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网上公示

发布日期:2016-10-25 09:59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推进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背景
2013年,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下发了《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意见要求: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实行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应用于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2016年,江苏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13号),意见要求:2016年底前,县级城市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加快推进力度。2016年,江苏省财政厅、物价局、住建厅、水利厅、环保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5号),通知要求:到2016年底前,苏中、苏北地区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收费标准应调整到1.2-1.6元/立方米;建制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照苏南地区、其他地区分别平均不低于0.60元/立方米、0.40元/立方米征收。2016年,盐城市财政局、物价局、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环保局转发了《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盐财综[2016]31号),明确:综合考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和企业居民的承受能力,我市污水处理费暂按省规定苏北地区的低限标准执行,即: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1.20元/立方米,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40元/立方米。
二、我县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方案
目前我县自来水一直执行的2009年调整的价格,其每立方米价格为:生活用水2.42元,非营业性用水2.72元,工业服务业用水2.92元,特种用水3.52元,水价中均含污水处理费0.80元、水资源费0.20元,乡镇自来水价格在城乡区域联网供水后于2014年起执行与县城同网同价(价格组成与县城不同)。根据《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4]120号)要求,结合自来水成本监审情况(阜价本监[2016]02号),按照一、二、三级阶梯基本水价1:1.5:3的比例安排,拟定我县县城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方案为:年用水量200立方米(含)以下每立方米2.90元、200-350立方米(含)每立方米3.65元、350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5.9元,水价中均含污水处理费1.20元、水资源费0.20元。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各梯次增加用水量每年60立方米。对困难家庭优惠政策,由总工会、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特困职工家庭和城市低保户实行限量用水优惠,即每月每户用水量在5.00吨内的执行2.40元/吨。同时继续实行城乡供水同网同价。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索取相关信息。查阅及索取相关信息时间为本公示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众可在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事项实施单位、稳评单位和事项责任单位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定价方面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四、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事项实施单位、责任单位及政策解释单位:阜宁县物价局
  联系人:张中怀   
 电话:0515-68691108             
邮箱:fnzzh@163.com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盐城智方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秦先生 
  电话(传真):0515-88385669
  邮箱:yczhifang@163.com
  特此公告。
 
 
                  阜宁县物价局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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