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县政府制订了《阜宁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7日
阜宁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及《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17年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优良天数逐年提高,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20%左右,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二、重点工作
(一)工业污染防治
1.强化重点行业达标整治。加强电力、化工、建材、纺织等重点行业达标整治,相关企业必须安装高效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确保做到达标排放。定期开展电力、钢铁、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各类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绩效审计。到2017年,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责任部门:县经信委、环保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15年底前,完成化工园区及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行业污染调查工作。加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有机废气综合整治。2017年底前,完成化工园区和重点企业废气整治,试点推进重点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体系建设,石化、化工等行业全面推广“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加强汽车维修、露天喷涂污染控制,推广绿色汽修技术,使用节能环保型烤漆房,配备漆雾净化装置和有害挥发物净化装置,有效过滤漆雾和有害挥发物。(责任部门:县环保局、交运局)
(二)机动车污染防治
1.严格执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检验环保标志前置制度;严格实施国Ⅳ标准,不符合要求的新车及外地转入车辆不予注册登记;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环检机构和监管机构建设,严把检测和发标关口。按照省里统一部署,逐步提高排放标准,逐步将摩托车和低速汽车纳入环保定期检验范围。推广使用环保电子卡,2015年底前,建成机动车环保标志电子智能监控网络,提高监管效率。(责任部门:县公安局、环保局、交运局、人社局、财政局)
2.加快淘汰不合格车辆。2015年4月底前,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加强限行区管理,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依法予以处罚。加强机动车路检工作,禁止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在城市道路行驶。加快老旧机动车和“黄标”车淘汰步伐,制定和完善老旧车标准、淘汰办法和老旧车提前报废的奖励及补偿政策,按要求完成机动车淘汰任务。(责任部门:县公安局、财政局)
3.积极推进公共交通。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合理制定城市发展规划,提升城市交通承载能力。强化公交优先战略,优化公交线路,改善车辆通行条件,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大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力度,推广智能交通管理。通过提供通勤班车、校车服务,实施出租汽车合乘等措施,鼓励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总量。到2017年,城市居民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24%。(责任部门:县交运局、住建局)
4.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和建设车用加气站、标准化充换电站等公共设施。公共服务领域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推进公交车、出租车“油改气”或“油改电”,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责任部门:县经信委、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交运局)
5.实施油品升级。制定高品质燃油供应保障方案,全面供应符合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5年4月底前,开展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全面供应符合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定期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所有加油站严禁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责任部门:县商务局、发改委、物价局、阜宁工商局、阜宁质监局)
6.防治其他交通源污染。推进内河船舶、港口码头水平运输机械“油改气”及靠港船舶岸电系统建设,到2017年,集装箱码头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RTG)全部实现“油改电”,或改用电动起重机、杂货码头装卸设备“油改电(气)”比例达到80%。加快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淘汰一批非标船型和老旧船。(责任部门:县交运局、环保局)
(三)城乡污染防治
1.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根据城市建成区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原则上禁燃区范围与城市建成区一致。2015年4月底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
2.控制城市扬尘。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积极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不断扩大控制区面积。到2017年,城市建成区降尘强度比2012年下降15%。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渣土车辆运输、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专项整治,逐步提高扬尘污染控制水平,到2017年,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80%;港口、码头、车站等地装卸作业及物料堆场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完善防风抑尘设施。(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城管局、交运局)
3.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严守生态红线区域,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布局,严格限制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布局大气重污染企业,制定现有主城区及周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企业关闭与搬迁改造计划。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原则,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布局,到2017年,建成城乡一体化的绿色生态网络体系,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责任部门:县住建局、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
4.防治油烟污染。2015年4月底前,制定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合理布设、调整餐饮经营点。非商用建筑内禁止建设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餐饮经营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座以上的餐饮企业,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开展餐饮行业污染专项治理,重点整治学校、繁华街道、居民住宅集中区和旅游风景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餐饮企业。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责任部门:县商务局、环保局、工商局)
5.强化秸秆禁烧。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将秸秆禁烧与考核工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拓展利用途径,强化工作责任,确保不因大面积焚烧秸秆引起大气污染事故、不因秸秆下河引起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大力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及燃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工业原料化等多种形式利用,完善秸秆综合利用的财政补贴和价格政策,建立收集责任关联体系和秸秆收贮体系。到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到2017年达92%。(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农工办、农业局、财政局、物价局、农机局、供销总社)
(四)强化宏观调控
1.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2015年4月底前,制定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制度,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进一步完善节能环保倒逼机制,制定过剩产能退出的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提高淘汰标准,扩大淘汰范围,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压缩过剩产能。(责任部门:县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财政局)
2.严控新增“两高”产能。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大气污染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不再新增“两高”行业产能,钢铁、水泥等行业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替代、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替代。(责任部门:县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
3.推进燃煤锅炉整治。按照市统一部署,2015年4月底前,出台锅炉整治财政补贴政策,2017年底前,淘汰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采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电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鼓励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替代燃煤,或实施脱硫和除尘提标改造,确保达标排放。(责任部门:县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阜宁质监局)
4.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把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作为我县大气污染防治的关键举措,按照市统一部署,制定全县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和目标责任管理办法,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任务。(责任部门:县发改委、经信委、统计局)
5.发展清洁能源和集中供热。2015年4月底前,组织制定集中供热规划,优化调整燃煤热电厂布局,扩大集中供热范围。制定清洁能源发展、利用激励政策,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大力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提高洗选煤使用比例,禁止燃用高硫份高灰份煤炭。到2017年,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比重力争达到12%以上,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炉窑、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任务。(责任部门:县发改委、经信委)
6.实施节能改造。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实施现有火电、钢铁、化工、纺织等重点行业以及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改造。落实全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到2015年,全县城镇新建建筑全部按一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责任部门:县经信委、发改委、住建局、阜宁质监局)
(五)源头控制大气污染
1.实施总量控制。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不得供电、供水。(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安监局、供电公司、住建局)
2.控制新建项目。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项目,其他地区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不再受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责任部门:县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联合执法监管
1.强化工业污染执法监管。强化大气污染源排放监管,重点大气污染源全部纳入环保部门的在线监控系统,实现实时监控目标。将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纳入企业信息公开和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的范畴。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部门:县环保局、监察局、公安局、经信委)
2.强化小锅炉整治执法监管。对不符合安全、质量等要求的锅炉不得许可安装和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在用锅炉不得通过年检,对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坚决取缔;对无证照、超范围经营使用锅炉的工商户依法取缔。(责任部门:阜宁质监局、县环保局、阜宁工商局)
3.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执法监管。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加强对环检机构的抽查和管理,强化县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机构建设,实施窗口化管理,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2015年底前,按照省环保厅要求建设机动车污染监控平台,实现机动车检测过程实时监控和省、市、县三级检测数据实时传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规范化管理,严厉打击未按照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无绿标车辆在限行区域行驶的检查力度,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处罚。(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公安局、交运局、财政局)
(二)强化预警应急
1.加强大气环境监测监控。按照新标准要求,完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实时传输空气质量数据。推进大气自动监测设施第三方运行维护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加强国控、省控重点大气污染源特征污染因子监测,完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澳洋工业园安装区域大气污染监测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园区大气环境质量和重点企业特征污染物排放。(责任部门:县环保局、财政局)
2.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环保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设大气污染预报预警中心,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2015年4月底前,建成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2015年底前,初步形成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加强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呼吸道疾病的监测、统计和损失评估工作。(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阜宁气象局)
3.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健康防护。(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阜宁气象局)
(三)建立健全政策
1.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投入渠道,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切实增强资金保障能力。逐步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保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政府投入的增幅高于经济增长速度、高于财政支出增长幅度。(责任部门:县财政局、环保局)
2.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在行业主管部门对水、电等资源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基础上,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对能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限额标准的行业及企业,加大差别化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利用价格杠杆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进行脱硝、除尘改造,落实电力行业除尘电价政策。(责任部门:县物价局、发改委、经信委)
3.深入开展排污收费改革。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逐步扩大污染物排污费征收范围,根据省、市统一部署,严格征收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适时开征工业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责任部门:县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四)强化责任追究
1.明确工作责任。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调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区域突出大气环境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各企业切实履行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确保排放达标。(责任部门: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分解目标任务。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都要根据本方案,编制年度计划,分解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部门: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3.强化考核评估。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各部门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送交干部主管部门,将考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责任部门: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4.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县政府约谈镇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责任部门: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五)强化宣传发动
1.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大宣传力度,详细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内容、工作进展和成效。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规普及教育,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环保社会责任。开展知识竞赛、论坛讲座、环保创建、公益活动等系列主题活动,提升公众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责任部门: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文广新局)
2.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利用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建立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依法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根据环境管理的要求,公开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以及企业污染治理、环境管理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3.深入推进公众参与。建立政府与公众、企业有效沟通的协调机制,完善大气环境信息公开、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切实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支持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开展大气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引导、培育和扶持环保社会组织及环保志愿者依法、理性、有序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在全社会树立“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推进蓝天工程,改善空气质量。(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附件:县各有关部门重点任务分解表
附件
县各有关部门重点任务分解表
序号 |
重 点 任 务 |
牵头部门 |
完成时间 |
1 |
制定全县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
县环保局 |
2015年4月底前 |
2 |
开展大气污染来源解析,编制大气重点污染源清单 |
2015年底前 | |
3 |
编制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 |
2015年4月底前 | |
4 |
建设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 |
2015年4月底前 | |
5 |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开展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 |
2015年底前 | |
6 |
按照省统一部署,开征工业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
2015年底前 | |
7 |
提高和完善大气污染重点行业的环保准入条件 |
2015年底前 | |
8 |
建立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
2015年4月底前 | |
9 |
制定全县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和目标责任管理办法,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至各重点企业及重点行业 |
县发改委 |
2015年6月底前 |
10 |
制定全县热电联产规划,优化调整燃煤热电厂布局 |
2015年4月底前 | |
11 |
制定火电、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年度计划,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绩效审计,制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年度计划 |
县经信委 |
每 年 |
12 |
制定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和目标责任制,建立提前淘汰落后产能激励机制 |
2015年4月底前 | |
13 |
制定全县节能改造推进计划 |
县经信委 |
2015年4月底前 |
14 |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标准,执行过剩产能退出的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 |
2015年底前 | |
15 |
制定高品质燃油供应保障方案 |
县商务局 |
2015年底前 |
16 |
严格执行国家、省老旧车标准、淘汰办法及老旧车提前报废的奖励、补偿政策 |
县公安局 |
2015年底前 |
17 |
制定全县锅炉整治财政补贴政策 |
县财政局 |
2015年4月底前 |
18 |
完善秸秆收储、成型燃料制造、利用等环节的财政补贴政策 |
2015年4月底前 | |
19 |
落实合同能源管理财政补助政策 |
2015年4月底前 | |
20 |
制定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 |
2015年底前 | |
21 |
县级财政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 |
每 年 | |
22 |
制定阜宁县建筑施工扬尘控制管理办法,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 |
县住建局 |
2017年底前 |
23 |
出台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实施方案 |
县交运局 |
2015年4月底前 |
24 |
编制新一轮秸秆综合利用规划 |
县农业局 |
2015年底前 |
25 |
完善秸秆收储、成型燃料制造、利用等环节价格政策 |
县物价局 |
2015年4月底前 |
26 |
制定鼓励电动汽车使用的电价政策 |
2015年底前 |
抄送: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