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阜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阜宁县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暂行)》(阜政办发〔2013〕143号)同时废止。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2日
阜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中心
2.2 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2.3 专家委员会
2.4 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3.2.2 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2 响应措施
4.2.1 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4.2.2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4.2.3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4.2.4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5.2 善后处置
6 信息报送及公开
6.1 信息报送要求及内容
6.2 重污染天气信息公开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2 通讯与信息保障
7.3 物资装备保障
7.4 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应急能力评估
9 责任与奖惩
10 附则
10.1 名词解释
10.2 预案管理
10.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减缓大气重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5)《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
(6)《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2013〕504号)
(7)《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8)《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0)《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阜宁县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警、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地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加强协作的应急管理体制。
(3)科学预警,积极响应。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技术准备,加强培训和演练,整合监测网络,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积极倡导公众参与,提高社会参与程度。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中心
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当全县发生大范围区域重污染天气时,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即转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办事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局长任主任,负责贯彻落实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及预警信息的发布,负责指导县内重污染天气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做好新闻和舆情的处置工作,负责与省、市及周边县(市)的联络工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办、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财政局、环保局、气象局、住建局、教育局、监察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安监局、农业局、文广新局、阜宁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公司等。
2.2 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
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协调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2)县应急办
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助县政府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协助组织跨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县发改委
负责将大气环境保护纳入相关规划、计划。严格控制煤炭消耗总量。严格项目审批,遏制“两高”行业过快增长。
(4)县经信委
负责督促工业企业落实企业节能降耗和技术改造升级、行业准入相关制度;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能、装备和产品;推广高效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的应用。会同县环保局负责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按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相关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配合县环保局加大督导巡查力度,汇总企业限产、停产及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5)县公安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预案,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会同县安监局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工作。做好老旧机动车特别是黄标车报废及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转入和上牌把关工作。及时汇总道路交通受影响情况及执法督查情况,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6)县财政局
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县级经费保障。
(7)县环保局
负责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会同县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支持和督促各镇区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及时汇总各镇区、各部门工作情况。
(8)县气象局
负责全县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县环保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干预方案,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改善空气质量。
(9)县住建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强化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工地内道路扬尘的监管。及时汇总应急期间我县强化建筑工地管理、评估重污染天气对建设领域造成的影响,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督促各镇区制定造林绿化规划,构筑绿色生态屏障。
(10)县教育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工作方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中小学校停课等措施落实情况,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11)县监察局
负责对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在实施橙色、红色预警响应措施时,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镇区和部门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县城管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地区道路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强化道路扬尘和渣土运输扬尘的监管,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加强对露天食品烧烤的监管。及时汇总应急期间我县强化渣土运输处置及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的情况,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13)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制定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加强营运车辆管理,加强老旧报废营运车辆更新;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管控。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客、货运输、港口、码头受影响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交通造成的影响,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14)县卫生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组织宣传防病知识和救助常识;指导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及时统计报告因重污染天气引发的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儿科相关疾病诊疗情况。
(15)县安监局
会同县交通、公安和消防等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重污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停产、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
(16)县农业局
协同县环保局开展秸秆禁烧督查;会同农机局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17)县文广新局
负责指导、督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18)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通讯保障工作。
(19)县供电公司
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对大气环境违法企业做出的停、限电等措施;配合县环保部门对电力企业大气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查处。根据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和指示,在做好全县发用电平衡工作的基础上,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实施限产或停产,及时汇总机组停产、限产情况,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2.3 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科学技术支撑和指导。
2.4 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重点大气排放源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县环保局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运动。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县环保局和气象局的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监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条件信息;开展县内已经发生或未来1天重污染天气监测和预测工作。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和环保部《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区域范围进行预警响应分级,将预警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级别,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蓝色预警:经监测预测,城区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黄色预警:经监测预测,城区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30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橙色预警:经监测预测,城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0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红色预警:经监测预测,城区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5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2.2 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1)预警信息审签发布
预警信息签发遵循高等级优先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签制。
根据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预测预报信息,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按以下程序发布:
蓝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批准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同意后,报请县长签发后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及时发送至市人民政府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并同时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
(2)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继续保持滚动播报,并根据实时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重污染天气加重时,高等级预警发布后,低级预警等级自动解除;当重污染天气好转时,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及时调整相应的预警等级。
(3)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准备与对各镇区的应急指导工作。
4.2 响应措施
4.2.1 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建议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2.2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土石方施工工地尽量减少土方开挖规模;严格控制建筑拆除工程;
严格控制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水泥、化工、建材、纺织、热电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减少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4.2.3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
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限制小汽车上路行驶;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停止建筑物拆除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根据列入限产、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对水泥、化工、建材、纺织、冶金等企业有计划地部分实施限产或停产,火电企业燃用优质煤,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防放空等作业;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对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排污企业立即停产整顿;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与杂物;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2.4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切露天拆除、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暂停;
除与应急相关及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外,其他公私车辆单双号限行;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根据列入限产、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对水泥、化工、建材、纺织等企业依次有计划地扩大范围,实施限产或停产,公共热电企业燃用优质煤,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对排放VOCs的化工企业和区域,严禁各类大型连续生产装置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当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经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批准,终止应急响应。
5.2 善后处置
(1)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2)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开展应急过程的调查评价。
(3)根据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6 信息报送及公开
6.1 信息报送要求及内容
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1小时内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同时报告省应急办。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中应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6.2 重污染天气信息公开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整个应急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工作。预警信息的发布或解除,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要通过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应急结束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本次应急响应的效果评估报告。
预警信息公开内容:大气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公众健康防护提示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应急响应期间,县环保局要向社会实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县气象局要向社会及时公布气象条件变化情况。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列入县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信息发布系统维护、应急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监测预警、监督检查、应急演练等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7.2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的联络畅通。
7.3 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7.4 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加快建设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和监测预警平台。扩展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覆盖范围,形成迅速、高效、实时的全县大气污染监测、预警系统,为大气污染预测、预报、预警提供基础数据。加快建立环保、气象合作机制,共同开展空气污染预测、预报、预警技术研究,提高预警预测能力。
7.5 人力资源保障
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应设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落实。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切实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8.2 应急能力评估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各镇区及部门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监测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9 责任与奖惩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指在静、小风、逆温、雾等不利气象条件下,由于大面积秸秆焚烧、机动车尾气、工业废气、工地扬尘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的累积性大气污染。
10.2 预案管理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大气环境安全管理的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