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3K13024429E/2015-00619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5-04-07 00:00:00
文号 阜政办发〔2015〕21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全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全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7日


全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市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的要求,县政府决定从2015年3月起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环保部《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环办〔2014〕112号)、省政府《江苏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苏政传发〔2015〕12号)以及市政府《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盐政传发〔2015〕36号)的精神,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工作要求,强化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恶意排污行为,全面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全县环境安全,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二、检查内容

(一)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检查热电、钢铁、水泥、石化、化工、冶炼、造纸、制药、电镀、机械制造、电子制造等行业的生产企业,污水、危废、垃圾等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具体检查企业持证(排污许可证)排污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安装和使用运行情况,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苯系物、酚类等特征因子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落实情况。

(二)危险废物处置情况。重点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开展整治检查。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4〕232号)开展检查,重点检查非法转移处置、网上申报落实情况和一年以上非法贮存不处置等违法违规情况;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4〕188号)开展检查,重点检查不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处置、废气排放不达标、未开展自行监测等违法违规情况。

(三)违法建设项目清理情况。全面排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重点检查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试未验、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各类工业园区污染防治情况。重点检查开发区、澳洋工业园等工业集中区。主要排查园区规划环评执行和环境防护距离落实情况;园区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危险废物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园区环境监测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落实情况。

(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情况。全面检查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排查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取缔情况;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取缔情况;上级督办和交办的饮用水水源地重点环境问题整改情况;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及备用水源地建设情况。

(六)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重点检查生态红线保护区域。主要排查违规擅自调整生态红线区域范围或功能区情况;生态红线保护区域一、二级管控区内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情况。

(七)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重点检查纠正以“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企业宁静日”等名义限制环保现场执法、阻挠环保突击检查;以加快项目建设为名擅自降低环保准入门槛、违规或越权审批;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规定,以招商引资、减轻企业负担等为名的违规减免排污费或者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

(八)重点环境信访案件化解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情况。重点检查近三年来群众反复举报投诉的环境信访案件和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主要梳理排查到部、赴省、进市环境信访问题化解情况;国家、省、市通报、交办重点环境问题的查处整改情况;媒体曝光重点环境问题查处及整改情况;历史遗留环境问题解决情况。

三、方法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3月10日前)。县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镇区、街道分管负责人召开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部署会,对大检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镇区、街道采取多种形式对大检查工作开展宣传,组织辖区内排污企业开展自查,明确具体负责人和联络员。

(二)自查整改阶段(3月11日至3月31日)。各镇区、街道要对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特别是“土政策”情况,制定整改措施。所有排污企业要根据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要求及时组织自查,如实填报《环境保护大检查企业自查申报表》(排污企业应在每季度末对自查申报情况进行动态更新),按时报所在镇区、街道,并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

(三)全面检查阶段(4月1日至10月31日)。县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按照方案明确的检查内容,对所有排污单位和各镇区、街道自查申报情况深入、细致地进行现场核查,全面掌握排污企业和镇区、街道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实行一企一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分类处理,依法采取限期整改、限期治理、停产、关闭等措施,确保按照要求不折不扣地整改到位。6月18日前完成“土政策”清理废除工作。

(四)总结提升阶段(11月1日至11月20日)。各镇区、街道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查找不足,分析原因,跟踪督办问题整改,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委、经信委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镇区、街道大检查工作的指导,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镇区、街道作为本次大检查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细化检查方案,落实专人负责、专项资金,明确职责分工,及时汇总上报大检查开展情况。

(二)强化部门联动。环境保护大检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要在县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合力开展大检查。县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要共同做好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县环保局、住建局、城管局要组织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的自查工作;县环保局要做好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要以实施新《环保法》为契机,配合做好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查处工作,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三)依法从严处理。县环保局对无污染防治设施、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不配套或因管理问题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期整改措施。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新《环保法》严肃查处。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考核奖惩。县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将按照“工作任务化、任务目标化、目标责任化”的要求,细化工作任务,将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作为年底环保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各有关部门和镇区、街道进行量化考核,对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部门和镇区、街道进行加分;对组织不力、问题突出的部门和镇区、街道进行减分。通过考核,切实提高各有关部门和镇区、街道大检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

各镇区、街道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将活动开展情况报送县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3月10日前上报大检查具体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3月18日、6月18日、9月18日前分别上报《环境保护大检查企业自查申报表》季度汇总和工作开展情况;6月18日前上报“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11月20日前上报大检查工作总结。联系人:吴志雄,电话:69916137,传真:69916168,电子邮箱:917880076@qq.com。

附件:1.全县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环境保护大检查企业自查申报表


附件1

全县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志国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陈加永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阙金鼎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邱军华  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刘  玲  县发改委副主任

        吴  震  县经信委副主任

朱步宏  县公安局副局长、610办公室主任

        王红兵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  炜  县法院副院长

李文彦  县水务局副局长

        马建东  县国土局副局长

        徐  宁  县住建局副局长

        韩  阳  县城管局副局长

        郭遐国  县环保局副局长

刘  军  县信访局副主任科员

邱云飞  县环监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邱军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环境保护大检查的日常工作。


附件2

环境保护大检查企业自查申报表

(一)企业基本信息

填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填报日期: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环  保

负责人

 

手机号码

 

固定电话

 

地理位置

经度

 

行业类别

 

建厂日期

 

燃料种类

 

消耗量t/d

 

纬度

 

总用水量

t/d

 

废水排放量t/d

 

有无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编号

 

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情况

 

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物资储备、演练等)

 

(二)建设项目情况

序号

建    设

项目名称

项    目

建设地点

项目性质

项目现状

环评审批机关、

文号及时间

批复生

产能力

实际建成生产能力

建成投

运时间

试生产核准机关、

文号及时间

“三同时”验收机关、

文号及时间

注:1.项目建设地点为本项目实际建设地址。2.项目性质填写“新建”或“技改”。3.项目现状填写“未建、在建、投产或停产”。

(三)废水排放情况

排污口编  号

处理设施名称

设计处理能力(t/d)

实际处理能力(t/d)

废水

排放量(t/d)

排放去向

主要污染物名称

排放浓度(mg/L)

排放标准(mg/L)

企业自动监控与信息公开情况

备注

自动监

控浓度(mg/L)

自动监控联网及运行维护情况

有无开展手工自测

有无信息公开

 

 

 

 

 

COD

 

 

 

 

 

 

 

氨氮

 

 

 

总磷

 

 

 

 

 

 

 

 

 

 

 

 

 

 

 

 

COD

 

 

 

 

 

 

 

氨氮

 

 

 

总磷

 

 

 

 

 

 

 

 

 

 

 

 

 

 

 

 

 

 

 

 

 

 

 

 

注:排放去向填写接入XX污水处理厂处理或直接排放XX水体。

(四)废气排放情况

废气性质

排气筒编  号

废气排放量(m3/h)

主要污染物名称

处理工艺

排放浓度(mg/m3

排放标准(mg/m3

企业自动监控与信息公开情况

备注

自动监控浓度

(mg/m3

自动监控联网及运行维护情况

有无开展手工自测

有无信息公开

燃烧废气

烟尘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烟尘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工艺废气

二氧化硫

氯化氢


(五)危险废物产生、贮存与利用处置情况

危险废物产生、贮存与利用处置情况

危险废物接收情况

(经营单位)

危险废物名称

危险废物类别

环评产生量

(吨/只)

实际产生量

(吨/只)

上年贮存量

(吨/只)

自行利用处置

委托外部利用处置

当年贮存量(吨/只)

危险废物名称

接收量

(吨/只)

贮存量(吨/只)

方式

数量

(吨/只)

利用处置单位

数量

(吨/只)

 

 

 

 

 

 

 

 

 

 

 

 

 

 

 

 

 

 

 

 

 

 

 

 

 

 

 

 

 

 

 

 

 

 

 

 

 

 

 

 

 

 

 

 

 

 

 

 

 

 

 

 

 

 

 

 

 

 

 

 

 

 

 

 

 

 

 

 

 

 

 

 

 

 

 

 

 

 

 

 

 

 

 

 

 

 

 

 

 

 

 

 

 

 

 

 

 

 

 

 

 

 

 

 

 

总计

 

 

 

 

 

 

 

 

 

 

 

 

 

 

贮存危废利用处置措施

 

危废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数量

不平衡的原因说明

 

注:1.产废单位仅填写“危险废物产生、贮存与利用处置情况”一栏,经营单位填写全部内容。
    2.利用处置方式填写综合利用、填埋、焚烧或其它处置方式。
    3.贮存危废利用处置措施应说明库存危废拟自行利用处置方式或委托外部利用处置方式和去向。
    4.实际产生量+上年贮存量-自行利用处置数量-委托外部利用处置数量=当年贮存量,不平衡的填写原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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