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3K13024429E/2014-00145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4-08-21 00:00:00
文号 阜政办发〔2014〕138号 主题分类 证券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失效

县政府办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在“新三板”和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意见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引导全县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加快在“新三板”和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推动经济稳定增长和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县实际,就鼓励和促进企业在“新三板” 和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规范改制

(一)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涉及资产变更、过户、会计调整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所得税等税收,其地方留成部分,在企业挂牌后,由县财政补贴给企业。

(二)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等转增为股本,股东应缴纳个人(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在企业挂牌后,由县财政补贴给企业。

(三)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以工商部门审批为准)并提交挂牌申请材料的,县财政先期补贴给企业20万元工作经费。

二、实施挂牌奖励

(四)鼓励企业加快挂牌进程。对2015年12月31日前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2015年12月31日后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80万元奖励。对2015年12月31日前在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30万元奖励,2015年12月31日后挂牌的企业每家给予100万元奖励。未经股改企业直接在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县财政当年奖励该企业8万元。

(五)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成功挂牌的,企业所得税以上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当年增长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补贴给企业。

(六)企业因在“新三板”和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需要,缴纳的各项政策性规费,在市、县权限范围内按最低标准执行。

三、支持持续发展

(七)在“新三板”和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成功实现股权融资,并用于在阜宁发展的,县财政按照融资额的1%对企业进行奖励。

四、优化服务环境

(八)工商、发改、经信、环保、科技、税收、规划、国土、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对拟挂牌企业涉及的审批事项,要简化流程,提高效率,提供一站式、一窗式服务,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优先支持拟挂牌企业申报省、市重点项目,优先为拟挂牌企业办理申请土地指标、项目备案、专项资金、商标注册、高新技术企业等手续,相关引导资金优先支持拟挂牌企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时间暂定至2016年底,由县金融办、财政局、经信委负责解释。省、市级奖励由县财政局、金融办负责为企业申请,县级奖励申请按技改补助程序进行。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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