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3K13024429E/2014-00566 组配分类 住房保障
发布机构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4-03-25 00:00:00
文号 阜政办发〔2014〕50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县政府办关于转发《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办法》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办法》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5日     

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听证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依法需要对征收补偿方案举行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委托本级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一般采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组织实施听证活动。

第五条  听证参与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被征收人代表及其委托代理人,房屋征收、发改委、财政、规划、国土、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和公众代表。

第六条  听证应当建立听证庭制度,听证庭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三人以上(含本数)单数成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由房屋征收部门指定本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确定听证日期,签发听证公告或听证通知书;

(二)对相关人员提供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询问;

(三)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进行制止和处理;

(四)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被征收人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回避;

(二)可委托1至2人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三)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质疑,要求作出解释并质证的权利;

(四)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充或者修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需进行听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可报名登记参加听证会,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日。

被征收人需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房屋产权权属证明在公告期内到公告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登记人数不超过15人的,可作为被征收人代表全部参加听证。登记人数超过15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15人作为被征收人代表参加听证。被征收人没有登记要求参加听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对补偿方案提出异议的被征收人中抽签确定15人作为被征收人代表参加听证。

被征收人代表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5日前向听证参与人员发出听证通知书,并以公告的方式,将听证的事由、时间、地点、方式、听证庭组成人员、记录员名单进行公布。

第九条  听证实行回避制度。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被征收人代表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被征收人代表申请回避的,应当在听证会召开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据。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条  听证参与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被征收人代表要求延期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听证参与人在听证会召开规定时间未到场参加听证,超过30分钟的或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中途退出听证会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一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与人的身份,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庭的组成人员、记录员名单,交代听证纪律;

(四)听证参与人发表意见、提出证据、说明理由;

(五)听证主持人对相关人员提出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询问;

(六)听证参与人发表结论性意见;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参与人审核听证笔录、签字。

听证参与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将委托代理文书交付听证庭。

听证参与人拒绝在听证笔录签字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十二条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由;

(二)听证参与人姓名、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及其他参与人的姓名;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参与人发表的意见;

(五)有关部门的代表、公众代表的意见;

(六)听证参与人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将听证参与人特别是被征收人代表的意见汇总,并报送拟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听证通知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日期为工作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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