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阜城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金沙湖开发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下达2015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通知》(盐房管〔2013〕3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县城住房保障范围,逐步降低准入门槛,结合实际,对县城2015年度住房保障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
(一)调整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和标准
县城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中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由原来的16092元,调整至17237元。
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不作调整。
(二)加快推进将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切实将在县城有稳定职业且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在县城有户籍和稳定职业的新就业人员以及已市民化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县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三)优先解决“阜宁好人”家庭住房困难。
对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部门奖励的“阜宁好人”家庭,符合县城住房保障条件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住房保障,并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符合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条件的,优先给予安置。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优先安排。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技能的优秀人员以及从事艰苦岗位作业的人员优先予以保障。
二、创新住房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坚持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鼓励通过收储或长期租赁社会房源以及发放租赁补贴方式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县房产管理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制定好收储或长期租赁社会房源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方案。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要在规划区域内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用工单位和园区就业人员的居住问题;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土地用途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可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辖区或本单位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税收等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述调整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9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