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3K13024429E/2014-00523 组配分类 公益救助
发布机构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4-07-31 00:00:00
文号 阜政办发〔2014〕107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县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公墓

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工作,巩固扩大平(迁)坟还田成果,确保“生态殡葬、绿色殡葬”工作有序开展,加快建立健全殡葬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及《阜宁县殡葬管理工作实施意见》(阜政办发〔2013〕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目标任务

   通过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与管理,彻底取缔未经审批的公墓,使全县所有公益性公墓审批手续齐全,建设达标,运作规范,从而有效解决骨灰装棺二次土葬和乱埋乱葬的问题,满足我县农村居民骨灰安葬需要,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

  二、基本原则

  (一)以改为主、新建为辅的原则。公益性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的一种过渡形式,要严格限制其发展,我县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益性公墓,主要对现有公墓进行整治,确需新建公益性公墓的镇区、街道,可暂按3万人口为基数建1个公益性公墓、1个骨灰存放室的标准来执行。

(二)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公墓选址严禁新占用耕地,引导群众将保留骨灰方式从“入土”转为“入室”,实现骨灰处理以立体式骨灰楼(塔)存放为主,从而有效节约用地。公墓选址和建设应有效保护原生植被、自然地貌,建成后应进行植绿,宜选用适合本地生长、易于管理的植物,以常绿树种为主,使公墓绿化、美化、园林化。

(三)倡导新型殡葬方式的原则。积极推行树葬、花葬、草坪葬、海葬等节地葬法,对实行海葬、树葬的丧户,民政部门帮助办理相关手续,并分别给予2000元、300元的奖励;对户主主动将辖区内乱埋乱葬坟墓迁入公益性公墓或立体式骨灰堂(塔)的,5年内不收取公墓管理费、骨灰存放费。

(四)坚持公益性原则。公益性公墓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村基层公共服务设施,为当地群众埋葬骨灰提供服务。全县公益性公墓产权一律归公,由镇区、街道负责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招商引资等方式建设公益性公墓,也不得以承包等方式经营公益性公墓。

  三、资金来源

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可采取“三个一点”的办法筹措。

(一)县财政扶持一点。对新建公益性公墓的镇区、街道,县应给予适当资金扶持或以奖代补。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存放室),每处建设用地应控制在30亩左右。凡是在今年开工并建成的公益性公墓,达10亩以上用地,经验收合格的,由县政府按照以奖代补的办法,每亩奖励1600元;2015年开工并建成的公益性公墓,经验收合格的,每亩奖励1200元,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县国土、规划、水务、环保等部门应免收有关规费,从政策上予以优惠和扶持。

(二)社会募捐一点。各镇区、街道要积极发动社会募捐,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公墓建设,可广泛争取当地企业、村民和在外热心人士进行捐献。

(三)村民自筹一点。公益性公墓是服务于当地群众的公共服务设施,可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向当地村民筹资筹劳解决部分建设资金。

四、规划建设

(一)合理规划。公益性公墓的规划选址要从长远角度来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优先选择荒地、非耕地、老坟场、旧砖瓦厂、现有公墓点,不得在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主要河流(堤坝)以及公路主干线两侧1000米以内建设公墓。

(二)严格审批。新建的公益性公墓,由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向县民政局提交建墓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经批准同意后,再向国土部门申请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公墓,必须首先征得规划部门同意),并按批准的地点、范围建立墓区。公墓建成后,县民政局要会同县国土、财政、规划等部门进行验收,县物价局凭验收合格文件,依据公益性公墓成本和有关规定核定收费标准。

(三)坚持标准。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1.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要实现“五有一通”标准,即:有标志牌、有安全监控设施、有明显的区域界线、有统一规划的墓穴、有绿化的树木花草,道路保持通畅。  

2.公益性公墓区域采取密植树木、花卉等方法进行划界。墓区内主干道宽不得超过2.0米,两侧应种植高度3.0米以上、直径20厘米的常绿树,墓与墓之间应种植高度1.5米以上常绿树木,带树冠。墓区内除道路外禁止硬化,绿化面积不得低于60%,以20年为周期,适量预留发展空间(超过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当事人应向管理单位办理延期手续),使墓地建设向公园化、陵园化发展。

3.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墓穴,单穴占地面积应在0.7平方米以下,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墓位前后行距不得超过1.0米,墓位间距不得低于0.4米,墓碑建造一般采用卧式或横式,建造竖式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1.0米。

4.公益性公墓墓区内禁止建造豪华墓、宗族墓,禁止转让、炒买炒卖公墓墓穴,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5.公益性公墓墓区内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安全等设施和设备齐全。

五、运营管理

  (一)规范收费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般由镇区、街道委托具体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公墓区的日常维护管理和绿化美化工作。管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殡葬服务信息台账资料,录入计算机管理。管理单位可以向丧属收取墓穴或骨灰陈列格位管理、维护和建设费,但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另行核定,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骨灰安放。公益性公墓内设立统一的祭品焚烧点,严禁随处焚香烧纸放鞭炮。管理单位凭死亡、火化或迁坟等证明为本地村民提供墓位,严格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安排,禁止随意挑选。除一方已入墓安葬的夫妻合葬墓外,不得预留墓穴。禁止接纳安葬遗体、“骨灰装棺二次土葬”;禁止个人在承包地、自留地建坟;禁止修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宗族墓地和活人墓;禁止对外销售或变相销售墓穴。

(三)规范行政监管。县民政局要联合县国土、规划、林牧、物价、工商等部门定期对全县公益性公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造浓氛围。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之一。各镇区、街道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新型殡葬方式,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目的、意义以及整治不合规公墓的重要性、必要性,引导广大群众关心公益性公墓建设,支持对不合规公墓的整治,从而切实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新理念、新风尚。

(二)强化领导,狠抓落实。相关镇区、街道要把整治不合规公墓作为当前主要工作之一,成立专门班子,明确专职人员,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对公墓加以整治。对于规模较小的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小公墓,可利用清明节、大寒专项整治和殡葬突击月等活动,实行平坟搬迁,予以取缔;对于规模较大且符合公墓用地规定的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公益性公墓,要按照上述规定程序进行完善,责令其补办审批手续;对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公墓的,必须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正在建设的一律按本意见执行。确需建设公益性公墓的镇区、街道,要抓紧时间拿出立项选址方案,按规定进行申报审批,项目一经核准,要尽快组织实施,确保建设质量。

(三)明确责任,强化监管。相关镇区、街道是违规公墓整治责任主体,对整治不力的镇区、街道主要负责人,县监察部门将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县民政局要加大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监管力度,同时,要联合县国土、规划、住建、林牧、环保、物价、工商等部门及时做好违规公墓整治工作。县民政、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新建公益性公墓审批管理,保证项目从规划、立项、审批、建设到运营的每个环节有章可循。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民政局负责具体解释,以前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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