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3K13024429E/2015-00982 组配分类 质量监督
发布机构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5-12-15 00:00:00
文号 阜政办发〔2015〕122号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宁县深化信用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现将《阜宁县深化信用管理加理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

 

 

 

阜宁县深化信用管理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探索事中事后监管新路径,根据国务院和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苏政发〔2015〕42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盐发〔2014〕19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印发盐城市深化信用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主体是指县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相对人是指在本县注册或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

第四条  深化信用管理加强事中事后信用监管,要以信用管理制度为保障、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共享为基础、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为依托、信用分类和联动监管为手段,建立覆盖行政管理全过程的信用管理新模式,促进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第五条  加强事中事后信用监管的主要原则:

(一)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根据法定的条件、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中事后信用监管,推进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协同共建。加强条块之间协同配合、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镇区(街道、社区)和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形成纵横联动、协同监管的工作格局,提高监管合力,逐步实现监管范围全覆盖。

(三)联动惩戒。构建跨地区、跨部门的失信联动惩戒机制,对有不同失信状况的市场主体,分别实施相应监管措施。在强化行政性惩戒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行业和社会对失信市场主体约束和惩戒的作用,形成多渠道、多形式、多主体联动惩戒。

(四)社会共管。提高行政监管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及时将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监管方式、监管结果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企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在信用产品使用和服务中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会监督,实现社会共同监管。

第二章  平台建设

第六条  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信用办)要加快推进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及平台建设,为深化信用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基础支撑。

第七条  县信用办会同县政务中心共同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行政权力数据库互联融合。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不同领域、行业管理需求,整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法、安全生产、质量监管、统计调查等领域信用信息,建立多部门、多层次的政务服务和联动监管工作平台,实现各行政主体之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八条  各行政主体加快建立完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落实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健全信用主体标识信息,按照权力清单和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建立行政管理对象信用信息档案,对违法违规失信信息进行记录与归档,实现信用记录建设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按时、完整地将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以及“黑名单”、“黄名单”、“红名单”等相关信息推送到县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建立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年度报告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共享、“红黑名单”公示以及联动监管和联合执法等综合应用功能,落实各镇区(街道、社区)、部门信用信息记录、交换、共享、应用等管理责任。

第九条  县信用办要对各行政主体推送的信息进行信息关联整合和互联共享,实现全县信用信息归档和行政管理全覆盖,在县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窗口,为社会提供信用信息免费查询服务。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条  制定失信等级和监管制度。各行政主体要依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出台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和分类监管制度。制定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和关键环节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实施办法。落实事前应用信用承诺、信用审查,事中应用信用报告,事后实施联动奖惩等信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实行事前信用承诺。各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中,要求所有行政相对人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管理的参考。对违背承诺约定的行政相对人,应令其承担违约责任。对违法违规及未履行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将失信信息及时录入信用档案并归集到县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实施事中分类监管。各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中,要依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对发生过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根据违法违规失信的性质和社会影响程度,分别采取不同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突出事后联动奖惩。各行政主体要制定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细则,在交通安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被执行“老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民工工资发放、住房公积金交纳等涉及民生行业中开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实现全过程动态监管,对信用记录进行分类管理和评估,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对守信者实行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使守信者真正得到便利和优惠。对失信者依法全面实行失信预警、处罚、黑名单公示、限制或禁入等惩戒措施,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第十四条  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应用。依托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市场监管信息共享和应用,推进行政管理全过程监管。推进多部门证照联动监管、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食品药品等领域市场信息共享,健全综合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市场管理、综合治税、劳动监察、政府采购、银行信贷等重点行业信用联动监管,扩大信用信息综合应用成效。

第十五条  开展信用审查。各行政主体在各类财政资金扶持、政策性贷款、优惠政策享受、评优评先以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等活动中,要通过省、市、县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出具行政相对人的信用审查报告,或者通过其他有效的信用信息核查手段,对有失信行为记录的行政相对人采取相应的约束,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十六条  应用信用报告。各镇区(街道、社区)、部门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融资担保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应使用或鼓励市场主体应用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

第十七条  实行信用信息公开。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加快建立市场监管对象信息披露制度,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前提下,各行政主体(市场监管、税务、公安、金融、法院、检察、安监、环保、住建、交运、水务、人社、政务等)要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特别是要加大对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力度,促进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八条  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各镇区(街道、社区)、部门要营造环境、开放市场、购买服务,培育和扩大信用服务市场。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建设征信系统,提供专业化和规范化的信用服务。信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和监管,依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管管理,促进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第十九条  引导社会广泛参与。鼓励市场主体运用信用报告,逐步将其作为招投标和合同签订等环节的评判、取舍依据。引导行业协会制定自律规则,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失信者实行行业内警告、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运用社会媒体和网络资源,加强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披露,有效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奖励、合法权益保护机制。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条  强化组织领导。各镇区(街道、社区)、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研究出台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细化监管措施,形成上下协同的监管体系,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  完善工作机制。各镇区(街道、社区)、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快推进信用管理与政务服务业务融合、信用管理和政务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要加强信用管理和市场监管机构建设,加大人力资源和专项资金投入,更好地履行信用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责,营造公正、公开、透明的监管氛围。

第二十二条  加强督查考核。县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纳入绩效管理考核范围。建立健全督查问责制度,对工作不力以及存在监管失职行为的部门及相关人员要追究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0日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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