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3K13024429E/2016-01248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6-02-23 00:00:00
文号 阜政办发〔2016〕21号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宁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阜宁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3日


 

阜宁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事故分级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组织体系

3.1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3.2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3.3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

3.4县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系统

4.2预警系统

4.3报告制度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2指挥协调

5.3紧急处置

5.4响应终结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总结报告

7.应急处置保障

7.1信息保障

7.2医疗保障

7.3队伍保障

7.4技术保障

7.5物资保障

7.6资金保障

7.7通信保障

7.8演习演练

7.9宣教培训

8.责任追究

9.附录

9.1预案管理和更新

9.2名词解释和说明

9.3预案解释部门

9.4施行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较大量的病患、死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按照“全县统一领导,各地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综合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治、整合资源、依靠科学、及时反应、措施果断”的原则。

2.事故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按全国统一标准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用红色表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我省处置范围的;

(3)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用橙色表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我市及邻近1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用黄色表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县及邻近1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用蓝色表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区(街道、社区),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体系

3.1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市场监管局的建议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需要,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总指挥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食品安全工作委员会成员组成。主要职责:

(1)发布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命令;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负责发布与事故相关的重要新闻信息;

(5)向县人民政府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处置情况;

(6)决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系统、保障体系建设事宜,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工作报告。

3.2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县食安办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县粮食局、经信委、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农委、林渔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卫计委、环保局、市场监管局、盐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

(1)贯彻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示、统一指挥、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督促各镇区(街道、社区)、县各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根据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授权,向新闻单位发布或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县应急处置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3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履行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提出处置意见;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组织粮油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经信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质的组织、协调、供应;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奶)等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事件的调查和事发现场的监控,维持和稳定社会秩序;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或责成有关部门作出处分决定;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并督促各镇区(街道、社区)加强应急救援资金的管理工作;

县农委: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林渔局:负责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参与酒类流通领域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文广新局:负责把握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县卫计委:负责突发食物中毒的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盐务局:负责组织食盐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3.4县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立即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县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在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县应急处置指挥部。

3.4.1事故调查组

由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主要职责是: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置意见;协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实施事故处理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预测事故后果,提出事故防范意见。负责事故发生地的整改监督和督查工作。

3.4.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职能部门和县监察局负责。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4.3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计委牵头。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协调并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死)原因,提出和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3.4.4案件查办组

由县公安局和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主要职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3.4.5综合保障组

由县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财政局牵头,县有关职能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必要时,冻结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资产,对肇事者及相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3.4.6善后处置组

事故发生地所在镇区(街道、社区)的分管负责人任组长,事故涉及到的部门或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伤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3.4.7新闻报道组

由县文广新局牵头。主要职责是:把握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3.4.8专家咨询组

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确定相关专家组成咨询组。主要职责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事故处置工作提出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系统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通过日常监测和抽检,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县市场监管局、卫计委、农委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设立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

4.2预警系统

4.2.1加强日常监管

各镇区(街道、社区)、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4.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b.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县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通报;

b.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有关镇区(街道、社区)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C.各镇区(街道、社区)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通报县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

(3)特殊通报

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的,应由县应急指挥部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4)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在上报县人民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县委宣传部门、县文广新局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向县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县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置。

4.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县有关部门以及各镇区(街道、社区)报告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县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向县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要做好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4.3报告制度

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各镇区(街道、社区)及县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4.3.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或县有关部门报告。

4.3.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4.3.3下级向上级报告

各镇区(街道、社区)和县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4.3.4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镇区(街道、社区)和县有关部门。

4.3.5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各镇区(街道、社区)和县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6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镇区(街道、社区)和县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置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置结束后l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4.3.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受害人数、是否有死亡和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4.3.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3.9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同时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当事故升级或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1.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Ⅲ级)

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急响应。Ⅰ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人民政府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在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5.1.2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1)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      

(2)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

接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初步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立即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县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待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及时向县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1.3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5.2指挥协调

进入Ⅳ级响应后,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镇区(街道、社区)实施应急救援。

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根据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镇区(街道、社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县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并及时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小组,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小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处置队伍和事故单位的处置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镇区(街道、社区)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镇区(街道、社区)实施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

5.2.1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是决定启动县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2.2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是向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5.3紧急处置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镇区(街道、社区)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县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4响应终结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各应急处置小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报告,可向县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参保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各镇区(街道、社区)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

7.应急处置保障

7.1信息保障

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经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7.2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3队伍保障

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县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人员、食品安全专家参加事故处置。

7.4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办公室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5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7.6资金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7.7通信保障

各级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各电信运营企业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7.8演习演练

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有关部门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县性和区域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镇区(街道、社区)及县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县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

7.9宣教培训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8.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救治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附录

9.1预案管理和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重新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相应发生变化,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9.2名词解释和说明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9.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9.4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阜宁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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