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全县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确保全县环境安全,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财产安全和生命健康,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解除突发环境事件危机,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8)《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0)《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11)《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2)《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13)《盐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4)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因企事业单位排污或由其他事件引发以环境污染为主要灾害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大气环境污染事件、水环境污染事件、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环境污染事件。
因生产安全、交通运输、自然灾害及人为破坏或恐怖袭击引发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的突发事件,启动其他相关应急预案。
核与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另行制定,不包括在本预案范围内。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l.5.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遭受污染或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饮用水取水中断的;
(6)重多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跨省(直辖市)界污染造成的较大以下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遭受污染或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饮用水取水中断的;
(6)跨地市界污染造成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l.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中心的组成与职责
县政府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中心),作为本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当处置特大级(Ⅰ级)、重大级(Ⅱ级)、较大级(Ⅲ级)事件应急时,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当处置一般级(Ⅳ级)事件应急时,总指挥由常务副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县政府办、监察局、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审计局、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交运局、水务局、城管局、安监局、药监局、教育局、信访局、农业局、林牧局、宣传部、新闻中心、文广新局、港澳台侨委、外事办、接待办、台侨办、气象局、消防大队、武警中队、供电公司、电信公司、事发地镇区等组成。
主要职责:指挥和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工作;决定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家、省、市报告监测和应急处置情况,统一对外宣传;配合做好善后和灾后重建工作;对邻近县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支援;配合国家、省、市做好后勤服务和调查处理工作。
2.2 应急指挥中心的下设机构与职责
县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机构设在县环保局。根据事件处置情况的需要,办公室也可设在县政府办。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落实县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制定应急响应方案,协调开展具体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建立专家库;建立和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平台;开展相关人员培训和应急演习工作计划。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应急指挥中心及其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现场决策、指挥和信息上报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其组成及职责分别如下:
(1)综合协调组:县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由县环保局、民政局、农业局、气象局、林牧局、安监局、人社局、事发地镇区及专家组成员组成,主要负责事故现场调查取证,调查评估,信息报送,执法查处。现场监测分析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程度和范围;分析对周边人体健康、农作物、养殖业和生态环境的影响;突发环境事件经济损失评估。
(2)抢险转移组:事发地镇区或单位主管部门牵头,由县消防大队、武警中队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迅速派出部队、官兵及民兵抢救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文物;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负责火灾预防和扑救。
(3)基础设施抢修组:县发改委牵头,由县国土局、住建局、交运局、水务局、城管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事发地镇区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力量抢修事发地重要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设施及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设施,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4)物资供应组:县经信委牵头,由县环保局、民政局、安监局、交运局、事发地镇区组成,主要负责平时应急监测仪器装备购置和妥善保管存放、保障应急仪器装备、安全防护品、耗材试剂、现场处置材料等应急物资的及时补给,并负责应急物资的运送。
(5)治安救助组:县公安局牵头,由县武警中队、事发地镇区组成,主要负责协助事发地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6)医疗防疫组:县卫生局牵头、由县药监局、事发地镇区组成,主要负责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事发地,抢救、转移和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迅速向事发地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7)人员疏散安置组:县民政局牵头,由县公安局、住建局、交运局、教育局、信访局、事发地镇区组成,主要负责调配救济物品,发放救灾款,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负责社会各界的救援物资、资金的接收和安排工作;做好灾民疏散、转移、安置及中小学复课等工作,做好死者的善后工作和其亲戚的安抚工作。
(8)宣传报道组:县宣传部牵头,由县新闻中心、文广新局、环保局、事发地镇区组成,主要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急知识的日常宣传;负责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报告、撰写新闻统发稿,经应急管理办公室审阅后,报县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向媒体和公众发布。
(9)涉外联络组:县外事办牵头,由县港澳台侨委、接待办、台侨办、事发地镇区组成,主要负责事故涉及的港澳台同胞及其他外国人的安抚工作。
(10)督查组:县监察局牵头,由县审计局、财政局、环保局、事发地镇区组成,主要负责对应急预案职责履行、工作效能及应急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视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成立应急工作组数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或其参与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各应急小组成员单位服从牵头单位统一调度。
2.3 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1)县政府办
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组织协调各部门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上报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2)县发改委
承担制定各类基础设施抢修计划,确保道路、通信、水利等基础设施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设施的迅速恢复。
(3)县经信委
承担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预案,组织应急所需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4)县安监局
承担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定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重点企业名单,协助其制定应急预案。
(5)县环保局
承担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计划及技术储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与生态破坏程度,及时提出应急措施和建议;协助环境污染纠纷的监测取证和评价;做好事故现场控制,承担环境执法工作。
(6)县卫生局
承担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救治伤员情况;评估事故发生对饮用水和食物污染程度,提出应急处置办法;对参与应急行动人员进行自身安全防护指导。
(7)县公安局
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的交通管制,提供应急通行证;维护事故现场的秩序和安全警戒,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提供消防救护等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8)县农业局
承担制定、完善种植业、养殖业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评估农业污染事件破坏程度;及时提出应急补救措施和建议;协助农业污染事件的监测和评价;做好事故现场控制,防止损失扩大。
(9)县水务局
承担事故应急所需水文资料,协助做好重点水域污染防范,河道污染应急处理,参与水域污染预防和处置工作。
(10)县交运局
承担环境污染应急期间的水上交通管制,负责船舶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11)县气象局
承担事故应急所需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工作。
(12)县监察局
承担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督办。
(13)县民政局
牵头组织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承担社会各界的救援物资等接收和安排;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灾民安置和死者善后工作。
(14)县信访局
承担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上访工作。
(15)县财政局
承担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其相关政策,保证事故应急设备、医疗救治、交通工具等所需经费;保证县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及其办公室所需的日常工作和运行经费。
(16)县宣传部
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事故发生时的应急知识宣传;强化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新闻舆论监督;做好事故现场的报道和应急信息的发布。
所有相关部门按其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其他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共同做好事故应急工作。
2.4 专家组
县应急指挥中心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2.5 镇区机构
各镇区组建本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制定和完善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县应急指挥中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定期向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有关信息。
3.1.2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受、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等工作。
(1)陆源、水源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信息接受、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环保局负责;
(2)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事故信息接受、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交运局负责;
(3)工矿企业安全事件信息接受、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安监局负责。
3.2 预警预防
(1)开展污染源调查。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开展普查,掌握全县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3 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按照环境污染程度,将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并发布;黄色预警由县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市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后发布;橙色预警由县应急指挥中心报请省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后发布;红色预警由县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国家环保部确认后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组进入应急状态,县环保局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应急响应程序
4.1.1 迅速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区(单位)应急指挥中心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当地的应急工作,迅速将污染情况和应急工作情况报告县应急指挥中心,紧急情况下,经请示后可以越级上报。
报告电话: 县政府值班电话0515-87385888
县环保局值班电话0515-87213698、12369
市环保局值班电话0515-86660730(兼传真)
省环保厅值班电话025-83392932(兼传真)。
4.1.2 先期处理
对本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事发地镇区(单位)必须快速作出反应,进行先期处理,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1)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向上级部门报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保护好现场;
(3)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4)实施动态监控,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5)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尽快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认定,及时向县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镇(区)的,要同时向相关镇(区)通报;
(7)其它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4.1.3 中心处置
接受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县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件级别(事件级别与预警级别相一致),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在1小时以内通报有关应急机构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要求其进入应急状态,有关单位及时汇报完成到位情况。
各部门按县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布置,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4 信息共享和处理
信息采集与监测工作由各级采集与监测机构负责,现场监察、现场监测、采集结果报送县应急指挥中心,由中心反馈到相关部门。
4.2 事故的恢复处理
(1)突发环境事件警报解除后,县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落实相应部门做好人员抢救及安抚、设施恢复等善后工作。
(2)对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进行定性和定量描述,并进行评估。进行决策记录、信息分析等相关资料的汇编。造成特大损失的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管辖权限逐级上报。
(3)事故发生后,各检测、鉴定机构对事故现场及周围大气、水环境进行跟踪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恢复方案。
4.3 新闻报道
由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撰写新闻统发稿,经应急管理办公室审阅,报县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及时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新闻报道的内容和规范性格式必须符合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和中宣部《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办法》的具体要求。县宣传、广电等部门所属的信息媒体须在规定时限内准确刊播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和处置信息。
4.4 应急结束
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做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报告,报县应急指挥中心决定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 保障措施
5.1 资金保障
县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5.2 通信保障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专家组、值班电话等内容公布,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现场指挥部与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5.3 应急队伍保障
各有关环境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必要时可调用医疗、消防等专业队伍和以企业为主的群众性队伍。
5.4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专家组人才库,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要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数字化和专业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5.5 装备与生活保障
各相关专业部门根据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事故的污染和扩散。
由县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员;由县民政局协助地方政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转移、安置灾民,确保24小时内将上级拨发和社会捐赠的应急物资运送到位。
5.6 宣传、培训和演练
5.6.1 宣传
县环保局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县教育局要加强学校环境保护知识、应急知识的教育。
5.6.2 培训
县环保局及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5.6.3 演练
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本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
演习结束后进行评估和总结。
6 督查与责任追究
6.1 工作督查
6.1.1 督查的范围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下设的督查组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预案规定,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加重的单位和人员,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1.2 督查的程序
根据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督查工作。
(1)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由督查组制定工作方案;
(2)实行现场督查;
(3)分析评估反馈检查情况,形成督查意见;
(4)对存在的问题,下达督办单并依法监督执行;
(5)检查督办单落实情况;
(6)将督查、督办有关情况上报县应急指挥中心。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
6.2.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2.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民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镇区实施。各相关部门和镇区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受灾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物资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恢复、重建计划,并迅速组织实施。
7.2 调查分析
调查报告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各应急小组分别提供单项总结,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总,报县应急指挥中心审核,根据经验教训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7.3 保险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组织在第一时间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进行理赔。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