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3K13024429E/2014-00585 组配分类 质量监督
发布机构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4-06-11 00:00:00
文号 阜政办发〔2014〕83号 主题分类 质量监督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县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委、办、局,县各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建筑施工、监理等企业:

为全面提高我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切实有效地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施工,确保我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监管网络

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经研究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监察局、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城管局、环保局、质监局、规划局、消防大队、供电公司、城建执法大队、建管局、质监站、安监站等单位负责同志和各镇区(街道)镇长(主任)为成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实行定期例会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定期召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治理专项例会,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会办、交办、督办,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项目及企业进行监管,确定列入重点监管的对象。

二、规范建设行为,落实管理责任

(一)县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职责

各镇区(街道)镇长(主任)为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镇区必须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未报监或提前介入的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监管;并对本辖区工程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材料实行月报制度,由协管部门每月与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书面对接。各镇区投资总额超过30万元的工程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施工。提前介入的工程必须填报“阜宁县重点项目提前介入服务”审批表。

(二)职能部门监管职责

县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对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管和统计分析。

县住建局:负责县域内重大建筑项目的规划审批、备案,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管;督促责任主体、施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与处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的文件要求,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布置、实施和监督,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及善后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监察局:负责对各镇区(街道)、各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国土局:负责对项目建设用地进行审查和执法。

县发改委、项目办:负责项目立项管理,重大工业项目审定。

县安监局:负责对各类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勘察、取证,查清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同时积极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

县质监局:加强对钢筋、水泥、预制桩、预拌砂浆、新型墙材等建筑原材料生产企业的管理,在源头上保证工程质量;加强对进入阜宁市场的电梯登记管理,对电梯工程安装、验收及维护保养进行重点监管。

县环保局:负责建筑工程噪声管理。

县城管局:负责扬尘控制和施工场地外围渣土运输管理。

县消防大队:负责在建工程日常消防设施检查。

县供电公司:负责在建项目供电设施安全监管。

(三)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基础工程和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原则上应由同一个总包单位完成。

(四)勘察、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图纸达到现行规范要求的设计深度,确保工程结构的质量安全,确保主要使用功能的实现,并充分考虑施工过程对周边环境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影响。深基坑、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有经过论证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五)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质量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企业和项目部负责人要按照“全面兼顾,重点防范,带班在工地,解决在现场”的原则,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进行带班全程管理。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施工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质量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全面推行建筑施工标准化,要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制定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按相关规定配备专职质检员和安全员:(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类企业:特级资质分别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分别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分别不少于3人。(2)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分别不少于2人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六)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建立满足监理任务要求的组织机构,配备专业设置合理的持证监理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开展监理工作。工程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七)审图机构及检测单位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不得降低标准或虚假审查,审查设计单位是否出具指导标准化施工的详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批准的资质范围实施质量检测。要加强检测工作质量的监控,不合格检测报告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实行五项制度,强化过程监管

(一)严格实行项目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的约定,核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或岗位证书原件,并留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安全员、施工员和质检员个人相片及个人的签名式样。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招投标文件的约定组建项目管理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

(二)严格实行企业质量安全检查制度。施工、监理单位每月组织至少1次由企业主管质量安全领导带队的质量安全大检查,并将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录入阜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专职质检员、安全员及监理项目部每个星期必须组织至少1次质量安全检查,并及时录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监理员每天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项目监理部每个星期必须召开至少1次工地例会,专题研究工程施工质量安全问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施工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会议。

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应闭合,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每次检查的结果及隐患整改情况必须进行汇总,作为企业自检记录留存在施工现场备查。各监理公司及分公司要将闭合检查的资料书面报送县住建局。

(三)严格实行检验评定制度。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行认真地自查自评,并如实填报检查情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并签署意见;对于分部验收核查,监理单位应出具监理评价报告。验收数据的测量及核查的过程要有录像、照片留证。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制定分户验收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有足够的现场核验时间,以保证验收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严格实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施工单位必须在每个项目部最少配备1名取样员,监理(建设)单位必须在每个项目部最少配备1名见证员。

工程检测机构必须严格审核来样,凡能自动采集的试验都必须自动采集并及时上传检测数据,未及时上传数据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

相关职能部门要继续推行原材料登记管理制度,对桩、砼、钢筋、幕墙龙骨及配件、起重机械(升降机、塔吊、吊篮)进行登记管理。要在各方检验评定的基础上,加强对建筑原材料和实体结构的监督抽测,加强对工程检测方案及检测报告的抽查。未按规定取样、见证、上传数据,不得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凡在我县范围施工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66号令,确定建筑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单位,并组织实施每月维护保养,填写相应的维保记录。每月28日前将记录由维保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后报送阜宁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备查。

(五)建立定期培训学习制度。县住建局每季度组织至少1次的质量安全培训活动,对建设、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负责人,施工单位的专职质检员、安全员、监理人员、镇区(街道)工程质量安全的负责人、责任人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四、强化监督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一)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相关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对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督促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的落实,通过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完善质量安全抽查、巡查和差别化监督制度,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执法属性,落实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提高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县住建局予以提前介入服务的镇区(街道)重大项目,不能按要求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的,列入重点监管工程,并升格成为重点监管对象;镇区(街道)各职能部门必须对辖区内的重点监管类工程进行严格管理。

(二)坚持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执法督查。检查重点一是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对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二是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巡查、抽查情况;三是对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四是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情况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防护情况及标准化施工情况。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于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审图和工程检测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出现质量安全隐患或事故不及时报告、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使用不合格材料和产品、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县住建局必须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停业)整改,并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坚决把不具备资质资格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清出建筑市场,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对工业项目和重点工程疏于管理、管理不力或对发生各类人为质量安全事故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施工、监理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阜宁县重点项目“提前介入服务”审批表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0日


附件

阜宁县重点项目“提前介入服务”审批表

 

项目概况

建设

单位

 

法定

代表人

 

联系

电话

 

项目

属地

 

属地政府(管委会)责任人

 

联系

电话

 

项目

名称

 

投资

总额

 

 

 

建设单位承诺

 

我单位                      项目,目前已办理了                   等手续,但还未申领施工许可证。现因                        特殊原因,需要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提前开工建设,我单位承诺在    年    月   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届时如还未取得由我单位承担相关责任,现申请县住建局及相关部门“提前介入服务”。

                             (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属地镇区(街道)意见

 

我镇区(街道)已对该项目作了审查,情况属实。我镇区(街道)落实专门班子和专门人员,帮助建设单位办理国土、规划等手续,并承诺在   年  月    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届时如未取得,我镇区(街道)承担相关责任。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由我镇区(街道)负责。

请县住建局及相关部门“提前介入服务”。

                                                 镇区(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县重大项目办公室意见

该项目属于县重点服务项目,请住建局予以“提前介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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