。鼓励勘察设计单位推广应用新技术,对创建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实行优质优价,设计收费可以由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在政府指导价上浮幅度内协商确定。对于开发单位通过评审,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商品房,其中增量成本列入商品房建设成本,物价部门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实行备案管理。县政府将每年从墙改基金和散装水泥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专项引导资金,用于支持发展绿色建筑、绿色建材。
(三)建立联动机制
县规划、建管、房管等部门建立并实施绿色建筑联合审查推动机制。县规划部门制订土地出让规划设计要点时,应当依据本意见明确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在组织规划方案审查工作中,应就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为绿色建筑相关设施划出用地,实现源头把关。县住建部门要建立房屋建筑工程执行绿色建筑技术标准专项论证制度,参照《盐城市绿色建筑初步评审办法》实施;各建设单位在建筑方案或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项论证,专项论证意见报经住建部门备案后,设计单位据以编制、报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县住建局对本部门负责监管或实施的工程项目,要加强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专项检查。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专项验收,并在项目竣工前向住建部门提交绿色建筑实施报告。对未按标准实施的项目,规划部门不予通过规划验收,住建部门不予竣工备案。
阜宁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